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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6條第1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冒名加Line刺探隱私 小心違反個資法被判刑】
林男懷疑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但又苦於找不到證據,靈機一動申請line帳號,並將帳號以A女的名字命名,偽裝成A女加張男為好友,從聊天中得知張男女兒患有糖尿病、張男的性生活與家庭等個人資料,並以取得的部分資料對張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不料被張男與其女兒告訴違反個資法,林男的行為是不是有違反個資法呢?
🎸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須符合特定目的與相關要件
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了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外,應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更是除了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特定情形外,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第6條參照)
🎸林男解釋自己在行駛不貞蒐證權,也沒有損害張男權益
林男以妻子A女的名字加張男line,使張男相信正在和他聊天的是A女,所以在聊天中透露了許多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他與A女的互動、性生活、家庭、職業、聯絡方式、醫療、社會活動等,甚至在林男的追問之下,透露女兒患有糖尿病等醫療資料。
林男解釋自己蒐集資料的目的只是行使「不貞蒐證權」,想要證明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沒有造成張男損害,也沒有惡意損害張男與其女非財產上之利益。
🎸法院認為張男取得個人資料為違法蒐集,違反個資法
法院認為妻子有沒有通姦,林男可以從日常生活人際互動間觀察,而不是違法使用難以被認為是誠實信用的方法來蒐集張男的個人資料。林男一再主動詢問張男相關個人資料,不符合19條第1項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且林男以收集來的資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其目的不僅是為獲取個人財產利益,更為損及張男利益,不符合19條第1項第8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所以認為張男違反個資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這樣合理嗎?個資法的適用範圍應限縮於「作假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個資」
依個資法第2條,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也就是說個資範圍包山包海,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會蒐集到他人的個資。
但是違反個資法是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們認為應該限縮為假扮身分與蒐集資料間有因果關聯才會違反個資法,也就是說「作假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相關個資」才會是個資法要處罰的範圍。
以本案來說,林男假扮成A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A女與張男通姦的證據,那蒐集到兩人間互動的資料就是個資法所保護的範圍,但是張男女兒的病情與假扮的目的無關,所以就這方面,不應以個資法處罰,以避免民眾動輒得咎,時時害怕自己違反個資法,而不敢敞開心胸和朋友暢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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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抽獎:抽獎名單符合時間108/11/15-12/01,108/12/02抽獎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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