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king94 (德馬西亞)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掛假車牌 為何無涉及刑責??
時間Wed Feb 25 17:41:53 2015
小弟我有同學在法院地檢署當替代役
他說今天聽到同事在討論遇到一個很奇特的案例
有一位民眾因為汽車掛假車牌被移送到地檢署
罪名是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之前就有看人在討論偽造車牌到底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 結論是特種文書)
但是最後案情峰迴路轉
好像因為那車牌的號碼根本不是監理單位有使用的編排方式
例如車牌應該是英文2個+數字4個
結果他用數字2+英文4 (12-ABCD這樣)
這樣就因為根本不是特許文書 所以無罪
就只有開罰汽車未懸掛大牌而已
因為所偽造的不是監理單位的車籍資料號碼
所以無偽造特種文書
請問這個case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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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 製作地檢署文書,用錯格式或蓋「法官」章,地檢沒法官, 02/25 17:46
→ a9301040: 但我個人還是認定為偽造公文書 02/25 17:46
推 clpscol: 就像你拿大富翁鈔票去超商買東西,算不算? 02/25 18:00
→ rocking94: 3樓舉的例子好像滿切合本案例的 感覺滿有道理 02/25 18:02
推 Ulster: 因為不會有人被騙,所以不該當"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02/25 21:08
推 handsomewade: 車神推 02/25 21:55
推 pants27: 掛非制式車牌,好比畫個小豬車牌上路,同無車牌車。 02/25 22:40
→ maniaque: 車牌2碼記得有數字的版本..... 02/25 23:17
→ niceshotse: 有啊,比較多是營業用車..白牌租賃的那種 02/25 23:19
→ niceshotse: 通常這種兩碼數字版本的車牌是兩碼相同 02/25 23:20
推 hjgx: 假得跟真的一樣--有罪,假到底--無罪,鬼島。 02/25 23:41
→ hjgx: 12-ABCD 還是有可能騙到人啊,婦女上這種計程車不就完蛋? 02/25 23:43
→ hjgx: 地檢署,就是辦政敵最認真啦 02/25 23:44
→ enterpirse: 逃學威龍裡有說,考歷史拿國文出來作弊,那就不算囉 02/26 03:10
推 lukehong: 照H大說法 印玩具鈔的不就塞滿監獄了 02/26 12:46
推 hjgx: 智障的說法 向來不是本H大說的 02/26 14:35
→ hjgx: 所以拿玩具鈔跟小孩交換真鈔,無罪? 02/26 14:36
推 hjgx: 這個處分可議在於 這車牌並沒有到達假"到底"之程度 02/26 14:43
→ hjgx: 另外 沒有查明製作並懸掛的動機 02/26 14:45
推 hjgx: 就是怠惰啦 看到這麼怠惰的司法還說好的 怎有人會委託你呢? 02/26 14:50
→ hjgx: (除非跟機關簽長約專打國賠 超涼的 另當別論) 02/26 14:51
推 lukehong: 所以h大神武英明己查明本件並非假到底? 02/26 15:15
→ lukehong: 而且「假到底無罪」不是正是h大作為鬼島之論據? 02/26 15:16
→ lukehong: 前後說法似嫌矛盾 02/26 15:17
推 hjgx: 你真會亂掰 鬼島中有你 你中有鬼島 02/26 16:11
→ hjgx: 話說跟機關簽長約專打國賠 狀子都只寫5行 真的很爽 加油哦 02/26 16:12
→ maniaque: 12-ABCD 程式條件符合現行的車牌組樣,一般人足以認為是 02/26 16:16
→ maniaque: 真正的車牌,就已經具備了條件了.... 02/26 16:16
→ maniaque: 就好比印偽鈔,一面印一千的版本,一面印兩千的版本 02/26 16:16
→ maniaque: 法官可以說因為台灣沒有存在兩種版面的鈔票,所以無罪? 02/26 16:17
推 KKyosuke: 其實要看情況 一般人有沒有誤認的可能性 02/26 16:20
→ KKyosuke: 然後玩文字遊戲是愚蠢的.. 02/26 16:22
→ KKyosuke: 印玩具鈔票成立偽造文書或是偽造變造國幣罪名 02/26 16:23
→ KKyosuke: 這是不可能的 02/26 16:23
→ KKyosuke: 但是 用玩具鈔票去騙小孩 這是詐欺... 02/26 16:24
→ KKyosuke: 打迷糊仗好玩嗎..zz 02/26 16:24
推 hjgx: 你這麼容易睡著 當然迷糊啦 這個案例的被告可不是把車牌放家 02/26 16:28
→ hjgx: 裡面 他可是懸掛出來了 目的如果不是要騙人的 那是什麼? 02/26 16:29
→ KKyosuke: 你是有沒有看到我推的第一行是啥.. 02/26 16:31
→ KKyosuke: 如果他掛一個車牌上面寫我愛馬英九 你覺得一般人會認為 02/26 16:32
→ KKyosuke: 那是真的車牌嗎 02/26 16:32
→ KKyosuke: (美國車牌可以寫有的沒的 台灣的可不行) 02/26 16:32
→ KKyosuke: 原po也只是舉例 照他舉的例子我會認為一般人有誤認可能 02/26 16:33
推 Roy22: 我覺得kk大說的比較符合法官判案的標準 如果他的車牌有明 02/26 17:06
→ Roy22: 顯造成誤認的可能 那就很可能成罪 不是你說材質或字體大小 02/26 17:06
→ Roy22: 之類的不ㄧ樣當藉口 02/26 17:06
推 lukehong: 假到底無罪 為什麼變鬼島呢? 實在不懂阿 02/26 17:16
→ clpscol: 怎麼討論到最後變成在吵架了? 02/26 17:53
推 Ulster: h大...重點是會不會有人因此上當(如kk大所述)。如果有 02/26 17:57
→ Ulster: 其他不法行為也可能另外成罪。不用只因此扣人帽子 02/26 17:58
→ hjgx: OK,請原PO把無恥的被告帶來,我跟他當面道歉 02/26 18:02
→ Ulster: 偽造與行使,是兩件事 02/26 18:05
推 a9301040: … 02/26 20:12
推 bear58: 又是一個獵奇的判決 02/27 03:06
推 shiva999: 推KKyosuke 03/01 02:41
推 maniaque: 補充K大,美國那個還是合法車牌,不是隨便寫有的沒有的 03/02 20:57
→ maniaque: 台灣本來想學,後來放棄 03/02 21:03
推 fascinatjok: 偽造文書的定義,不是無製作資格的人去製作,且使用 03/07 08:37
→ fascinatjok: 此文書,就算了,記得有個例子是,養豬戶偽造屠宰章 03/07 08:37
→ fascinatjok: ,用藍白托,壓墨水蓋在豬身上也算耶~ 03/07 08:37
推 hjgx: 綜上,某K說法,不能謂有理由。 04/09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