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個資法第15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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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個資法第15條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

個資法第15條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裡是規定了警察在行使職權,就所蒐集到資料怎麼利用,跟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其實是相似的,在個資法的領域中,稱為「目的拘束原...

  • 個資法第15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4: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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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

    ❚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

    ▪️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

    ❚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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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法律新聞 #感情糾紛 #公審 #個資 #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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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資法第15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2 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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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民的正義 公布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在網路論壇上,公布他人姓名、涉及事件或前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個資法」的部分:
    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在本次事件中,到底可以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

    加害嫌疑人:
    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
    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A男的父親:
    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雖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疑似吃案的警員:
    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其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 個資法第15條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19: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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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冠疫情爆發一年半,在去年耶誕節前夕疫苗誕生後,各國的施打順序就一直反映出各國的價值選擇。

    民主國家幾乎都是由防疫主管機關和全國性的諮詢委員會共同商討,根據染疫風險高低訂出優先施打順序。沒有人有生命的特權。

    這包括了英國、德國、法國及鄰近的日本和韓國。

    2.美國算是其中特殊的例子,整個疫苗接種是由混亂的資格規則拼湊而成且缺乏溝通,50個州就像各自打了50場獨立的戰爭,在疫苗供應不足的時候,爭搶「戰略物資」疫苗,釀成了全國性的延誤和混亂。但美國的思考一直是把讓社會重新恢復運作放在最優先,所以插入了維護社會基本功能的族群,這涉及了爆發疫情可能的死亡率、工作環境密閉群聚的特性,及少數族裔的偏高比例,但也因此讓高齡族群無可避免陷入較高的染疫風險。

    3. 英國和美國同屬新冠疫情重災區,也是最早催生出疫苗並大量生產的國家,但他們反對「社會權力」的思考,即便是王室成員,也得照順序施打。

    日本、法國也遵循同樣法則,在醫療第一線及高齡長者之外,普及一般民眾施打。台灣卻在第二類加入了中央地方官員,及不驗光師公會,⋯⋯由少數人決定,不願公開討論的會議紀錄,更沒有透明的審核標準,台灣施打順序是全球民主國家從未有過的現象。

    {內文}
    新聞片段:
    「在美國,注射計劃是由繁文縟節、混亂的資格規則拼湊而成,而且缺乏溝通。這個國家等於和新冠病毒打了50場各自獨立的戰爭,每個州如今都有自己的疫苗接種策略。地方和州官員表示,真正的問題在供應。州長們對無法獲得聯邦政府承諾的儲備劑量感到憤怒。他們都在撒謊,他們根本沒有儲備足夠的劑量。不可預測的分配正在全國範圍內造成延誤和混亂。」

    這是今年一月底的美國,新冠疫苗開打約莫一個月,媒體形容和真實戰爭沒有兩樣,但這片土地沒有經歷過兩次世界大戰,被視為「戰略物資」的疫苗,究竟該如何發放,一直在社會內部激烈震盪。

    新聞片段:
    「今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顧問小組建議,在醫護人員和療養院員工接種完疫苗之後,下一個順位應該是 75 歲以上老人,而不是先前考慮 65 歲及以上長者。緊隨其後的是前線基本工作人員,該小組將其定義為急救人員、警察和消防、教育類老師和職工、食品和農業、製造業、美國郵政服務人員、公共交通工人和雜貨店工人。」

    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感染病學專家 Monica Gandhi:
    「他們實際上非常清楚,他們需要讓社會重新運轉起來,因此,為了維持社會的基本功能,他們將其放在優先順位。」

    美國學者專家一致同意,讓高風險及維繫社會重要功能的人優先,是降低死亡率並讓醫療體系繼續運作的重要關鍵。但除了年齡之外的其他類別,該如何評估這類族群染疫對社會的衝擊,實在難以認定。優先順位的排定,涉及一個複雜的判斷與價值選擇,每個決策都需要以民眾聽得懂的方式,耐心仔細地說分明。

    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成員:
    「他們(疫苗的優先順序)確實是讓弱勢群體,未成年人及兒童能夠迅速恢復某種意義上的常態。」
    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成員:
    「孩子們需要上學才能吃飯,但我們需要食物供應鏈暢通 才能把食物提供給他們。」

    這個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自去年疫情爆發後,就一直是透過線上會議,向疾管署及衛生部長提出建議,決定全美疫苗施打的優先順序。所有審酌的科學證據、會議紀錄,均上網公開透明。其成員除了常見的醫療及公衛專家,美國會有一個消費者代表,負責呈現常民可能存在的關切。諸如此次新冠疫苗的施打,將警消、郵務、食品工廠等高風險必要工作人員,拉到65至74歲的高齡族群前,便是援引了這類工作爆發疫情可能的死亡率、工作環境密閉群聚的特性,及少數族裔的偏高比例做出的必要決定,但也因此讓高齡族群無可避免陷入較高的染疫風險。

    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成員:
    「我們的目的是盡可能將更多的疫苗提供給需要它的人,但因而創建如此龐大的群體,確實會在某種程度上讓疫苗接種陷入癱瘓。」

    過程中不斷有企業透過國會遊說,希望能夠「插隊」爭取提前施打疫苗,其中不乏外界熟悉的Uber、Amazon和全球零售商龍頭Walmart,華郵甚至以社論批評,這類美國大企業膽敢在供應有限的情況下公開爭取疫苗,等於是明白告訴那些打得到和打不到的人,誰身陷危險。

    英國衛生部長 漢考克:
    「當然,我最重要的角色,身為英國衛生部長的首要職責,是確保整個英國受到保護和安全。」

    英國和美國同屬新冠疫情重災區,也是最早催生出疫苗並大量生產的國家。雖然在疫苗剛問世之際,不少民眾猶豫恐懼,致使首相強森即便自身感染過新冠病毒,仍率先在鏡頭前帶頭施打,但其優先順序,是交由多元參與的委員會決議。美英兩國間的最大差別,是在醫護長照工作者及高齡長者後,英國仍決定讓高齡及脆弱族群優先,且一路延伸到60歲,只在中間插入了16到64歲有重大傷病或特殊條件者。那些所謂不同職業暴露於新冠病毒的風險,由於缺乏足夠的科學證據,再加上高風險必要工作者多半年紀較輕,最後並未納入優先順位。

    英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免疫研究所主任 Mary Ramsay:
    「他們仔細審查了所有關於新冠病毒的數據,並試圖根據誰會罹患嚴重併發症及誰會死於新冠病毒來決定誰優先施打疫苗。」

    在這個前提下,英國王室成員未曾插隊,同樣延續皇權傳統的日本亦然,日本疫苗的優先施打順序,是第一線醫護480萬人,接下來為65歲以上高齡長者,然後是三高等慢性病患1030萬,長照機構工作者200萬,60到64歲長者以下,第六順位就能開放一般民眾全面施打;而同屬G7的法國也一樣,接種順位最優先的,是高齡長者和長照工作者及50歲以上具危險因子的醫療專業人員,其次才是50歲以上高齡,然後就開放全體國人施打。即使走過一整年最嚴峻的疫情,今年44歲的法國總統馬克洪,還是按照順序在6月1號,低調透過推特宣布自己已完成疫苗接種。

    法國總統 馬克洪:
    「我堅持並邀請所有市民繼續接種疫苗,因為這是對抗疫情唯一持久的辦法。」

    反觀今年六月的台灣,即便看著別人慘烈地走過長達一年半的艱辛抗疫之路,當日本援助的124萬劑最大批疫苗抵達後,首度大規模開打仍面臨相同的亂象與窘境,有人公開插隊,也有人透過公權力,堂而皇之地成為特權。

    記者VS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 陳宗彥:
    「主持人陳文茜她有提到,說民眾大家都在等疫苗。她說到第二類的的中央人員的部分,他是排在長照跟年長者的前面,她就質疑說,有一些非高風險的行政機關和總統府的人員都在裡面,認為說如果是光明磊落的話,就應該把第二類的接種名單都公布出來。因為疫苗的注射,是一個醫療行為,依照個資法第六條的規定,這個有相關病歷醫療等等、跟身體健康有關的,這個都是屬於個資法裡面的特種個資,這個是不能去做公開的。

    這是放眼全世界民主國家沒有過發生的現象,總統府官員甚至凌駕總統,優先被放在第二類優先施打順位。而這裡頭存在多少打著防疫為名、實為非高風險的特權人士,外界無從得知,而我們的指揮官面對疫苗分配上的強烈質疑,卻是這樣回應。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 陳時中:
    把這打疫苗,有點像是大家在競爭的味道,其實我覺得沒有(必要),不用到這麼的緊迫啦。」

    當大家都在等疫苗,我們遍尋不著指揮官口中的「透明」,此時此刻對台灣民眾來說,雖然疫情比不上國外動輒上百數千的單日死亡,但每天固定數十條人命的代價,已和戰爭沒有兩樣。當疫苗被等同為「戰略物資」,法定的優先順序,形同政府公然宣告的特權,執政者高舉的價值,是百姓?還是權力?端看救命的疫苗,一針針打進誰的手臂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f59m58ogDg&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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