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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證照查詢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08:58:22
    有 8 人按讚

    徵才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員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09~110/09/17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
    2.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3.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報名甄試,需檢附服務單位報告書。
    4.前述各項資格條件,如甄試總成績相當時,依下列次序優先錄用:
    (1) 具消防設備(技術)士、消防設備師等相關證照或具防火管理、防災應變等相
    關工作經驗者優先錄用。
    (2) 具電腦文書(MicrosofOffice)操作及作業(含Word、Excel、PowerPoint)者。
    (3) 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
    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1.辦理消防教育訓練及演習業務。
    2.辦理消防檢修申報作業。
    3.辦理滅火器定期維護、防焰窗簾及隔簾汰換。
    4.辦理公共危險物品查核管制業務。
    5.辦理緊急災害應變業務。
    6.協助辦理環保業務。
    7.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左營區813大中一路38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chen4616@vghks.gov.tw
    聯絡方式:
    1.下載報名表: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並填妥「職缺外補甄試報名表」。
    2.寄送報名表:
    (1)報名表電子檔E-MAIL予承辦人:陳先生(信箱:chen4616@vghks.gov.tw)。
    (2)報名表紙本連同以下檢附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高雄巿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總務室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甄試職稱,以郵
    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予受理,合於條件者甄試日期另函或電話通知,條件不合者恕不通知或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
    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檢附資料如下:
    ○1簡歷資料(內貼2吋半身照片並註明聯絡電話)、自傳。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品德查詢同意書(凡參與甄選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作業,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品德查詢同意書」並請簽名及蓋章)。
    ○5以下證件無者免附:
    a.消防設備(技術)士、消防設備師等相關證照影本或防火管理、防災應變等相關工作資料證明。
    b.電腦文書(MicrosofOffice)及作業(含Word、Excel、Power Point)證書。
    c. 榮民或家長為榮民身份證明文件。
    d. 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所屬服務單位報告書。
    甄選方式:
    1.筆試:70%(工作相關專業知識)。
    2.口試:30%(儀態、言辭、才識、綜合能力)。
    考試日期: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報名截止日後14工作日另行通知參加甄試,不符合資格條件者不另通知。
    考試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大樓6樓第九會議室。
    錄取公告:甄試後二週公告錄取名單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不另行個別通知。
    聯 絡 人:陳先生 聯絡資訊:07-3422121轉78017 傳真號碼:07-3468377
    備 註:
    1.提醒您,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考,並妥善保管個人財物,遺失不負保管責任。
    2.薪資:約40,505元(以實際績效增減),進用後服務成績優良者,依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務契約人員員額配置基準及職務調
    整作業規定可辦理調整為契約醫務技術師。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個人證照查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2 20:56:22
    有 448 人按讚

    這一切都是緣份啊~

    當初我們剛來到恆春
    政遠還在考教練的階段
    因為剛好卡到我們要去學校演講
    筱婷已經事先回家準備了
    政遠趁著教練班訓練完
    等待教練考試的空檔
    一個人揹著我們出走的包包
    裡面裝滿了生活所有家當
    一路搭公車北上
    隔天準備到學校演講

    在墾丁搭車到高雄轉公車時
    也都沒有事先訂票什麼的
    當時已經晚上10點多了
    問了第一間公車站
    表示這麼晚已經沒車了…
    立刻查詢另一間巴士公司是否還有車
    得知在10分鐘發車後
    整個人揹著1x公斤的背包
    外套睡袋什麼的…
    塞不進包包,夾在包包外面晃呀晃
    用跑百米的速度,導航趕過去
    司機大哥已經在剪票確認乘客上車了

    氣喘如牛的我
    還來不及喘氣…
    立刻訊問司機是前往台中的車嗎?

    司機大哥回應
    「是啊,但是你不能上車」

    整個心涼了一半…心想巴士最後一班車滿了
    垂頭喪氣的我
    步履蹣跚的走進巴士站,坐著喘一下
    完蛋了,看來只能搭計程車回家了

    司機大哥穿著襯衫領帶的
    突然跑過來拎起我沈重的背包
    對我說:

    [票幫你買好了
    最舒服的位置,快點上車!
    你竟然不認識我,真的很不想載你…]

    我腦中一直想著
    他到底是誰?!😳

    這個神秘司機
    他得知我正在考潛水教練之後
    很開心的說
    [我們會再見的]

    請問你是誰…?
    他一直隱藏自我身分
    當下我真的腦中一片空白
    第一次在台灣被司機深夜戲弄…
    坐上車之後
    我非常仔細的聆聽他用麥克風的解說
    這聲音非常耳熟,卻又想不起來
    一路上他會到站下車確認乘客
    我試著從各個角度觀察偷拍他
    好讓我有跡可循
    被他發現之後開始
    他用點名板遮遮掩掩的!
    深夜裡,手機真的也拍不出什麼東西
    就這樣我默默的累到睡著了

    到台中之後,全部乘客都下車了
    我衝上前開始跟他道謝
    並想與他自拍
    他說夜已深,早點休息~
    直接把巴士門關起來…

    後來與筱婷回家的路上
    與筱婷分享後才漸漸推敲出他是誰
    馬上私訊這位神秘嘉賓
    是我在澳洲打工渡假認識的同事
    已經好久好久沒有見面了!

    這天他來墾丁體驗潛水啦!
    結束後既興奮又開心的說
    等我安排假期,我要來考潛水證照
    實在是太好玩啦~會上癮的那種😂

    歡迎大家快點來抓住夏天的尾巴~

  • 個人證照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4:52:57
    有 3,012 人按讚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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