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停車費逾期未繳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停車費逾期未繳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link182 (蝌蚪)看板LAW標題[請益] 停車費逾期罰鍰時間Fri Apr 16 11:...
事情是發生在98年2月6日,我開車從桃園要到高雄去玩,
途中經過嘉義,順便找朋友吃個飯,將車輛停在路邊,依稀
記得是有收費的停車格,但吃飯不過半個小時後就將車駛離,
駛離前還確認擋風玻璃上並無夾帶有停車繳費單,於是就放心
的駛離並回桃園,停留在嘉義市的時間不超過1小時。
之後於99年3月25日時至桃園監理站換發行照時赫然發現有一
筆停車費逾期未繳,遭罰鍰新台幣300元。
我日前向嘉義市交通處申訴理由如下:
1.停車日期為980206,本人當時確實有在嘉義市停車,但未拿到任何停車繳費單據。
2.本人去函嘉義市交通隊得到回覆如下
一、查本局嘉市警交字第LAE******號舉發****-**號自小客車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於98年4月29日以掛號郵寄車主地址桃園縣*****,98年5月8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
第19郵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送達程序之規定。
二、本案係****-**號自小客車,於本市公有收費停車格位停車因逾期未繳費,
經嘉義市政府交通處移請本局依規定舉發,無違規照片。祝您健康順心!
3.本人致電桃園縣第19郵局得到回覆為"超過三個月以上未領之掛號郵件皆銷毀處理"。
4.本人於親電嘉義市交通隊,請交通隊將相關照片寄至本人通訊地址以供證明。
5.綜合以上四點,由於本人未拿到任何停車繳費單據且未收到郵寄掛號催繳,
對於停車費由原本20元上罰至300元有異議,向嘉義市交通處提出申訴,謝謝。
嘉義市交通處回覆理由如下:
三、上述函文內容如下:經查***君所有****-**號車,於98年2月6日在本市公有路邊收費
停車場停車,其停車費未於期限內繳納,本府以雙掛號第455***號併送達證書寄至
「桃園縣*****號」為之催繳,送達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或應
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已將該送達文書置於該受送達
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郵局,以為送達(如附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送達程序。
四、前開停車欠費催繳期限應於98年3月16日前繳納,迄今未予繳清,有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府爰依規定移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處罰。請***君將該筆
停車欠費新台幣70元整於99年4月24日前繳清,繳納方式可電洽05-2294595收費中心。
五、有關停車計時繳費通知單之收受性質乙節,依停車場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
收取停車費。」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
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
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其收費之內容並因對外公告後即生效力,蓋停車場之設置及
收費管理應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所稱公務之設定或其一般使用,適用有關
一般處分之規定,而依同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一般處分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等方式代替送達,是有關公有停車場之收費及管理內容,自本府交通處依法公告
時即對外生效,使用人因公告收費停車場停車,而負有繳納停車費之義務,此項義務之
無待於做成另一行政處分,使用人一有停車之事實及應主動洽詢繳費內容並依規定繳費
,如未依規定繳費,自應依94年9月1日起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
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
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予以
處罰;至於開單員巡場時開立之停車計時繳費通知單,係行政機關基於協助及便民立場,
所為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使用人繳費義務之依據、繳費通知單之性質、送達
方式及使用人不得以未收受通知單為由拒絕繳納停車費等內容,
並載明於告示牌及通知單。故使用人之權利義務並不因該通知單是否簽發及送達而受
影響。
六、駕駛人在本市使用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車位停車,因開單所掣發的補繳費通知單,
無法親交駕駛人收執,如有不明原因未發現繳費單,請本於使用者付費精神主動向本府
交通處於停車日起20日內查詢補繳。本府交通處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及停車場法第
13條規定於各收費路段均設有收費時間、費率、未見繳費通知單時與停車時間倘有疑
義查詢電話(05-2294595收費中心)、語音查詢停車費(2163283、2163285)、
上網查詢網址(http://61.221.240.67/)和未依規定繳費依法告發等
相關事項之告示牌,已明確告知使用公有停車位之駕駛人,應完成法定程序。
如離場時沒有發現繳費單,請依公告查詢以獲得權益保障。
七、本府催繳作業係自交通部監理系統直接下載車主登記之連絡地址,
並以此址將催繳單送達;車主有遷移住所,請儘速洽各區監理所(站)辦理車籍地址
異動登記,或洽郵局申辦「掛號郵件改投」,以免權益受損。 嘉義市政府 啟
我的問題是:
1.一般長途旅遊回到桃園家之後,你還會上嘉義市網站或打電話去查詢有無欠繳停車費嗎?
那豈不是每個經過的縣市都要電話查證?我認為在查證上確實有困難。
2.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我並無逃避繳納20元停車費用,實為未收到繳費單及任何通知。
3.本人現居地址並非戶籍地,但至少每周都會回戶籍地址一次,郵局掛號信件若無人
領取,為何沒有掛號領取通知單通知本人至郵局領取掛號信件?
4.收到嘉義市交通隊寄來之照片,照片上車型及車號清楚無誤,但未拍攝到停車的位置
是否有紅、黃線或停車格及停車格號碼,如果硬坳的話,很難界定車輛停放的位置需
要繳費嗎?,試問各位版友這樣申訴成功的機會大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0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