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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個別協商流程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各位異性戀朋友,大家知道古時候男生入贅的話,聘金要怎麼給嗎❓答案在留言處。 ---------- 前陣子有位即將結婚的朋友說:「聘金不收感覺很沒面子,但收了就真的比較不吃虧嗎😐... ...。」 大家覺得呢❓ 對年輕男女來說,辦一場嫁娶婚禮是一筆龐大的開銷,有些必要的花費不好省,但是 ...
個別協商流程 在 CUP 媒體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1 12:43:21
【香港花錢史】 特區政府的收入與支出都由每年的財政預算案決定,牽涉的金額數以千億港元計,對民生與商界均有重大影響。預算案當然是平衡各界利益的產物,但協商的過程是如何進行的?九七前後的預算工作流程又有甚麼分別? 在殖民地時代的香港,預算案的籌備幾乎由財政司全權負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香...
個別協商流程 在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異性戀朋友,大家知道古時候男生入贅的話,聘金要怎麼給嗎❓答案在留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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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位即將結婚的朋友說:「聘金不收感覺很沒面子,但收了就真的比較不吃虧嗎😐... ...。」
大家覺得呢❓
對年輕男女來說,辦一場嫁娶婚禮是一筆龐大的開銷,有些必要的花費不好省,但是 #嫁妝 及 #聘金,能省嗎?
聘金通常包含 #大聘、#小聘、#6或12禮
🎁大聘:主要為購置傢俱嫁妝用;
👝小聘:又稱乳母錢,主要為感謝女方父母的養育之恩的補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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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金與嫁妝的糾結 ▌
就早期時空背景下來看,確實很能理解!女方出嫁後依附在男方的家庭,即為 #外人,嫁妝一牛車同時也代表著娘家最後的祝福(有提早分家產的意味),而聘金也代表著對女婿的考驗以及少一個人力的補貼(買人力的意味)。
現代人認為婚姻是 #雙方平等的結合,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很多嫁娶的流程雖然還是保留著,但是含義已大不相同!
現在常聽到「娘家永遠是你的靠山」、「今天不是少了一個女兒,而是多了一個兒子」,由此可見,傳統也能跟著時代一起進步👍
▌回來聘金這個話題 ▌
雖然大家都知道「談錢傷感情」,但談到錢,如果不談清楚,可就更糟糕了😰
給聘金,回嫁妝,一來一往的協商準備,有時候尷尬頭痛又容易傷感情!
這樣的流程,還有任何進步的空間嗎❓
「... ...權利義務和籌辦婚禮事務和費用,也應視 #雙方家庭 或 #新人個別差異 和情況進行協商與討論。
若能將原有的聘金和嫁妝概念,改成雙方家長致送新人「#成家基金」,轉化其為父母對孩子的祝福與情意的表達,是否更能符合現代婚禮意義與目的?」
--內文摘錄自- 郭慧娟/以「成家基金」取代聘金、嫁妝更符合現代婚禮精神 (http://bongchhi.frontier.org.tw/archives/3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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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想想】
🤔你對聘金與嫁妝的看法是什麼呢❓
🤔你家人的看法又是如何呢❓
個別協商流程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為今天有參與決策會議的決策委員之一,以下幾點跟大家報告:
1. 今日「第20次決策會議會後記者會」,秘書處跟媒體朋友報告的內容中,提及總統候選人之部分,徵召黃國昌委員為考量選項之一;以及與民進黨對談之進程部分。會前議程中並無看到,會中也完全沒有進行討論。為何會作為決策會之決議報告,實在令人不解。
2. 時代力量是否自提總統候選人,乃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則無需透過連署,可由政黨推薦。
時代力量2016年立委選舉獲得6.1%之選票,故擁有自提總統候選人權利。我完全認同、也支持,對於是否自提總統候選人應進行充分討論,這是對人民負責,也是對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負責。
3. 但黃國昌委員已於6月24日公開聲明表示:已不是時代力量決策委員,也沒有擔任黨職,時代力量對於2020總統要做什麼決定,個人毫無所悉。尊重個別委員提案與決策委員會決議。請停止繼續散播謠言,無意也不會參與2020總統選舉。
我認為應尊重黃國昌委員之意願。
4. 為何今天決策會後記者會又用「關於自提總統候選人,秘書處將提出具體報告與人選,交由決策委員,並不排除考量黃國昌委員,未來將提出完整報告,送交決策委員,並送交黨代表大會通過。」(以上為記者會原句去除贅字後之重現)
我完全無法理解。且於職權和程序上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
在時代力量的黨內提名程序中,提名人選與策略、與它黨之對談協商,皆由主席提名決策會通過之「提名小組」負責,並應定期向決策會報告。提名小組通過之人選需送交決策會通過,而不分區名單還有多一個程序需由黨員複決,目前總統候選人之提名並無任何黨內規章。
至於是否自提總統候選人,這的確是提名小組之職權,我完全尊重。
但雖然秘書長為提名小組召集人,可提名人選與策略並非秘書處職權,而是提名小組之職權,我不知道今天的報告事項是提名小組已討論過的、還是秘書處單方面的規劃。而無論如何,黨內程序都還是先需跟決策會報告,由決策會議決。今天的發言確實會讓人誤會這是時代力量決策會議的決議,並打算送交黨代表大會通過,我認為並不恰當。
5. 在8/1第十五次決策會議已做出決議「時代力量肯定蔡英文總統在捍衛主權上的努力,並支持本土政權的延續及改革,同時,黨中央也展開與理念相近的友黨就政策與議題的對談,唯有確立相同的目標,才能展開合作的實質可能,共同作戰的意義才能彰顯。並送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本黨2020總統候選人支持意向。」
這是顯智擔任主席時,由我提案、決策會共同修改文字後通過的決議,清楚說明就政策與議題對談後的結果送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本黨2020總統候選人支持意向。
若提名小組要將黃國昌委員納入人選,那麼就程序而言,黨代表大會之2020總統候選人支持意向討論是否也應納入?還是黨內要先訂出總統候選人提名規章,流程跑完後再提出?
而原訂於8/25召開的第二次黨代表大會,因主席改選延宕至今,仍不知什麼時候召開,目前也沒聽到任何時程上的規劃。我相信黨代表們都非常期待能在會議上針對本黨事務進行更多的討論,要達到過半的出席門檻應該不難,希望能儘速召開。
6.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今天「決策會後記者會」所報告的六個事項,僅有第一點新北市第十二選區之立委參選人提名,是決策會議的決議。剩下的應該都是秘書處與提名小組的報告事項,決策會中並無進行任何討論,我認為應清楚說明,以免造成誤會。
如果是「秘書處會後記者會」或「提名小組會後記者會」,那都是這兩個幕僚機構就預定事項的規劃來報告,我完全尊重。
但「決策會後記者會」就完全不同了,決策會是本黨的決策中心,在會後記者會跟大家報告的是討論後決定的事情,意義完全不同。
並補充,我沒有只單純寫臉書,黨內的決策群組也已提出疑問和建議。期望時代力量在重整腳步的同時,也能堅守我們最重視的程序與黨內民主。
個別協商流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今天加班了嗎?】
「今天工作做不完,又得留下來加班了」,你也說過這句話嗎?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加班已經是台灣職場的常態,而且不少公司有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也習慣以有沒有申請來做為加班的認定依據,但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制合不合法?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以雇主的立場,有必要為了明確加班事實,避免員工浮濫加班要求加班費,而管理員工加班時數,尤其雇主為了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會制定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法院多認為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管理措施,可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狀況和人事開銷。(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或加班辦法,將加班制度及申請流程讓員工知道,明確要求員工加班時需事先申請,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
🎸但員工申請加班被拒絕,明明有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
在職場中加班申請制經常被雇主濫用,近期有法院判決指出,也有雇主不會主動要求員工加班,而是利用組織文化、工作氛圍或潛規則,例如「不能比老闆早下班」、「準時下班等於沒認真工作」、「沒做完的工作有責任要加班完成」,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甚至申請加班費會被規勸或直接拒絕,而員工常屬弱勢的一方,也難立於平等地位和雇主協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
但對員工而言,只要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可以請求加班費啊!近年來法院也確實發現到這個問題,於是有判決認為,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再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而且雇主對於員工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如果員工在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下主動加班,雇主卻沒有制止或反對,例如播放廣播或關閉辦公室電源,還讓員工加班,就應認勞雇雙方都已經同意加班。
另外,雇主如果認為出勤紀錄沒有反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有積極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和員工確認實際上下班時間,不能直接說員工沒依規定申請加班,就認為不用給付加班費,加班仍要回到有無工作事實為準,否則會無法達到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7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211、299號)
過去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也提到,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加班應事先申請,但勞工在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果明知卻沒有表示反對或進行防止措施,加班時間就應認是工作時間,並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直接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因為立法者認為,勞工通常只能依出勤紀錄作為上班、下班時間的證明,而依勞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5年,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如果出勤紀錄有和事實不符的情形,雇主應可立即處理和更正。
也因為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的權利及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勞工的工作時間具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於是勞工與雇主關於工作時間的爭執,雇主如果認為有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的部分,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例如約談紀錄,證明勞工在加班時間並不是在工作,可能在處理私事,來合理調整勞工的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的實質平等。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員工加班,向公司申請加班費是權利,公司也有給付的義務,不過比起拿加班費會不會更想準時下班呢?最近有一部日劇《我要準時下班》,女主角是上班族,但她堅持每天準時上下班,絕不加班當社畜,劇中講述了日本「加班文化」的病態,相信也說中台灣不少上班族的心聲,反思為什麼員工經常需要加班,可能是員工工作效率不好,也很可能是雇主的人力分配需要調整,無論如何,其實加班常態並不正常,劇中女主角有她的工作哲學,劃清工作與生活的界線,脫離每天加班的深淵,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