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健保終止特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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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保終止特約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3 09:47:15
    有 1,149 人按讚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 健保終止特約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10 22:42:08
    有 7,902 人按讚

    醫材上限真的只是影響醫師而已嗎?

    為什麼醫師們這麼有意見?

    簡單來講,就是可預見的幾年內,台灣的醫材衛材即將出現「願意付錢也沒有東西了以用」的情況了。

    台灣人口相較周邊國家少,加上健保已經先把醫療費用定錨,藥品衛材議價空間低,市場小,根本沒有跟外國廠商大聲的本錢。(以為台灣人很有錢嗎?你知道印尼、馬拉西雅、新加坡自費市場多龐大嗎)醫材費用上限一蓋,一些本來佛心供貨的外國廠商,順勢退出台灣,本來用量就少,接著不符成本,退出剛好而已。

    本國的生技生醫產業也不用發展了。

    本國廠商自己研發的醫療器材研發有一定成本,即使我國廠商代理外國廠商來申請,要先通過食藥署的醫療器材證,在2019醫療器材法修法之後,終於難得可以在一年內拿到證,不然以前大概要來回公文跑兩年。

    然後,還有健保這一關。

    如果這個合法醫材要進入健保給付,必須申請,然後經過專家會議共擬會議等等,共擬會議一次審十幾個案子,很可能你的案子在第12案,這次審查到第11案,幾個月後就審你的案子了嗎?沒有喔,很可能重新排在第9案,結果最後審查到第7案,那就幾個月後再來。好幾個藥品都要這樣排隊經過一年以上還審不到。好,終於通過共擬會議了,可以了嗎?還要跟健保署議價,決定未來健保給付的點數(價格)。這樣大概已經經過好幾年了,如果廠商還沒有打退堂鼓的話。從此就在台灣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使用了嗎?沒有喔,未來還定期有價量調查,然後那某醫院比較低的進價,要求降低給付價格。(為什麼別人可以談這麼低的價格?其他醫院一定因此賺了健保黑洞!想想看,大醫院一次3000萬份的進貨成本,跟小診所1萬份的成本會一樣嗎?)

    好,我不要進入健保給付,我直接要用自費市場!
    直接要用自費販售了也要經過健保嗎?是喔,要先申請健保,然後讓健保「不通過」,才能進入自費市場;所以回到上面那題,跟健保署來回溝通,送進共擬會,等審查,等駁回。終於在來回快二年,來回一堆公文之後,健保署放過你,說「不給付」,然後就可以了嗎?沒有喔,接下來要有醫院提出申請,然後該院所屬地方衛生局和醫師公會開會核定自費價格,通過之後,才能在「那個縣市」使用。如果要全國使用,那必須每個縣市都去申請,然後通過費用。 #定價不是廠商或醫師說了算是要地方衛生局開會核定的

    這樣經過重重關卡,先不論研發過程要多久、多少成本、失敗多少種類才有幾款成功,光是送進衛福部要通過證號,大概要二年,接下來再經過健保署、健保會、共擬會、專家會議,最後可能進入不斷被砍給付價格的健保市場,或者進入自費市場。

    請問,今天有頂級醫材、藥品,要經過這些關卡,然後進入「反正同類應該價格要差不多」這樣邏輯的「自費上限」規範,進入只有2300萬人的台灣醫療市場。如果你是廠商,你要留在台灣,還是乾脆去別的國家發展?

    如果衛福部健保署永遠在把健保資源當成自己口袋裡的籌碼,接著還要把所有健保無法滿足(健保本來就不該什麼都滿足)的項目通通蓋上齊頭平等的蓋子,我建議大家其實也不用打聽查價了,錢存一存,以後到新加坡、韓國去接受比較新比較有品質的醫療吧。

    至於科技部、經濟部也不用再編預算扶植台灣生技產業、醫療新創產業了,這個市場,台灣養不起。

    上面講的不是鬼故事。譬如某個婦產科已經缺好幾年的簡單醫材,外國原廠說「你們為什麼到現在都無法販售」而決定終止代理,因為代理商走上面那些政府程序走了五年。多年來婦產科病人缺少特定醫材協助她們可以有更好的治療品質,然後現在的狀態是,我知道世界上有這個醫材可以讓病人使用,但是,原廠不賣了,台灣的廠商也不要了。我只能跟病人說,抱歉,我只剩最古早的方式可以提供給你。

    健保對台灣造成什麼樣的傷害,各位只是沒看到而已。

    有朋友說我卸任立委才在講這些,不好意思喔,過去這四年我幫忙協調溝通過無數這類議題,公聽會、質詢、發文都一直有;也不斷跟民眾、跟政府、跟媒體溝通。只是很難過的是,改革很慢,墜落很快。

  • 健保終止特約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9 15:46:02
    有 10 人按讚

    徵才機關: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1/09~109/01/14
    資格條件: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始准予報名參加應試,未錄用者之應徵證件資料恕不退還,亦不另行通知。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設籍10年以上)。
    (二)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三)具愛心、耐心、主動積極、熱誠負責,無不良嗜好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未具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所訂之情事者。
    (五)具有特教、護理醫療、教保或照服員相關背景或工作經歷者為佳。
    工作項目:
    在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課後輔導、學生上、下學隨車護送及家長聯繫暨配合學校教學及行政需要,協助特殊需求學生生活自理及辦理各項臨時交辦等工作。
    工作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1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進用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工作時間:每日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含中午休息30分鐘),實際情況依本校需要排定。
    (三)工作報酬:依照「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薪資及考核要點」附表「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第1級220薪點支給,每月月支酬金新台幣27,434元,年終工作獎金另依規定月數發給,晉薪依考核結果辦理。
    (四)僱用期間:本次甄選錄用之人員自通知報到之日起算,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 報名方式:109年1月14日(二)12:00前親自或委託到學務處報名。報名表即日起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https://web.pses.ptc.edu.tw/tw/index.asp?au_id=155&sub_id=7&id=5439)。報名者均應填寫報名表並繳附下列文件:(各項證件影印本請一律用A4紙張並請依序裝訂,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簡歷表(請事先填妥並請簽名)。
    2.照片一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各一份,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4.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院校,並應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①國外學歷證件②國外學歷歷年成績單③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及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記錄各一份)。
    5.具結書及委託書各一份。
    6.其他相關專業證照等(無則免附)。
    (六)甄選日期及方式:
    1.甄選日期: 109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3時20分前於本校報到,下午13時30分起甄選。
    2.甄選方式:口試及實作(15分鐘):
    【口試項目50%-儀態、表達能力、學術素養含特教基本概念、學生意外事件處理】。
    【實作項目50%-移位、餵食、包尿布、學生突發狀況處理等】
    總成績依各項配分比例計算,總分100分,依成績高低排序。
    (七)錄取標準:總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該職缺得從缺。
    (八)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於進用專職人員前將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特此敘明。
    (九)錄取人員報到注意事項:
    1.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報到,如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或離職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並不予僱用。
    2.錄取人員逾時未報到者或有不予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案備取人員若干名)。
    3.錄取應繳交健保特約醫院合格體檢表(含肺結核X光透視合格)、郵局存摺影本、私章及最近一年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張辦理簽約事宜。
    (十)若有問題請洽本校學務處,聯絡電話:08-7805510轉501方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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