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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斐竣觀點】離岸風場的利益分享:社區-利益-衝擊的三角連動(06/10/2020 WindTaiwan離岸風電)
作者:吳斐竣
英國與其他國家的離岸風場以各種不同的形式進行社區利益分享,但分享利益的原因與實現利益的方式不盡相同。理解「社區」、「衝擊」與「利益」在不同脈絡下多樣的定義以及三者彼此間的互動關係,有助於我們在實務上提出更好的社區利益分享方案。
社區利益不一定是「經濟的」,地景美學、地方情感認同,都可能因為再生能源的開發而改變。以下僅聚焦在經濟上、可以明確定義直接並支付的利益。Rudolph等人(2015)整理了11種再生能源回饋地方的社區利益分享方式,其中社區基金是英國離岸風場最常見的方式。
社區基金:開發商設立特定的基金,可能由開發商、監管者或社區管理。基金的設立以志願為基礎,支付的金額視離岸風場的裝置容量而定。獲取資金的方式受到規範,通常由社區或組織向該基金申請專案資金。
增資既有基金:開發商向既有的基金注入資金,而不因離岸風場而特別成立基金。這些既有基金包括區域發展基金、自然保護基金、野生動物信託基金。
社區所有權:由沿海社區、合作社或非當地能源公用事業獲取共同擁有權的情況非常罕見。本地投資者需要預付股權,沒有立即的利益,只有當風場營運時才有收益。透過所有權產生的收入也可能再交由基金或信託進行管理。
收入的平等分配:分配通常由單一機構集中管理,這些收入可以嘉惠更廣泛的社會或特定社區,例如德國聯邦政府從離岸風場獲得的稅收收入,或蘇格蘭高地議會區要求每設置1MW的陸域風機,每年至少回饋5,000英鎊。
直接投資與專案基金:由開發商直接投資或捐贈當地某個建設計畫,這類一次性投資通常是在設立基金後額外進行的,目的是促進當地經濟的特定部門,如旅遊業。
學徒制與助學金:提供資金專注於教育以及技能和培訓;可能是社區基金組成的特定一部分。
學校教育方案:提高對氣候變遷、永續性、環境和再生能源的認識;鼓勵並提供與再生能源相關工作的具體技能和知識。
電費抵減:想法確實存在並在某些開發案中被討論,但離岸風場還沒有這樣的作法。
社區利益協定:開發商與地方政府或社區之間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定,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在蘇格蘭高地議會區,這是不具拘束力的政策,但在美國麻州,卻是規劃申請程序的重要考慮因素。
間接的供應鏈效益:透過雇用在地企業、使用在地基礎設施來創造就業機會。開發商可以引導並優先考慮本地企業的參與,而受益範圍也更廣、不限於鄰近區域。
間接的旅遊效益:離岸風電是一種新穎的創新技術,風場本身就是旅遊景點,透過吸引遊客而對當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社區利益的定義可能因地而異,例如在蘇格蘭高地議會區,只有與計劃預期影響無關、自願性以貨幣形式向社區支付資金,或直接投資於某項計畫,才被認可為「社區利益」。創造新就業機會(間接的供應鏈效益、間接的旅遊效益)不必然是社區利益,但一些開發商與主管機關傾向採取這樣的詮釋方式。
Rudolph等人(2018)試圖完整、有系統地回答社區利益隱含的兩個根本問題:第一,社區利益分享的目的是什麼?第二,如何定義「社區」、「利益」與「衝擊」?
利益分享的第一個也是最普遍的原因,是出自開發業者的自願。做為社區議合的一部分,開發業者希望成為一個好鄰居。諸多英國離岸風場皆設立這樣的基金,如:Rhyl Flats風場、Robin Rigg風場、North Hoyle風場以及Scroby Sands風場。第二個原因通常是主管機關施加(或建議)的法定條件,而這些規定可能是規劃過程中的重要考慮因素。如前述蘇格蘭高地議會區對陸域風機的回饋要求。第三個原因則是地方社區壓力與需求的直接反應。
社區利益也因此有五種不同的理解方式。第一,源於分享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和資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第二,開發業者因承認地方社區的主人身份所提供的支付款項(或實物)。第二,開發業者將社區利益當作爭取地方接納與支持的方式,也是與其他業者區別的策略性作為。第四,社區利益可能被用於核算影響的估值,解決對當地社區的明顯不利影響。第五,社區利益有時會跟賠償金相混淆;但補償金應定義為:為了減輕因離岸風場開發對相關第三方(如漁民或環境組織)所造成損失或影響的法律強制執行支付。
受益的社區也有五種不同的界定方式。第一,在地理上鄰近開發案的特定一群人。第二,泛指區域內的所有社區。第三,開發案附近的特定利益團體。第四,受負面影響的社區。第五,提供慈善服務或公共服務的社區性組織。
受益社區的定義與利益的定義是緊密相關的。如果將利益定義為分享國家自然資源所產生的好處,社區就會被理解為區域內的所有社區,而非特定受負面影響的社區。相對地,如果希望儘可能將正面利益留在地方,那麼利益就是開發商承認地方社區的主人身份,依照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則扮演好鄰居的角色(如下圖藍色框);這也是英國最普遍的情況。如果社區利益被理解為解決負面影響的一種方式,那麼社區利益將有目的性地提供給特定社區(如下圖黃色框)。
社區、利益與衝擊的定義是互相連動的。當利益被理解為核算衝擊的一種方式(黃色框),下一步是瞭解哪些社區、受到哪種衝擊。當利益被理解承認地方社區的主人身份(藍色框),開發商則是扮演好鄰居的角色,依照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則與地方社區互動。
在討論再生能源轉型時,能源正義(energy justice)的議題越來越受到學者關注。正義包含程序正義、分配正義與認知正義,而社區利益正好提供我們檢視正義是否落實的機會。
參考資料:
Rudolph, D., Haggett, C., & Aitken, M. (2015). Community Benefits from Offshore Renewables: Good Practice Review.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on behalf of ClimateXChange.
Rudolph, D., Haggett, C., & Aitken, M. (2018). Community benefits from offshore renewabl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impact, community, and benefit.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C: Politics and Space, 36(1), 92-117.
修改自Rudolph等人(2018)。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windtaiwan.com/article/articledetail/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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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發展
李副董事長去年10月間,接受宏碁集團施振榮創辦人之邀請,至高雄參加榮智基金會主辦的國際無齡論壇,針對「銀髮金融」進行專題演講,事實上,「銀髮金融」一直是李副董事長相當關注的議題,甚至在擔任金管會副主委期間,還破例受邀為銀髮金融拍了一支宣導短片(見下則),演講當日,李副董事長對於如何架構一個完善的銀髮金融體制,分別從民眾本身、金融機構以及政府應有之作為展開精闢的分析,以下為演講內容的重點摘錄。
台灣在2019年9月人口已出現負成長,且預估2026年65歲以上人口到達20%,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現在平均約7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但廿年後的2040年只剩2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若加計對未成年的總扶養比則逼近1比1,這對於青壯年是個沉重的負擔;同時由於平均餘命延長,造成財政壓力,因此不僅將法定領取退休金年齡延後,而各類職業年金亦可能破產;此外,失智、失能人口亦不斷增加,目前台灣失能人口約50萬人,15年後預估將倍增,所以高齡、少子、扶養負擔加重、餘命延長及請領退休金年齡延後等,已是台灣現在及未來會面臨的常態。
李副董事長認為為了享受比較好的晚年生活(又稱晚美人生),至少應做好三方面的準備,分別為「經濟安全」、「健康照顧」以及「失智、失能照護」三大面向(詳下表),她認為雖然台灣社會已存在基礎保障,惟不盡完善,有部分須靠民眾自身努力,而有些部分則需藉助政府政策再強化。
在「經濟安全保障」方面,目前台灣社會中已存在的保障,包括第一層強制性的「政府社會保險」,主要依不同職業背景有軍、公、教、勞工、農民年金保險及一般國民的基礎年金保險,以及第二層由雇主提供的各類「職業年金」,包含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等,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健康照顧」部分則有全民健康保險。另外,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則有長照1.0及2.0,並自2020年起,在排富的條件下,每人每年有12 萬元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的稅賦抵減優惠。
雖然台灣社會在三個面向上已存在前述的基本保障,但仍有不足,以經濟安全保障而言,一般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最多6成,且各項年金皆有破產的風險;此外,若有突發重大疾病或失智失能時,亦無法支應額外巨額費用。
由於基本保障不夠,因此李副董事長建議,民眾自身就必須透過及早的資金管理或理財規劃來累積財富,在退休資金管理方面,可利用債券、股票、基金等工具不同的特性,來進行資產配置組合的理財規劃;或在不同年齡層購買適時需要的保單,如重大疾病保單及長照或失能保單,移轉老後的健康照顧及照護的風險,或購買一次給付的養老險、分期給付的年金險,或依退休年齡連結的目標日期、到期基金的投資型保單,達到經濟安全保障的目的;再者,可辦理「以房養老」,台灣自用住宅比率高達八成,且很多人終其一生最大的儲蓄即是房屋,然而退休後卻無法發揮其經濟價值,故可透過以房養老將房子產權「逆向抵押給銀行」,將不動產活化運用,可貸資金一般多為房屋價值的6-8成,銀行則按期支付養老金,即可將資產活化運用在自己身上。
然而在準備資金之後,亦應進行「資金安全保障」。像是台灣近年有所謂丟包老人,即子女將失能或失智的長輩丟置在安養機構,將其資產侵吞後,即不再負擔支付安養費用的責任,或年長者的退休資產遭人詐騙,為避免前述情形,可與指定的信託機構如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交付信託資產(如金錢、股票、保險金、不動產等)。民眾在意思表達清楚的情況下可採意定監護,或在意思已無清楚表達時,採成年監護制度的方式,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來管理資產,並指示銀行負責按期支付受益人所需之生活費用、醫療費用,或安養機構費用等。
在「健康照顧」部分,政府雖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但受限於健保經費,對於重大疾病的藥物給付限制仍多,因而自費負擔沉重,以治療癌症的標靶藥物為例,由於標靶藥物非健保全數納入健保,此外,尚需符合診斷後癌症期別及種類等種種因素,因此,大多需自費,以前10名自費標靶藥品為例,平均「年」治療費用從50到100萬不等,負擔非常沉重。建議民眾可透過購買重大疾病險、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或癌症險等商業保險,來填補缺口。
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政府所提供的長照2.0,雖然較長照1.0已擴大服務對象並增加服務項目,但仍面臨財源不穩定、長照專業人力缺乏、城鄉資源配置不合理及長照設施及服務品質不均的問題。因此民眾可購買失能險、長照險、失能扶助險、特定傷病險等來補強。
雖然台灣社會在經濟安全、健康照顧及失智、失能照護上已存在基本保障,民眾也可以對不足的缺口做些準備,但李副董事長認為,建構一個較為完善的銀髮金融保障體系,政府尚可透過一些政策推動及租稅誘因來使其更加健全與完備。
在「經濟安全保障」方面,以「以房養老」為例,目前台灣皆是由銀行採市場商業機制來進行推動,由於銀行擔心屋主的延壽風險、房價的波動風險及利率風險,因而在定價時加計安全成本,同時希望民眾在申辦時加購年金保險,因而加重民眾的成本負擔,此外,因逆向房貸多有期限,民眾擔心期限已到,但人尚健在,有被趕出屋外的風險,因此降低民眾申貸意願。而個別金融機構也因承辦戶數不夠多,而有風險集中及逆選擇的問題,民營銀行多不願開辦。因此,理想的機制應為「銀行以房養資金+壽險年金商品+信託+政府保證機制」,亦即將銀行以房養老的資金結合保險商品(如年金、長照險等),並委託銀行進行信託管理,而政府則成立保證基金,承擔銀行辦理以房養老的最終風險,亦即若抵押人活得太長就由保證基金填補,若活得短,則將房子拍賣多餘的錢放入基金,透過大數法則來完善以房養老最後一哩路,達到合理化民眾以房養老的成本,降低銀行風險,以及在宅安養的目標。
其次,在安養信託方面,應仿效日本「成年監護支援信託」制度,立法建立「專家監護人」,先交由法院選定專業的專家監護人評估建立信託架構內容,交付監護人去執行,以避免遭詐騙、親屬監護人不當挪用。同時政府應設法降低安養信託的費用。除此之外,政府也應提供租稅誘因給民眾,購買退休養老保障商品,建議財政部應就長照險或年金險等高齡商品,分別給予個人所得稅單獨列舉扣除額;並提供購買團體年金險的雇主租稅優惠。對於業者則應提供政策誘因,例如提高海外投資額度等,以鼓勵業者開發高齡化社會所需的保障型商品。此外,金管會推動強制新監理規範,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險本質,以健全台灣保險業之永續經營,亦有助於增強民眾對保險業之信心,進而借助商品來規劃晚年的經濟生活保障。
為推動銀髮金融之發展,近年金管會亦訂出若干獎勵措施,鼓勵金融業者研發更多面向或更多元符合實際需求之創新性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業已開發出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之信託商品,例如與安養照護機構合作;或與其他金融商品結合,包括︰以房養老、年金保險、長照保險及健康保險等;或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在壽險業已開辦具公益性質的「小額終老壽險」,並實施保單活化政策,開放民眾可將非投資型終身壽險,轉換為同一家公司的醫療險、長照險或年金險等。
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政府可用政策來引導健全長照機制,例如建議放寬保險業者投資長照設施,無須符合「即時利用及投報率需達2.345%最低標準」之規範,或政府提供閒置低度利用的土地,以協助業者降低建置長照設施的土地取得成本;或由政府興建後,透過發行長照設施的不動產受益憑證,再由壽險業投資;或開放民間(含壽險業者)經營長照機構,以滿足社會上對「中高品質」長照機構的需求。而政府則將有限的財源投入於最必要的「一般」民眾長照機構,以及長照機構的照護員培育。
至於「健康照顧」方面,建議可擴大全民健保用藥給付範圍,並提供政策誘因鼓勵業者開發銀髮保險醫療商品,例如銀髮高齡保障型、實物給付型等。
李副董事長指出,台灣邁入少子及超高齡化的社會,已是必然的趨勢,因此,如何架構一個「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機制,除了需積極宣導讓民眾在自己有能力的時候,做好自身規劃及準備外,政府亦應提供更多的政策及租稅誘因,引導民眾願意及早做準備;同時更應提供政策誘因鼓勵或採強制監理措施,來引導相關金融業者開發高齡社會所需的銀髮金融商品及服務;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主動來架構銀髮金融的安全網,透過結合民眾自己、金融業者及政府三方的合作,為台灣架構出一個「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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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發展
李副董事長去年10月間,接受宏碁集團施振榮創辦人之邀請,至高雄參加榮智基金會主辦的國際無齡論壇,針對「銀髮金融」進行專題演講,事實上,「銀髮金融」一直是李副董事長相當關注的議題,甚至在擔任金管會副主委期間,還破例受邀為銀髮金融拍了一支宣導短片(見下則),演講當日,李副董事長對於如何架構一個完善的銀髮金融體制,分別從民眾本身、金融機構以及政府應有之作為展開精闢的分析,以下為演講內容的重點摘錄。
台灣在2019年9月人口已出現負成長,且預估2026年65歲以上人口到達20%,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現在平均約7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但廿年後的2040年只剩2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若加計對未成年的總扶養比則逼近1比1,這對於青壯年是個沉重的負擔;同時由於平均餘命延長,造成財政壓力,因此不僅將法定領取退休金年齡延後,而各類職業年金亦可能破產;此外,失智、失能人口亦不斷增加,目前台灣失能人口約50萬人,15年後預估將倍增,所以高齡、少子、扶養負擔加重、餘命延長及請領退休金年齡延後等,已是台灣現在及未來會面臨的常態。
李副董事長認為為了享受比較好的晚年生活(又稱晚美人生),至少應做好三方面的準備,分別為「經濟安全」、「健康照顧」以及「失智、失能照護」三大面向(詳下表),她認為雖然台灣社會已存在基礎保障,惟不盡完善,有部分須靠民眾自身努力,而有些部分則需藉助政府政策再強化。
在「經濟安全保障」方面,目前台灣社會中已存在的保障,包括第一層強制性的「政府社會保險」,主要依不同職業背景有軍、公、教、勞工、農民年金保險及一般國民的基礎年金保險,以及第二層由雇主提供的各類「職業年金」,包含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等,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健康照顧」部分則有全民健康保險。另外,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則有長照1.0及2.0,並自2020年起,在排富的條件下,每人每年有12 萬元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的稅賦抵減優惠。
雖然台灣社會在三個面向上已存在前述的基本保障,但仍有不足,以經濟安全保障而言,一般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最多6成,且各項年金皆有破產的風險;此外,若有突發重大疾病或失智失能時,亦無法支應額外巨額費用。
由於基本保障不夠,因此李副董事長建議,民眾自身就必須透過及早的資金管理或理財規劃來累積財富,在退休資金管理方面,可利用債券、股票、基金等工具不同的特性,來進行資產配置組合的理財規劃;或在不同年齡層購買適時需要的保單,如重大疾病保單及長照或失能保單,移轉老後的健康照顧及照護的風險,或購買一次給付的養老險、分期給付的年金險,或依退休年齡連結的目標日期、到期基金的投資型保單,達到經濟安全保障的目的;再者,可辦理「以房養老」,台灣自用住宅比率高達八成,且很多人終其一生最大的儲蓄即是房屋,然而退休後卻無法發揮其經濟價值,故可透過以房養老將房子產權「逆向抵押給銀行」,將不動產活化運用,可貸資金一般多為房屋價值的6-8成,銀行則按期支付養老金,即可將資產活化運用在自己身上。
然而在準備資金之後,亦應進行「資金安全保障」。像是台灣近年有所謂丟包老人,即子女將失能或失智的長輩丟置在安養機構,將其資產侵吞後,即不再負擔支付安養費用的責任,或年長者的退休資產遭人詐騙,為避免前述情形,可與指定的信託機構如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交付信託資產(如金錢、股票、保險金、不動產等)。民眾在意思表達清楚的情況下可採意定監護,或在意思已無清楚表達時,採成年監護制度的方式,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來管理資產,並指示銀行負責按期支付受益人所需之生活費用、醫療費用,或安養機構費用等。
在「健康照顧」部分,政府雖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但受限於健保經費,對於重大疾病的藥物給付限制仍多,因而自費負擔沉重,以治療癌症的標靶藥物為例,由於標靶藥物非健保全數納入健保,此外,尚需符合診斷後癌症期別及種類等種種因素,因此,大多需自費,以前10名自費標靶藥品為例,平均「年」治療費用從50到100萬不等,負擔非常沉重。建議民眾可透過購買重大疾病險、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或癌症險等商業保險,來填補缺口。
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政府所提供的長照2.0,雖然較長照1.0已擴大服務對象並增加服務項目,但仍面臨財源不穩定、長照專業人力缺乏、城鄉資源配置不合理及長照設施及服務品質不均的問題。因此民眾可購買失能險、長照險、失能扶助險、特定傷病險等來補強。
雖然台灣社會在經濟安全、健康照顧及失智、失能照護上已存在基本保障,民眾也可以對不足的缺口做些準備,但李副董事長認為,建構一個較為完善的銀髮金融保障體系,政府尚可透過一些政策推動及租稅誘因來使其更加健全與完備。
在「經濟安全保障」方面,以「以房養老」為例,目前台灣皆是由銀行採市場商業機制來進行推動,由於銀行擔心屋主的延壽風險、房價的波動風險及利率風險,因而在定價時加計安全成本,同時希望民眾在申辦時加購年金保險,因而加重民眾的成本負擔,此外,因逆向房貸多有期限,民眾擔心期限已到,但人尚健在,有被趕出屋外的風險,因此降低民眾申貸意願。而個別金融機構也因承辦戶數不夠多,而有風險集中及逆選擇的問題,民營銀行多不願開辦。因此,理想的機制應為「銀行以房養資金+壽險年金商品+信託+政府保證機制」,亦即將銀行以房養老的資金結合保險商品(如年金、長照險等),並委託銀行進行信託管理,而政府則成立保證基金,承擔銀行辦理以房養老的最終風險,亦即若抵押人活得太長就由保證基金填補,若活得短,則將房子拍賣多餘的錢放入基金,透過大數法則來完善以房養老最後一哩路,達到合理化民眾以房養老的成本,降低銀行風險,以及在宅安養的目標。
其次,在安養信託方面,應仿效日本「成年監護支援信託」制度,立法建立「專家監護人」,先交由法院選定專業的專家監護人評估建立信託架構內容,交付監護人去執行,以避免遭詐騙、親屬監護人不當挪用。同時政府應設法降低安養信託的費用。除此之外,政府也應提供租稅誘因給民眾,購買退休養老保障商品,建議財政部應就長照險或年金險等高齡商品,分別給予個人所得稅單獨列舉扣除額;並提供購買團體年金險的雇主租稅優惠。對於業者則應提供政策誘因,例如提高海外投資額度等,以鼓勵業者開發高齡化社會所需的保障型商品。此外,金管會推動強制新監理規範,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險本質,以健全台灣保險業之永續經營,亦有助於增強民眾對保險業之信心,進而借助商品來規劃晚年的經濟生活保障。
為推動銀髮金融之發展,近年金管會亦訂出若干獎勵措施,鼓勵金融業者研發更多面向或更多元符合實際需求之創新性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業已開發出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之信託商品,例如與安養照護機構合作;或與其他金融商品結合,包括︰以房養老、年金保險、長照保險及健康保險等;或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在壽險業已開辦具公益性質的「小額終老壽險」,並實施保單活化政策,開放民眾可將非投資型終身壽險,轉換為同一家公司的醫療險、長照險或年金險等。
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政府可用政策來引導健全長照機制,例如建議放寬保險業者投資長照設施,無須符合「即時利用及投報率需達2.345%最低標準」之規範,或政府提供閒置低度利用的土地,以協助業者降低建置長照設施的土地取得成本;或由政府興建後,透過發行長照設施的不動產受益憑證,再由壽險業投資;或開放民間(含壽險業者)經營長照機構,以滿足社會上對「中高品質」長照機構的需求。而政府則將有限的財源投入於最必要的「一般」民眾長照機構,以及長照機構的照護員培育。
至於「健康照顧」方面,建議可擴大全民健保用藥給付範圍,並提供政策誘因鼓勵業者開發銀髮保險醫療商品,例如銀髮高齡保障型、實物給付型等。
李副董事長指出,台灣邁入少子及超高齡化的社會,已是必然的趨勢,因此,如何架構一個「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機制,除了需積極宣導讓民眾在自己有能力的時候,做好自身規劃及準備外,政府亦應提供更多的政策及租稅誘因,引導民眾願意及早做準備;同時更應提供政策誘因鼓勵或採強制監理措施,來引導相關金融業者開發高齡社會所需的銀髮金融商品及服務;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主動來架構銀髮金融的安全網,透過結合民眾自己、金融業者及政府三方的合作,為台灣架構出一個「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