[爆卦]偽造身分證方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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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身分證方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5 13: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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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偽造身分證方法 在 橫綱s凱咪Aqq cam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05 0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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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爆料專訪的完整說明

    通常被媒體訪問這件事都是會有剪接與選擇片段來報導的,所以針對被爆料這件事情,我有3個說明補完事件真相

    1.因為我一碰到媒體訪問時我第一個就問媒體是誰爆料的,媒體大哥沒有說出是誰?只提示是個小模爆料給某人,叫某人爆料給媒體的。

    關於這件事情我想說 ,我從來都沒有隱瞞我有小孩這件事情,我也沒必要到處去說打同情牌,我個人覺得小孩的隱私非常重要

    所以爆料者拿這條爆料換人情,坦白說是幫我不是害我,當我簽約的那天就知道會有被報導的可能,所以我其實不排斥,但我也不會公佈小孩的樣子

    更不會在現階段拿小孩當籌碼來接案子,因為我一直覺得年輕媽媽曬親子關係接案的行為有點過頭,但對於爆料者,我想說,妳可能忘記我家經紀人是誰了,他媒體能力很強,要知道妳是誰???不難,我從現在開始會找到妳是誰,妳爆我一個料,我還妳10個料,恭喜,我就是這樣的一個人

    電影《經典老爺車》有一句台詞很經典,我想拿來對妳說,「你會不會有時候驚覺,這個世界上有些人你是惹不起的?那就是我。」
    (Ever notice how you come across somebody once in a while you shouldn’t have f’ed with? That’s me. )

    2. 我想補完媒體訪問可能會漏掉的地方,如下↓

    我認真當模特兒並且變成全職是這兩年的事情,我沒有隱瞞有小孩,因為我根本不需要打同情牌,而且小孩有小孩的世界根本不需要因為我而被攤在陽光下檢視

    小孩幾歲我不想講,我的上一段婚姻是遇到一個詐欺犯,一個連身份證字號都可以改掉的詐欺犯,有刑案案底,也被我告過

    有拿鍋子丟我,但沒丟成,有偽裝自己是兩家工廠的老闆,但是找不到工廠的統編與營利登記,交往時告訴我是海龍的,又去過西點軍校當交換學生,幫伊拉克打過仗,家裡是宮廟的

    但是交往時我要求他拿出的自我證明的證據都是偽造的,女人就是這樣對婚姻會有嚮往,在我最想結婚的年紀遇到這樣的詐欺犯,就這樣,交往三個月後就決定結婚,閃婚並且生孩子,雖然身邊朋友都說不要跟此人結婚

    但我就是不管他3721就給他結了下去,常常需要我先墊錢、員工的薪水、工廠的租金、吃飯的費用,但其實都是去外面花天酒地,喜歡在外面充老闆當大哥,但其實是個說謊成性的騙子,連做月子都是我回娘家老媽自己處理的,他就只抓了兩隻雞給我媽🙄

    關於孩子到現在他沒有拿出過半毛錢,直到孩子滿3個月時,我完全清醒了,小孩1歲時終於成功簽屬離婚,自此孩子由我跟我家人一起帶大,我每週都會刻意的讓自己有幾天的工作在中部,是因為下班可以回家陪孩子

    到現在也是一樣,可能有人會問,改名是可以,但身份證字號怎改??? 方法就是,只要你的身份證字號有4,你就可以認定為不吉利,並且要求改掉,他現在的名已改兩次不能再更改了,身分證也已經改成新的也無法再做2次更改,爲的是方便再去騙下一個女人。

    所以早就已經離婚了,就跟地圖砲一樣,我不會去講他是誰,因為他現在也有自己的生活,除非他看到新聞後也想弄我,我就會把所有證據丟出讓他在全台灣人面前丟臉,你最好不要出來招認我是你前妻

    3.出來混就是要還的,無間道的台詞,我想奉勸接下來要爆料的人,如果你的料不是真的,那我會告死妳,目前懷疑的對象有三個

    a. 高模 瞞婚 北中兩邊跑

    b. 一個紅過但現在不紅,想紅但是沒特色並且人設虛假的過氣網紅,裝氣質但其實是小三,裝平民但笨到時不時跟超跑拍照

    c. 整型妹 高人氣 小個子 中部人

    以上 我是橫綱凱咪 別惹我 我不好惹

  • 偽造身分證方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7 20:00:41
    有 126 人按讚

    【愛情騙子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事實

    日前刑法上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失效,所以刑法上不再對通姦行為有所規範,這樣意味著已婚在外面偷吃的人時沒有責任嗎?

    其實上不然,偷吃者在民事上也是有責任的,除了對「對配偶的責任」外,如果外面小三不知情的話,民事上也可能有「對小三的責任」。本篇聚焦在對「對小三的責任」部分,觀察法院對此有什麼看法。

    🎸小三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有時候小三不見得是自己有意地去和已婚偷吃的人勾搭,而是已婚偷吃的人自己在外或交友軟體上「假單身」,狠一點的,甚至還有刻意將自己身分證的配偶欄塗成空白。

    所以在這種情況,不知情對方已婚的的小三其實也是「被害人」。如此,小三民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觀察判決的結果後,可以從「侵權行為」與「詐欺」兩個方向著手。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院見解

    侵權行為可以處理「騙情」的部分,小三可以主張貞操權被侵害並請求慰撫金。法院在這種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已婚偷吃者是否隱瞞已婚事實」是一個重要的判準。而這種隱瞞已婚事實的認定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已婚者有「主動告知自己已婚身分」的義務,若未主動告知即屬侵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01 號民事判決,判小三要賠40萬)。

    也有法院在認定上限於已婚者有「避免對方與其家人、朋友接觸之不正常舉止,或刻意出示偽造之相關身分證件資料等欺瞞行為」等刻意主動的相反事實陳述方式才算有侵權行為的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判決,未有刻意欺瞞,判免賠)。

    🎸關於詐欺的法院見解

    騙財的部分,可能透過刑法上詐欺罪處理,關於詐欺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限於要有財產上的交付才會成立,所以單純被騙感情的話,原則上並不會成立刑事上詐欺。

    但是感情因素在財產上的交付中占有部分考量(例如利用被害人對偷吃者言聽計從與信任),這樣就有成立刑事上詐欺的可能(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309 號刑事判決 )。

    🎸結論

    關於侵權行為的部分,成立上要看偷吃者有沒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雖然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如果被認定刻意隱瞞,就有可能讓小三主張侵權行為,如果小三有進一步的給錢或是送東西,甚至還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所以不是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失效後,結婚就還可以在外面為所欲為,現行實務,除了老婆,被瞞在鼓裡的小三可以提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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