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倒會判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倒會判刑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倒會判刑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倒會判刑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熱血之前,還是先冷靜一下吧!》 勇夫打死竊賊被判刑的消息一出, 有熱血律師義憤填膺, 表示願意替勇夫上訴二審爭取無罪~ 對於這樣的熱情,k覺得值得肯定, 不過還是要提醒一下, 這個案子, 一審法官已經判很輕, (實際效果跟無罪相去不遠~) 有沒有必要上訴堅持爭取無罪? 實...

  • 倒會判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5-19 18:52:58
    有 328 人按讚


    《熱血之前,還是先冷靜一下吧!》

    勇夫打死竊賊被判刑的消息一出,
    有熱血律師義憤填膺,
    表示願意替勇夫上訴二審爭取無罪~

    對於這樣的熱情,k覺得值得肯定,
    不過還是要提醒一下,
    這個案子,
    一審法官已經判很輕,
    (實際效果跟無罪相去不遠~)
    有沒有必要上訴堅持爭取無罪?
    實在可以思考一下~

    當然,
    如果檢察官不上訴,
    只有被告上訴二審,
    只能判更輕,不能判更重,
    看似穩賺不賠,應該沒有理由不試試看,
    但是有一個例外情況,
    被告上訴,二審可以判更重,
    就是二審認為一審用錯法條,『變更法條』!
    就跟我之前講的,
    一審法官已經放水到
    故意使用不正確法條(過失致死)的地步,
    你不能期待二審法官會採取相同見解,
    萬一二審法官認為
    應該用傷害致死罪(最輕7年以上),
    那這個勇夫反倒會被重判!
    那上訴二審是不是一個穩賺不賠的事情?
    就有待商榷了~

    結語:
    1.有時候見好就收,不上訴,未必不好!
    2.熱血很好,但評估整個案情時,還是冷靜一點,把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都評估一下比較好~

  • 倒會判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4-14 15:38:32
    有 1,473 人按讚


    <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

  • 倒會判刑 在 關鍵時刻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8-14 19:00:01
    有 691 人按讚

    鬼門開了…想進去18層地獄看看嗎?

    #珊迪仔:我絕對不要去!....可是到底是哪18層(怕死又想看阿…

    鬼月到啦(小編超怕DER…)這時候千奇百怪的民俗禁忌就會紛紛出現在大家的腦海中…深怕自己撞見「好兄弟」!

    而你真的了解地獄中的18層是哪幾層嗎?還有人竟然在裡面工作(額…是幫忙砍頭拔舌頭嗎…驚0__0,沿著階梯走進真實版地獄,場景昏暗詭譎、恐怖聲響圍繞四周,搭配人偶淒厲的受刑慘樣,驚嚇指數破表啦(小編閉上眼睛)
    踏入地獄,也就正式與人世告別。一進入地獄者,會先登上「望鄉台」,從台上望向陽世時的家,在暮色中若隱若現,在此地做最後道別後,隨即走向洗去冤孽的「清心池」,十八層地獄的酷刑便從此啟程…

    *第一殿會由牛頭馬面壓著人接受閻王判刑,生前罪孽深重者,會在此發配受刑,打入各殿受應得之行罰。此處可以看見一名披頭散髮之人,跪在閻王殿前,用台語高聲大喊「饒命、饒命」,接著被壓至下一關受刑的畫面
    *第二殿開始,變為分配刑罰,有為官貪瀆,濫用職權,刁難老百姓者的「虎頭斬」之刑
    *第三殿不務正業,橫行霸道,欺壓善良者「石輪輾磨」;強姦婦女、通奸害夫「炮烙」刑
    *第四殿經過血池時,可以在昏暗的燈光中,看見兩具屍體橫躺於池內,眼神翻白,頗具驚嚇效果
    *第五殿為貪圖私利者「挖眼」;隨後隨著罪名不同,各自有下油鍋、石錐穿心、狗吃蛇咬、大秤、五鬼分屍、石磨、砍四肢、壓巨石、上刀山等刑罰
    *第六地獄:販賣毒品,製造偽藥及假酒者,應受「下油鍋」之刑
    *第七地獄:欺騙婦孺用非法「仙人跳」之手段,取人金錢,害人家破人亡者,應受「石錐穿心」之刑
    *第八地獄:用不正當手段,偷斤減兩,貪圖非份之財者,應受「狗吃蛇咬」之刑
    *第九地獄:目無尊長,忤逆父母者,應受「大秤」之刑

    *第十地獄:強姦、輪姦婦女及殺人者,應受五鬼「分屍」之刑
    *第十一地獄:竊盜、誘拐及詐騙害人者,應受「石磨」之刑
    *第十二地獄:強盜、殺人及劫財者,應受「砍四肢」之刑
    *第十三地獄:不孝媳婦,忤逆翁姑者,應受「巨石所壓」之刑
    *第十四地獄:專尋對象,吃軟飯、或販賣人口,妨礙家庭者,應受「刮臉」之刑
    *第十五地獄:詐財倒會,害人跳水懸樑自殺者,應受「剖肚抽腸」之刑
    *第十六地獄:賭博、詐欺及販賣偽品者,應受「切腹」之刑
    *第十七地獄:專門製造謠言搬弄是非,假罪他人、教唆殺人者,應受「拔舌穿腮」之刑
    *第十八地獄:飲孟婆湯之後,領憑證受胎轉世,經「輪迴」出生

    太可怕了…大家有沒有去過!?千萬不要做虧心事呀!!!><’

    #18層地獄 #民俗禁忌 #望鄉台 #清心池 #鬼門開 #輪迴 #剖肚抽腸 #孟婆湯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