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修車糾紛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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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修車糾紛法律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

  • 修車糾紛法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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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修車糾紛法律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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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 修車糾紛法律 在 Dolly's Leben in Deutschland 朵莉德國生活愛分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23 19: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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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德的社會觀察現象
    #文長慎入

    下周一4月27日開始,全德國實施口罩義務責任,舉凡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超市、賣場都須配戴口罩。

    其實簡單來說就是強制人民在公眾場合須配戴口罩,雖然我還不太清楚罰款細則,似乎是若超市放行未戴口罩者入內購物,被查到者,超市可能就不得營業。無佩戴口罩不能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等,這部分政府尚未全盤說明。

    事實上,就是開始用法律來規範人民,畢竟有些人還是非常不聽話的。

    從德國的社會觀察看來,這幾天我們去採買物資,從商場、超市的實際觀察,多數都是老人,而且還沒配戴口罩,並且還跟老伴相伴而行,這讓我們真的是有點擔心。

    不只如此,公園、街道上除了小朋友出來放電之外,幾乎都是老人出來趴趴走,有時還跟鄰居聊一會天,然後沒配戴口罩........................

    從這些社會觀察得出一個結論,多數老人完全不介意病毒,報導已經一直在呼籲請老人待在家裡,盡量不要外出,並且採買以一個人為佳,減少染病風險,但他們完全不聽,也不在意他們是高危險群,就是egal(隨便、管他的)。

    連我們參與的志工團體,也是希望老人待在家裡,如果需要採買物資,可是有好多位志工都隨時準備好要幫助他們。

    社福團體有寄給地緣區老人們一封email,信上也說明: 可否請你們待在家裡,給我們一點工作做,許多志工都在等著派遣社會服務工作,給我們機會為你們服務吧!這其實是有點揶揄說法。其實是要請他們不要再擅自出門了!!

    不過多數人完全忽略,他們可能覺得自己還可以出門,為什麼要別人幫?!簡單來說,就是要出門.......

    不過他們有想過嗎?!老人是高風險群呀!!你自己不在意(不怕死),但別人在意啊!!! 醫護人員也已經好久沒休息了!如果因此傳染病菌給別人,然後這個別人有可能也會傳給自己的家人(例如家中老人),別人的家人乖乖居家隔離,為什麼要因為你的自私而無辜染病或是增加醫療人員壓力。

    其實德國一些社會觀察報導也曾說過,多數老人是最不聽話的、很硬,或許他們認為,我經歷過大山大海,也經歷戰爭後困苦的時代,這傳染病就是如此罷了!!(這是猜測原因)

    不過不管如何,還是要多替別人著想,一起合作抗疫才是,請你們待在家裡好嗎?!別再給社會增添風險了。

    在德國若開始依法強制,大家是會非常努力遵守的,就算沒警察在旁邊,多數人是不會有僥倖心態。(例如:交通規則多數人都很嚴謹的遵守,才能施行無限速等等)這跟台灣又有些不太一樣。

    說說台灣我觀察到的現象,以酒駕、配戴安全帶(包含前後座)、配戴安全帽、超載、腳踏車騎人行道等等來說,這些在台灣已用法律規範很久了,但是有些人還是有僥倖心態。

    大城市因為壯年人口比例高,多數人會比較容易遵守社會規範,但一到老年人口比例較高的城市,或是小城鄉,那又是不同風景。

    在台灣小城鄉基本上我不太敢開車出門,因為我不習慣有人違規右轉或是突然竄出,有一次我們停個紅綠燈,慢慢前進時,被一位阿婆攔腰撞,然後她安全帽還沒扣,最重要的是她無照駕駛,但她年紀大了,我還是報警處理。

    不過,令人不解的是,交通罰則非常不明確,警察跟我說:先把老人送至醫院檢查,以免她會用民事索賠,所以年紀大不用遵守交通規則???

    警察跟我說明:刑事上是會開罰單給她,但民事上最好的方法是互相用金錢及保險和解,但和解之後,她其實沒有拿到無照的罰單,等於這個案件全以和解辦理,我因為不想浪費時間在我美好的台灣行,也不可能留下來跟她打官司,最後和解是:她把繳罰單的錢,給我當修車費用。而我不想為了錢浪費時間,只好自認倒楣。

    所以和解的意思是雖然有警察在場,筆錄上有說明老人經檢查健康無虞(情緒索賠真的很要不得,尤其是自己違規),但就當我們私下和解,而她的違反交通規則也當沒發生過。

    因為警察跟我說,交通罰則有一條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我的罰則,太不合理了,我怎知道有人會竄出,如此只要是行進中的車,發生事故,都有可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警察礙於身分,有責任歸屬問題,一般不會有明確的建議雙方該如何做,所以這樣法律模糊地帶,會造成很多交通糾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對我而言,自此之後,在台灣開車上路都很沒安全感。

    以上是我的親身經歷,更遑論有些人看到警察才配戴安全帶、或是看到警察才戴安全帽,有好幾次丹尼問我:為什麼他們不扣安全帽的帶子,這樣一撞帽子就飛了!

    丹尼在台灣開車時,有幾次在鄉下,有些阿伯阿嬤還闖紅燈,不然就龜速、逆向行駛,這其實都非常危險,當我們搖下車窗跟他們說,他們還會見笑轉生氣,罵我們年輕人不懂禮讓???!!!

    然後後座繫安全帶,在台灣這個有時我都還要提醒我的朋友,不只前座要配戴,後座也得要配戴,然後腳踏車不能雙載、摩托車前面不能載孩子,這樣簡單的法律規則,雖施行多年,但依舊有人完全不遵守。

    其實我自己在台生活的經驗結論就是,麻煩到自己的,不會立即有生命危脅的,就算有法律規範,但仍有僥倖心態。

    不過像是戴口罩防病毒,因為我人不在台灣,只能從台灣的新聞看到,似乎多數人就非常聽話,乖乖的配戴,即使法律沒強制執行,利用勸導方式,還是很有成效,或許是會直接危及到自身安全及健康的,再怎麼麻煩,多數人就會乖乖遵守。

    大家有發現不同處嗎?!

    德國是法治國家,對與錯大致依法執行,不會參雜個人喜惡及情感或社會期待,比較不會產生許多灰色地帶,所以只要是法律強制規範的,多數人是不會有僥倖心態,而且努力遵守,怕自己是少數違法的人,因為有法依據,多數德國人會很直接的評判你的錯處。頒布下來就是遵守,通常沒有什麼過渡期。

    所以我住德國六年多,沒看過德國人開車闖紅燈、開車前後座未配戴安全帶、騎摩托車未配戴安全帽等等(有明確立法規定的,多數人都會遵守)甚至有交通事故,全權給保險公司處理,雙方也不需要見面,因為見面只會引來情緒衝突,有次丹尼擦撞上一台保時捷,車上是一對老夫婦,丹尼嚇壞,因為車轉了一圈,不過幸好這對老夫妻都沒事,還安慰丹尼說:別擔心,我們都沒事就好。(根本不會當場談賠償,保險公司該怎麼賠就怎麼賠,如此才不會有趁機訛錢的情況)。

    我有一次倒車也不小心撞到停在路邊的車,也是全權由警察通報給車主,然後委託我的保險公司處理,我連車主長甚麼樣都不知道。其實這會讓用路人非常有安全感。

    相反的,在德國法律若沒強制規範,有時就算一直勸導也沒用,很多人是不乖乖遵從的,因為他們在意的是自己,人偏好用自身感受去做事的,享受自由慣了,其實就是很自我,就像老人硬要出門然後不配戴口罩,年輕人想要聚在一起Party 等。

    而台灣呢?!一樣有法治,但要不要遵守看麻煩程度,如果沒立即威脅到自己的生命安全的,就有一搭沒一搭的遵守,像兩段式左轉也宣導好久,警察甚至要躲在某處抓,丹尼第一次看到這個,也有被衝擊到,難道大家不能乖乖守法,看到警察才守法?! 警察還要躲起來抓?!

    而我們的文化中也是有愛面子的成分在,我們會在意他人眼光較多,所以當全民多數人都在遵守規範時,自己也比較會跟進。不想當異類,所以當電視新聞一直宣導戴口罩時,民眾就會覺得應該要遵守,願意花時間排隊買。也因為民眾與政府的配合,反映出防疫的好成果。話說大家是否也能用一樣的態度,反映在生活上的各種規範呢?

    所以說對於新冠病毒,多數德國人不怕死?(沒法律不遵守?)多數台灣人比較怕死?(沒法律還是會遵守?)
    就留給大家思考空間了。

    以上是我的經驗談及台德社會感受與觀察,歡迎大家交流自身的經驗喔!!!

    #以上為個人經驗分享
    #令人想深度思考的社會觀察
    #婆婆已經做了將近200個手工布口罩捐贈
    #持續做愛心
    #聽說Bonn還有6千多個弱勢需要口罩
    #持續應援婆婆
    #我跟我的台灣家人已經因為小交通事故被訛過很多次錢
    #我心想這些人真悲哀自己違規連台幣1千2千也要訛
    #還有趁機換假牙的
    #我們真的都當做捐贈做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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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給我的電話費跟來拿錢的油資你都可以省一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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