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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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9 16: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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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在 陳品安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09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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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樣是苗栗縣的孩子,為何如此不公平?】

    近期品安陸續接獲家長陳情,由苗栗縣政府教育處所建置的「貓裏E學園平台」,只提供給苗栗各鄉鎮市國民小學以及縣立國民中學(含完全高中之國中部)的學生使用,而「卓蘭實驗中學」、「建台中學」、「君毅中學」這三所學校國中部的學生,完全被排除在外,無法使用這個平台。此外,教育處所舉辦的競賽活動,因須配合「貓裏E學園平台」獎勵項目頒予金幣,也排除這三所學校的國中部學生參加。同樣是我們苗栗縣的孩子,為何如此不公平?

    品安向教育處承辦人瞭解,原來,要登入「貓裏E學園平台」的學生,需要一組OPEN ID,而教育處所建置的OPEN ID單一登入系統,只有蒐集苗栗各鄉鎮市國小以及縣立國中學生的個人資料。承辦人以OPEN ID單一登入系統不能保管非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轄屬學生的個人資料為由,排除這三所學校國中部學生使用「貓裏E學園平台」以及參加教育處各項活動的權利。

    品安對此感到非常不解,首先,依照《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處怎麼可以因為學校轄屬機關不同,對我們苗栗縣的孩子有差別待遇?

    再者,即便這三所學校為中央教育部所屬學校,並非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轄屬學校,教育處也不應該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讓這三所學校的學生使用平台。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屬於公務機關,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除了「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也有「經當事人同意」的法定要件,可以蒐集非轄屬學校的學生個人資料,只要教育處得到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當然可以蒐集這三所學校的學生個人資料。如此一來,法律上可行,技術上也可行,剩下的問題就是,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要不要做而已。

    最後,還是同一個問句,同樣是苗栗縣的孩子,為何如此不公平呢?品安期待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能盡快解決這個問題,讓每一個苗栗縣的孩子都可以公平享有我們苗栗縣的教育資源。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在 賴佳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2-20 15: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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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二讀會議程最後一天,在一片叫罵聲之中流會了。
    友黨議員不斷指控市府不配合提供資料,對智慧財產的定義也和法制局有所出入,佳微議員心中萌生一個問題,難道議員索取資料的權力可以無限擴張嗎? 答案是否定的。(請參照底下的政府採購法第3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所以今天我們是為了一份本不該索取的資料流會嗎?
    還是從前早有過索取成功的先例呢?????????????

    法律常識很重要,我們一起來學習。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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