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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Meck大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店名:皇家傳承牛肉麵 電話:02 8258-5388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34號 營業時間:am11:00 - pm21:00 公休日:FB粉絲團公告 FB粉絲團:https://m.facebook.com/royal.tbnf/?locale2=zh_TW 關於: 28年老字號,板橋在...
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 在 ??????(貳拾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7:16:26
20210824 用一整天整理好思緒 台灣的法盲警察 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文章很長 沒耐心的可以直接略過 如果可以麻煩各位分享出去 - 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林宗昱,攔查我的普重車輛,起頭就指本人車上的強化車台為變更車體,本人指教員警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內容,員警反覆跳針安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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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 在 Meck大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1-20 22:49:34店名:皇家傳承牛肉麵
電話:02 8258-5388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34號
營業時間:am11:00 - pm21:00
公休日:FB粉絲團公告
FB粉絲團:https://m.facebook.com/royal.tbnf/?locale2=zh_TW
關於:
28年老字號,板橋在地好口味,台北國際牛肉麵節-紅燒清燉雙料冠軍,『皇家傳承購物官網』讓您在家輕鬆享受大師級美味,簡單動動手指,日銷售2000碗的冠軍牛肉麵,幫您送到家。
牛肉麵一直是我們的堅持,用心做料理,讓吃到牛肉麵的客人都可以嘗到小確幸,綜合古早味與廚師的創新,讓我們獲得了牛肉麵節的冠軍,請您一定要來品嘗。
◆退換貨說明:
所有食品皆現場製作,本店並無退換貨服務。
◆消費者資料保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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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鮮食材呈現道地美味~
感動味蕾的美食創造者~
獎項:
2019台北國際牛肉麵節紅燒組冠軍
2012台北國際牛肉麵節紅燒組冠軍
2012台北國際牛肉麵節創意米食組亞軍
2012台北國際牛肉麵節紅燒.清燉湯頭好店
2012第二屆台北滷肉飯大賽亞軍
2012第一屆台北滷肉飯大賽季軍
2011台北國際牛肉麵節傳統清燉組亞軍
2011台北國際牛肉麵節創意米食組亞軍
2011台北國際牛肉麵節無限創意組季軍
2010台北國際牛肉麵節清燉組冠軍
2010台北國際牛肉麵節紅燒組亞軍
2010台北國際牛肉麵節清燉人氣王
新北市優質特色餐廳
2008北縣我最牛民眾票選評比冠軍
2008北縣我最牛專業評審評比亞軍
#Meck大叔#皇家傳承牛肉麵#麻辣藤椒牛肉麵 -
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1-20 19:00:04在社群媒體上曬小孩,可能有什麼問題?
想分享寶貝成長過程的一點一滴,又該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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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兒童權利公約專區:https://www.facebook.com/CRCTainan/
#國際兒童日 #小孩的隱私也很重要 #曬小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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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52 反對曬小孩的理由
04:26 外國怎麼做?
06:27 兒童權利公約?
07:41 兒權公約對隱私權的保護方式
09:25 如果想分享,該怎麼做比較好?
10:48 我們的觀點
11:52 提問
12:07 結尾
【 製作團隊 】
|客戶/專案經理:Pony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Should Parents Post Photos of Their Children on Social Media?:
https://on.wsj.com/3kJrurb
→ Do Parents Invade Children's Privacy When They Post Photos Online?:https://n.pr/2IW54Wy
→ Consider this before you share your kids' photos on social media without their consent:https://ab.co/32XA0wn
→ Can you stop your parents sharing photos of you online?:https://bbc.in/3pJvMm3
→ 那些被臉書「出賣」的童年(上):糗照、裸體、網紅小孩:https://bit.ly/36RyOMf
→ 那些被臉書「出賣」的童年(下):當最親密的人,成為洩漏你隱私的「兇手」:https://bit.ly/393Hd1V
→ 兒童權利公約_中文版:https://bit.ly/2Kkklkl
→ 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https://bit.ly/3lRsFWE
→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bit.ly/38YEqag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https://bit.ly/3nJizrk
→ 爸媽愛上網分享 小孩隱私被看光:https://bit.ly/3fhIfZf
→ 襁褓嬰兒照被PO臉書!7年後...女孩回頭「告爸媽」:https://bit.ly/3lNKPZx
→ 一句「想分享」,就能合理化曬娃行為?爸媽拒刪照,她法庭怒告:毫無羞恥心!:https://bit.ly/2IT1dtt
→ 楊貴智/臉書曬親情,家長錯在哪?:https://bit.ly/3nzzXyO
→ Gwyneth Paltrow And Daughter Apple Are Joking With Each Other About Their Big Online Privacy Debate:https://bit.ly/393HnGz
→ Apple Martin tells off mother Gwyneth Paltrow for sharing photo without consent:https://bit.ly/35KW679
→ Gwyneth Paltrow IG post-1:https://bit.ly/3912B82
→ Gwyneth Paltrow IG post-2:https://bit.ly/3fewkvr
→ Gwyneth Paltrow Posted a Photo of Apple Martin, Like Any Authentic Instagram Mom Would:https://bit.ly/2KqK0Ik
→ What should I do when other people post pictures of my child online without asking me first?:https://bit.ly/2KheI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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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man faces £9,000 fine if she posts pictures of her son on Facebook:https://bit.ly/3nSPn1x
→ Seek your child's consent before you put that cute photo online:https://bit.ly/2IRk9sb
→ 懸崖上的小網紅:父母公開曬娃、小孩網安意識不足、直播平臺欠缺自律,釣出戀童犯罪者與龐大商機:https://bit.ly/2IQYd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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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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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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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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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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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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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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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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