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偽造證據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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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英文 在 如履的電影筆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2-03 1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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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證據英文 在 PhD Backpacker - 旅博士媽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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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法院初體驗- 身為被告之自我法庭辯護紀錄

    #全身而退 #老天有眼

    原本預計四月份出庭的案子因為疫情關係延宕到今天開庭,還記得我和奶爸到地方法院白跑了一趟。上週五我們臨時接到法院通知改成網路視訊出庭。房東對我們的索賠金額為,破壞boiler 1600鎊破壞牆壁400鎊破壞浴室1200鎊破壞地板127鎊弄丟東西 360鎊破壞電器100鎊偷電視850鎊人工修繕費1300鎊損失房租1650鎊法院申請費410鎊律師費800鎊加上利息8% 總共要告我們欠他9598鎊(約台幣38萬)

    昨天一天我就在家裡溫習案子,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也是唯一的辯護人,必須發揮學霸的精神,冷靜找出針對惡質房東一項項的不合理要求賠償,從他自己提供的證據去找出所有不合邏輯和漏洞之處。

    他瞎編說以下索賠金額:

    破壞boiler 1600鎊:結果他自己提供的收據只有1304鎊而且對話紀錄顯示boiler本身老舊,奶爸一直跟房東要求請人來修繕,房東自己腦補說我們破壞它,法官請他證明我們為什麼要破壞,我也說我們做民宿為什麼要破壞導致我們的房客沒有熱水用沒有暖氣用。我們在Boiler上搞了將近兩小時,最後法官決定駁回。

    破壞牆壁400鎊+破壞浴室1200鎊+破壞地板127鎊:結果他自己提供的Check-out Report 說 Condition as Check-in。他還看錯以為入住的時候那些痕跡、裂縫都是我們用的,但是那欄位上方明明就是寫Condition at Check-in,更證明了這個屋況交給我們的時候是爛到爆炸,是我和奶爸一手自己自費翻新。法官針對這三項也駁回。

    弄丟東西 360鎊+破壞電器100鎊:法官問我的意見,我說他提供的18張收據,加起來的數字跟他索賠的金額完全對不上,我老實說我連他說我弄丟什麼我都不知道。18張收據有一張4814鎊的工程收據,那還是我搬進去前一年的收據,不知道為何算在我頭上。18張收據,只有Boiler這一張是我入住期間要負責的,其他4張我搬出去的,7張我搬進去前一年的,6張沒有日期用word檔亂開的沒有公司抬頭或帳號。法官問原告說我偷了什麼,他說檯燈窗簾等等,結果檯燈窗簾都在check-out report中(各種自打嘴巴和自相矛盾)

    偷電視850鎊:我有三方通話紀錄和What'sapp紀錄說他請他的handyman搬走了電視,結果他繼續在法庭上睜眼說瞎話說他們根本沒有搬走。我請法官看證據,他拿走的時候還順便把我的HDMI線拿走,奶爸問房東要回我們的HDMI線,他還說OK Sorry! 突然翻臉說我們拿走電視,法官要房東提出買電視的收據,想當然他沒有。再度被駁回。

    人工修繕費1300鎊:法官認為Check-out Report上寫的Check-in Condition 有多處房屋老舊的痕跡、脫漆、裂縫,但我們Check-out的時候都是Condition as Check-in,都是正當的老舊Wear and Tear,所以不認為我需要負責。再者,房東根本隨便拿收據濫竽充數完全沒有任何一張發票對得上1300鎊的金額。

    損失房租1650鎊:法官繼續說你身為房東原本屋況不好,你租給人家後你就是做正當維修提高你的租金收益,你花了一個月找到新房客為什麼要舊房客來補你的空窗期?我加了一句,疫情期間我們一次繳12個月的房租,房東沒有任何損失,在疫情剛封城的時候他一個月內找到新租客代表非常正常的時間,不應該我們負擔。再者,惡房東提供的沒有任何公司抬頭的發票說我們欠繳3250鎊的房租。我馬上拿出我們年繳的證據,再度證明他在胡亂扯。當然法官也是駁回。

    法院申請費410鎊:房東非常『專業的奸詐』,遲遲不給我們他的email和第三方押金機構的案件編碼。我們搬出去後,多次跟他要Deposit Scheme Number全部裝死不回。等到過了30天,押金1900多鎊全數退回給房東。我寫信給各大政府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發現房東故意隱瞞押金第三方機構的編號讓我們錯過時效,但我把案子呈現給第三方,該機構要求房東全數繳回給第三方。第三方機構判定押金應該全數退給我們,但房東不服氣捏造了假證據、假收據、假證人信,去法院告我還獅子大開口要了9598鎊。法官也認為這不該我負責。

    律師費800鎊:房東根本沒有請律師(因為他提供的一百多頁證據全部自相矛盾,收據發票金額和索賠全部兜不上。我一項項註記一項項為自己辯解,並且配合法官一條條呈現證據。

    加上利息8%
    總共要告我們欠他 9598鎊(約台幣38萬)

    法官一項項開始審核,請原告舉證,再問我被告有什麼話要說。我一項項根據原告房東提供的證據包和編碼,一項項請法官看他其他證據(Check-in and Check-out 報告、我寫給政府機構告他的紀錄、郵件往來、What's app對話紀錄)提出多處疑慮,他還說他有寫信給我,但只是word檔打印出來的一張信,沒有寄送證明,更沒有email寄送日期紀錄。他的plumber只有一個人,因為他捏造證據,總共換了三個名字、三間不同公司,沒有公司抬頭也沒有公司帳戶。

    反過來我的證據,我請來的水電工報告boiler狀況有水電工合格登記記錄,公司註冊商標和編號、公司帳戶、公司抬頭、專業用詞的術語。他的假證人還說我們台灣客人的英文很爛所以他推測我們英文不好亂設定boiler導致鍋爐壞掉。

    我回答他,我不明白到底誰英文不好,我們都是非英國白人,(房東是模里西斯印度人)但我先生倫敦大學商管碩士畢業,我的客人許多都是來英國念碩博士的高知識份子,我自己是倫敦國王學院的博士候選人,我不明白你覺得我的語言能力跟你索賠的內容有任何關係。再者,為什麼我們要在倫敦零度的冬天破壞boiler導致我們的客人沒有熱水和暖氣可用,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房東開始氣急敗壞一直質疑法官,然後說為什麼所有都是wear and tear,我心想,法官是有讀書的智慧聰明人,你這些胡亂捏造的東西怎麼可能看不出來,我根本不用舉證,光是用他的證據攻他自己的說辭就好了。

    在書桌前坐了將近三小時,房東還一直說要中止之後再度開庭,我堅決不要我說我認為房東會繼續偽造更多假證據,而且我下個月就要生產了,之後身體可能要開刀,加上要照顧新生兒,我半年內都不會有心情想要出庭,我們就這樣堅持到最後,法官將他的不實指控全部駁回。

    從去年4月搬出來,到現在一年四個月,終於告一段落。我們要拿著法院的審判結果,再去向第三方機構拿回屬於我們的押金1900鎊。不知道要幾個月後才會拿到本來就屬於自己的錢,還走了這麼一大段冤枉路。

    只能說,現在的我,來英國短短七年多,應該可以說『超級無敵霹靂融入英國社會』了!連當被告、以公司負責人上法院出庭、沒請出庭律師狀況下用英文為自己在法官前辯護近三小時都經歷過了。

    What doesn’t kill me makes me stronger! 未來我更知道如何與房東交涉和防止惡房東了!還有對於出庭應訊我也有經驗了。

    #兵來將擋水來土淹
    #超級融入英國當地社會連出庭辯護的經驗都有了
    #異鄉無後援的創業只能靠自己和上帝的恩典

  • 偽造證據英文 在 鄭品娟-為台灣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1 1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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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 偽造證據英文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31 1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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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總統博士學歷無誤 彭文正遭起訴】

    檢察官偵辦時,除了蔡總統提供倫敦政經學院的博士學位證書、學生記錄表等證據,並向東吳大學、政治大學、教育部、中選會、駐英代表處調閱相關文件,認定蔡總統確實有完成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論文、通過口試並取得博士學位。

    檢方認為,彭文正身為資深且有經驗的媒體工作者,竟然在未有更進一步的查證作為下,為報一己私怨,且為了讓所經營的「政經關不了」頻道有更高的訂閱數及點閱率,發布不實言論,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

    #彭文正
    #蔡英文
    #起訴
    #學歷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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