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做偽證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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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做偽證刑法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歷史上的昨天】 - 9 年前的昨天,檢察官起訴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與前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認為他們有意誤導檢方辦案,「教唆」或「幫助」陳哲男貪汙案中的證人作出「偽證」。 - 👺謊言,只會引來更多謊言 一家公司的前董事長 A 涉入某宗刑事案件,為了不要坐牢,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當時陳水扁政府...

  • 做偽證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20 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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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上的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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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年前的昨天,檢察官起訴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與前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認為他們有意誤導檢方辦案,「教唆」或「幫助」陳哲男貪汙案中的證人作出「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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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謊言,只會引來更多謊言

    一家公司的前董事長 A 涉入某宗刑事案件,為了不要坐牢,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當時陳水扁政府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並前後多次給他數額龐大的支票,陳哲男收了錢,也同意協助 A「擺平」官司,沒想到,A 在隔年仍然被判有罪確定而須坐牢,因此逃到中國。

    越想越生氣的 A 在總統選舉期間透過媒體指控陳哲男跟他拿了超過 600 萬元,卻沒有完成約定。陳哲男雖然公開否認,私底下卻找上商界朋友 B 和 C 討論,決定對外界宣稱這些支票是「A 要還 B 的錢」,跟陳哲男無關。

    之後,陳哲男找上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並介紹給 B,李文成在得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認為檢調很難查出來,安慰陳哲男說只要 B 肯幫忙,就會平安無事。同年,B 依照上面的說法告訴檢察官,讓檢察官認為陳哲男沒有犯罪嫌疑。

    2006 年,A 再次透過媒體指控陳哲男關說的事情。檢察官重啟偵查後,再次找 B 作證。B 又再一次告訴檢察官支票是 A 要還他的錢,後來,檢察官認為 B 先前的證詞和事證不符,分別以「貪汙」及「偽證罪」等罪嫌起訴陳哲男和 B。2010 年,又涉犯「教唆偽證」和「幫助偽證」起訴陳哲男和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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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謊的人要吞一千根針

    如果證人在作證時,經過「具結」後還豪洨,會成立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具結」是證人在作證前必須擔保自己接下來都是說實話的程序,如果沒有「具結」,那證人即使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然而,B 雖然兩度以「證人」的身分對檢察官說謊並且「具結」,法院在後來的判決中,卻認為 B 只在「第一次說謊」時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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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可以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如果害怕自己的證詞會導致「自己」或「跟自己有一定關係的人」被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拒絕作證」。而檢察官或法官必須在證人作證之前,告訴證人有拒絕的權利,這個權利,在訴訟法上叫做「拒絕證言權」。(其他訴訟制度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檢察官第二次找 B 作證時,就已經察覺 B 之前可能在說謊。B 如果在第二次作證時對檢察官據實以告,就可能會導致自己被以「偽證罪」追訴。

    然而,檢察官卻沒有跟 B 說他有「拒絕證言權」,還讓 B 具結,因此這個「具結」不合法,等於沒有具結,因此 B 雖然繼續豪洨,但沒有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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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不是減輕國家責任的工具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如果檢察官故意用「證人」傳喚嫌犯,讓他「被據實以報」之後再把他改成被告,形同檢察官在訴訟上開外掛,「證人」本身也會陷入「偽證罪」和「東窗事發」的兩難。

    另外,如果證人誠實作證可能會導致與自己親近的人受到刑事追訴,也會陷入「大義滅親」和「偽證罪」的兩難,而「拒絕證言權」的設計,以及檢察官和法官對於證人有這個權利的「告知義務」,正好緩和了這個衝突,不讓法律成為「道德綁架」的工具。

    畢竟,刑事程序不是保障壞人,是保障每一個「人」。

  • 做偽證刑法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12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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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應充臉書嗆「食藥署做偽證」 食藥署氣炸回擊侮辱公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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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新集團、前味全董事長魏應充問題油品官司纏身,卻在臉書直接嗆衛福部食藥署配合檢察官作偽證,對此,食藥署今(9)日晚間聲明反擊,指魏應充所稱已涉刑法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食藥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食藥署官員也氣炸表示,魏應充此舉「氣人!」,只是三審判決前的小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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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 #食藥署 #魏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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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偽證刑法 在 陳水扁新勇哥物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5-06 14: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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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勇哥物語]-97

    勇弟:為催生人民當家做主的陪審團制度,史上第一次為「真司改要陪審」、「支持陪審 司法民主」而走的55大遊行,深具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勇哥:台灣陪審團制度最重要的催生者鄭文龍大律師,也是扁案首席辯護律師。2008年阿扁卸任總統後慘遭政治追殺、司法迫害,鄭文龍大律師加入扁案辯護律師群。在那之前,他也是受媒體審判的影響,先入為主地認為阿扁好像真的有所謂貪污犯罪。直到特偵組起訴後,終於可以影印詳讀卷證,並進入法庭檢辯攻防,很快的就確信「扁案是典型的政治鬥爭案件」,並寫在2011年4月出版的《陪審團》一書P11自序[從扁案看台灣的司改之道——陪審團制度]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

    勇弟:這樣聽來,鄭文龍大律師是因爲承辦扁案看到台灣司法的濫權與擴權,不但教唆偽證、中途換法官;還違法違憲自創「實質影響力」說,置刑法公務員定義應具有「法定職權」於不顧;甚至馬總統在阿扁二次金改一審宣判無罪後,公然干預司法,要「竭盡所能」改變判決。只有引進西方陪審團制度,由不受污染的平民擔任陪審員,直接認定事實及決定有罪與否。這也是司法民主的表徵。更是台灣民主最後一哩路!

    勇哥:美國在2、300年前就有有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而且明定在憲法第三條、第六修正案、第七條修正案[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台灣還沒辦法做到跟美國一樣,將陪審團制度入憲。執政的《民進黨黨綱》二、行動綱領第28條也是主張「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過去國民黨政府搞過在台上旁聽的「觀審制」,民進黨現在則是推動不三不四,不上不下的「參審制」。不僅牴觸黨綱,也是缺乏誠意的司改!

    勇弟:這樣我懂了!鄭文龍大律師為了扁案所受到的不公不義,矢志推動陪審團制度。如果實施陪審團制度,阿扁什麼事都沒有。可司改國是會議不能談個案,也就是說不能談扁案。不願意面對扁案,司改才一事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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