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健保申報人員證照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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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健保申報人員證照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75的網紅李世淦-屏東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6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2~108/10/08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

  • 健保申報人員證照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2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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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6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2~108/10/08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等。(註: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分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本分局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
    1.報名表(請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2.身分證正反面、
    3.最高學歷證書
    4.證照證明文件
    5.曾任國稅機關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8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地址:90008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3樓),以郵戳或本分局收件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參加面試,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08-7311166分機610 林先生。
    (四)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分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本分局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七)注意事項:1.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2.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八)其他: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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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1 1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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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總局組正取21名、稽徵所組正取28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61-嘉義縣,72-臺南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1~108/10/07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資格;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者,應具稅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三)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地址:
    總局及各稽徵所所在地詳本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最新消息」之甄選公告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採總局組及稽徵所組分組報名,每人僅得擇一組別報名,重複應徵者取消其報名資格,其中稽徵所組,另採分區錄取,一經報名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於報名時須擇定一錄取區,擇定後即不得更改,無法辨識甄選組別者,不予受理。切勿重複投遞報名文件,報名前請審慎考量。
    (二)請檢具下列文件:報名表(請於本局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及證照證明文件等,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總局組或稽徵所組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7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收(地址:70402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9樓),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擇期於本局網站公告面試人員名單、日期及地點(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另輔以簡訊通知,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
    (四)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各組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局網站;惟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原錄取之用人機關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五)經錄取後,由本局依報名之組別分配服務單位,不得自行申請變更調整服務單位,惟本局嗣後得視業務需要辦理調動事宜。
    (六)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遞補。
    (七)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八)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健保申報人員證照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0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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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環委員會安排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執行情形、困境及未來規劃」專題報告,我提出4點質詢。
    Q1:你知道目前有關長照機構評鑑有哪些問題嗎?
    Q2: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點)的問題是哪些嗎?
    Q3: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是什麼?
    Q4: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卻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長照機構評鑑指標錯誤百出 衛福部道歉允修正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20148
    📌護理師兼個管與居服月入10萬? 衛福部將確認大數據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02225

    ------------------------------------------------------
    一、有關長照機構評鑑:
    依據長照服務法第39條的授權及長照機構評鑑辦法的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評鑑1次,但新設、復業或評鑑不合格者,需於1年內接受評鑑。
    目前正在實施的長照2.0特約機構,大都被視為新設,所以衛福部去年就以標案形式委託規畫與試評,並已經有公布長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範本供各縣市參考,預計在今年評鑑。
    這次社區和居家評鑑在辦理說明會的時候,引起極大反彈,因為參考太多住宿機構和護理機構的評鑑指標,根本就不試用。結果修正公布之後仍有具爭議的共識基準和評核方式。
    以日照機構的安全環境設備來說,評鑑代碼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提供足夠且清潔之寢具(含床、床單、冬夏棉被、套枕頭及被套)」。
    Q1:日照機構是要提供住宿嗎?
    根據”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日照機構僅規定「每一空間應設休憩設備,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有規定要”床”嗎?為什麼評鑑的時候要評估有沒有”床”還要枕頭、棉被。
    再看C5:餐飲衛生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一點規定,「結合餐飲供應者,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質保證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HACCP 或GHP)。」
    也就是說,自己備餐者不需要符合C5第一點,只需要符合C3的廚房衛生規範。
    這個評鑑基準將造成幾個問題:
    第一, 我們上網去查了幾個縣市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的團膳餐廳,發現台東縣僅1家,嘉義縣3家(太保、水上、民雄),南投家6家,但都集中在(南投市、草屯、竹山),澎湖、金門、連江,完全沒有。請問以後一鄉鎮一日照,我的故鄉鹿草、南投埔里、魚池,是要叫日照機構去哪裡訂餐?且GHP根本沒有認證單位。
    第二, 當然這個規定下去,為了要符合基準,可能會逼著日照機構自行備餐。但這就會耗費更多的人力成本,也會佔據更大的廚房空間,對於社區型小型日照機構是完全不敷成本的規劃。
    還有社區式日照機構、小規模多機能和團體家屋的評鑑基準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備註說明都提到,如:使用隔簾。這根本就是不符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
    團體家屋B10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落實增加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確實執行並有紀錄。」說明欄:「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如提供服務對象最少必要之協助、鼓勵服務對象自己照顧自己,如自己吃飯、翻身、如廁等。」團屋主要照顧對象為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中輕度失智症長輩,這個指標根本就不適用。
    結論:由於長照機構的評鑑只有合格及不合格,大家都很慎重看待你們提出的評鑑基準,衛福部委託規畫評鑑的單位根本必了解長照實務現場的情形,根本是所託非人,希望這個評鑑基準範本,仍有檢討的機會,特別今天講的這兩點應該刪除。次長可以承諾嗎?(已於五月十日要開會再討論)
    二、A點的問題: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稱A點,是這次長照2.0的一大變革。
    在長照1.0時代,原設計整合型服務中心可以扮演照顧管理角色,是因為A點是屬於綜合型服務的提供,該機構的人力比較了解失能者需要哪種類型長照服務,怎麼提供最有效率。
    原本希望4年內佈建849個長照A,但目前全國卻已經成立2000個長照A,包括許多是沒有提供長照服務項目所謂”虛擬A”。
    如果幫忙連結長照資源,並建議照顧組合的長照A產生問題,整個長照2.0最後絕對做不好。
    另一個大問題就是醫事人力開始提供C碼長照服務的問題。
    而A、C也產生關連性的問題。
    Q1:復健科診所抱怨找不到PT,聽說許多PT去執行長照業務了?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物治、職治和護理人員經過Level1,可以成為照顧服務員;也可以受訓成為個案管理員A;還有他自己的醫事人員證照,在長照領域一個醫事專業人力可以同時扮演三種角色身分。
    再加上,因為是部分工時長照人力,就可以在不同的單位進行執業登錄,系統上並沒有限制他可以登錄的單位。
    所以目前已經發生的問題是,某治療師上午當A,轉個案給自己下午提供C碼居家復能或居家護理的服務。
    尤有甚者,居家護理也可能在一個時段裡提供服務,但在長照2.0及健保,兩邊申請支付的問題,例如:提供居家護理和也可以申請健保鼻胃管換置的給付。
    還有,本來期待專業人力提供的是評估、擬訂計畫、與家屬及照服員都溝通與指導。現在卻變成是由醫療專業人員去直接提供服務,然後持續性申請支付。再多的政府預算都沒辦法支付單價這麼高的專業服務吧?
    請問這樣合理嗎?
    結論:C碼的亂象要徹底檢討;個管員和服務提供同一個人的問題必須被禁止。請部長承諾於三個月內檢討。
    照顧服務的提供需要督導,這是從長照1.0時代建立起來的制度,督導可以監督照顧服務品質,也可以是服務使用者與照顧服務員的溝通橋樑,這是很重要的制度設計。
    Q2:除了照顧服務以外,C碼:專業服務、D碼:交通服務、E碼:輔具服務、F碼: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是沒有督導的?
    缺乏督導會產生兩個結果。
    第一,A個管將服務轉出之後,CDEF碼,並沒有服務提供的回報機制,只能等申報支付的時候才看的出來。
    第二, C碼專業服務,只有執行人員自己的良心知道有沒有做,有沒有做好、做滿。
    請問這樣如何確保長照2.0的服務品質。
    結論:所以CDEF碼的督導系統,也要麻煩衛福部再進行檢討。希望在九月底前研擬出具體方向。
    三、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
    身障日照機構和長照身障日照機構,兩者之間的在機構收費、民眾負擔、外籍看護聘僱與否及是否可支領生活補助,都有不同的規定,造成機構經營者的困擾,上個會期去年12月26日你有承諾,需要六個月的時間來整合。期限是六月底。我只是提醒一下部長要趕快進行討論。
    四、有關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
    每一項服務都需要長照專業人才,也都急於培養人才、招募人才。這是一個國家重大政策,也是一個國家的重大產業,所也產業界遇到的問題,長照都會遇到。本席接下來要向衛福部與教育部質詢人才的問題。
    目前有45所大專院校設有長照科系,一年畢業生大約有5000人,畢業後留在長照產業的人數卻只有10%。這個現象,就是人力浪費。
    教育部到此為止,為了促進長照科系學生畢業後留任業界,委託國北護設立實習媒合平台,接著在104人力銀行的平台上,也設立實習機構與應屆畢業生投入長照產業的求職管道。但是,在政策面未做更基本的檢討之前,恐怕效果有限,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依據一線服務機構的分析要成為一個願意讓畢業生留下來工作的機構,本身在軟硬體與勞動條件都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同時學校在教學與師資上亦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並且政府所職掌的制度包括:國家級證照考試、對實習機構的鼓勵措施、對機構督導的薪資獎助、工讀生納入人力比、實習生的食宿負擔等,都應該有具體的作為;並且如何透過學校的教師、實習輔導老師、與機構的督導相互間的配合,在產學合作階段給學生與家長正確的生涯願景與觀念等都是急需著力的重點。
    Q1:請問教育部,在實習機構的選擇上,其軟硬體等環境條件是否有一套標準去認定?如果沒有怎麼能確保實習單位能夠提良好的環境?
    Q2:請問教育部,學校的教師尤其是產學合作的輔導老師,是否具備照顧服務員資格?並從事過照顧服務工作?如果沒有怎麼有辦法告訴學生這份工作所遇到狀況的實際解決方式?
    Q3: 請問教育部與衛福部,學生在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前,當然被界定為實習,但是去得知後便應該具有從事服務的資格,因此界定為打工。這前後身分的轉換,是否對機構有明確的指導原則?並且反應在薪資等勞動條件,與是否得以獨立作業等機構管理上?
    Q4: 請問衛福部,當學生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後到機構去工讀,是否能夠納入機構人力比?否則哪有聘僱與提升勞動條件的誘因?
    Q5:請問教育部,實習階段,學校酌收三個學分的學分費,但是付出指導的人力卻來自於機構,並且學生在機構實習還有食宿費用的壓力,該筆學分費是否應該給付予機構作為督導的薪資補貼以及學生的食宿補貼才公平?
    結論:請教育部及衛福部於三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的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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