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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刷卡添保障1】信用卡理賠啟動 台鐵事故9名乘客刷卡買票賠逾1.5億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 信用卡達人寶可孟表示,以國泰世華銀行的世界卡或無限卡為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的旅平險理賠死亡、失能,如果正卡持卡人幫全家人買車票,那麼持卡人的保額是6,000萬元,配偶則是4,000萬元,未滿25歲的未婚子女2,...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刷卡添保障1】信用卡理賠啟動 台鐵事故9名乘客刷卡買票賠逾1.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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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達人寶可孟表示,以國泰世華銀行的世界卡或無限卡為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的旅平險理賠死亡、失能,如果正卡持卡人幫全家人買車票,那麼持卡人的保額是6,000萬元,配偶則是4,000萬元,未滿25歲的未婚子女2,000萬元。「有的信用卡則是只賠正卡持卡人,各家銀行依卡別規定不同有異。」
✍新聞報導👉https://bit.ly/3dQC3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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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鏡發財 採訪寶可孟!如果要搭乘台鐵/高鐵等交通工具,切記一定要刷卡買票!只要你是持卡買票或80%以上團費,萬一不幸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遭遇事故,信用卡附贈的旅平險死亡保障少則有450萬元、多則達6,000萬元,另外還會有意外醫療保障,真的很重要啊!😩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認為,這個旅遊行程,每人機票費用1萬2,000元、住宿費用6,000 元(機票費用及住宿費用合稱團費)及門票、餐食費用1,200 元、行程雜支3,700元,合計2萬2,900 元,小明用系爭信用卡刷其餘團費71600元,沒有指定要付團費中的什麼項目,所以就認定為平均清償各項費用。
這樣算下來,小明用系爭係用卡清償其中機票費用9,380元、住宿費用4,690元,未達全額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團費(約僅78%),小明一家四口不符系爭保險承保條件,非該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請求泰安產物給付保險金。
從最高法院見解中可以學習到,如果持有類似本案承保條件的信用卡刷旅行團費,似乎應該將交通運輸工具費用跟其他費用分開刷卡,這樣就能優先滿足承保條件,以免造成爭議及遺憾。」
【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分析】
用信用卡刷旅遊團費,怎麼刷才能保障保險權益?
刷卡比例差2%,領不到理賠金額2000萬
澳盛銀行發行泰安信用卡,澳盛銀行向泰安產物投保泰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即持卡人及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在本保險期間(101/1/1起至12/31止)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 以上之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泰安產物負賠償之責,該保險之旅行平安附加保險約明意外身故保險金為新臺幣2,000萬元。
簡單說明案情(以下名字只是舉例):
小明一家四口參加旅行社的旅遊行程,小明的配偶小花先用信用卡刷訂金一萬五,小明再用系爭信用卡刷其餘團費71600元。後來在旅遊中發生交通事故,小花跟一位小孩死亡,小明與另一位小孩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認為他們沒有滿足約定的刷卡條件,毋庸理賠。
最高法院認為,這個旅遊行程,每人機票費用1萬2,000元、住宿費用6,000 元(機票費用及住宿費用合稱團費)及門票、餐食費用1,200 元、行程雜支3,700元,合計2萬2,900 元,小明用系爭信用卡刷其餘團費71600元,沒有指定要付團費中的什麼項目,所以就認定為平均清償各項費用。
這樣算下來,小明用系爭係用卡清償其中機票費用9,380元、住宿費用4,690元,未達全額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團費(約僅78%),小明一家四口不符系爭保險承保條件,非該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請求泰安產物給付保險金。
從最高法院見解中可以學習到,如果持有類似本案承保條件的信用卡刷旅行團費,似乎應該將交通運輸工具費用跟其他費用分開刷卡,這樣就能優先滿足承保條件,以免造成爭議及遺憾。
#保險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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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分析】
用信用卡刷旅遊團費,怎麼刷才能保障保險權益?
刷卡比例差2%,領不到理賠金額2000萬
澳盛銀行發行泰安信用卡,澳盛銀行向泰安產物投保泰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即持卡人及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在本保險期間(101/1/1起至12/31止)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 以上之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泰安產物負賠償之責,該保險之旅行平安附加保險約明意外身故保險金為新臺幣2,000萬元。
簡單說明案情(以下名字只是舉例):
小明一家四口參加旅行社的旅遊行程,小明的配偶小花先用信用卡刷訂金一萬五,小明再用系爭信用卡刷其餘團費71600元。後來在旅遊中發生交通事故,小花跟一位小孩死亡,小明與另一位小孩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認為他們沒有滿足約定的刷卡條件,毋庸理賠。
最高法院認為,這個旅遊行程,每人機票費用1萬2,000元、住宿費用6,000 元(機票費用及住宿費用合稱團費)及門票、餐食費用1,200 元、行程雜支3,700元,合計2萬2,900 元,小明用系爭信用卡刷其餘團費71600元,沒有指定要付團費中的什麼項目,所以就認定為平均清償各項費用。
這樣算下來,小明用系爭係用卡清償其中機票費用9,380元、住宿費用4,690元,未達全額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團費(約僅78%),小明一家四口不符系爭保險承保條件,非該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請求泰安產物給付保險金。
從最高法院見解中可以學習到,如果持有類似本案承保條件的信用卡刷旅行團費,似乎應該將交通運輸工具費用跟其他費用分開刷卡,這樣就能優先滿足承保條件,以免造成爭議及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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