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保險金額保險價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保險金額保險價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fsc (遺忘了很多曾喜歡的東西)看板NCCU04_GRMI標題[情報] 保險法時間Mon Ap...
題目: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
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份,時值房價下跌
,其價值僅剩1200萬元,估計所受損失300萬元。
試問系爭保險契約究為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試問乙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一)、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保險法50條第三項)
。至於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
契約。(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本例中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2000萬,故為定值火
災保險,至於並以其保險價額為保險金額,可知其又為全部保險。
(二)本例中為定值保險又為全部保險,為因房價下跌,而使實際保險價額低於保險金額,
形成超額保險,是否有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非無疑義:
1.否定說:其既係定值保險,縱構成實際上超額保險,若屬善意時仍全部有效,保險人須
依約理賠,無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如為定值保險,在事故發生時,原應不
再去估價)。
2.肯定說:
(1).定值保險的意義,在於容忍某種程度的不當得利,以換取保險事故發生時計算保險價
值之便利,此稱為超額定值。
(2).為如此種差距已為「顯著」時,基於不當得利之原則,已無容忍之必要性。則回歸不
定值保險處理。
如採否定說,無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則因為足額保險,乙公司應賠償
2000/2000×300×2000/1200=500
如採肯定說,基於不當得利的考量,如差距「顯著」時,則應回歸不定值保險,適用保險
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因甲房屋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其價值為一千二百萬,與其訂約時之
價值2000萬元差距八百萬,其差距已十分顯著,故應回歸至不定值保險處理,而由保險人
已向甲支付保險金三百萬。
2000/1200->1200/1200×300=300
題目:甲以其明代之二件完全相同之古董花瓶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竊盜保險,雙方約定二件標的
之保險金額皆為2000萬元,但並無提及保險價額之數額。某日,其中一件遭雅賊竊走。另
外一件經蘇富比拍賣公司鑑定後市價應為1000萬元。試問乙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
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即保險標的之價值在投保時,未加以規定,等到事故發生時在
加以確定估計之保險,亦即保險單上,只有保險金額之記載,而無保險價額。
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計算,計算賠償
。
在本例中,甲只約定保險金額,並未就保險價值為事先約定,故為不定值保險。
而於實際損失發生時,其市價為一千萬,故乙公司應賠償甲一千萬元。
2000(保險金額)76I後/1000(保險價值)->1000(保險金額)/1000(保險價值)×1000=
1000
(善意超額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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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何謂任意責任保險?何謂強制責任保險?並試以被保險人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為例說明扼
要說明在我國保險法上:
1.兩者在責任制度上之重要差別為何?
2.兩者對受害人賠償上之不同與作用為何?
3.強制責任保險能否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
1.
(1)任意責任保險,乃責任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自由意願自發性所締結。(財產保
險)
強制責任保險,乃為國家為一定之目的,立法強制有特定資格之當事人有訂約
義務之責任保險契約。(社會保險)
(2)保護對象不同
任意:被保險人
強制:受害人
(3)保險之範圍不同
任意:以承保過失責任為原則,故意不賠原則 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強制:以無過失賠償責任理論為基礎,故亦仍予賠償,強化對受害人的保障
2.按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依一般責任保險通則,為保險標的之責任必須為法律責任、民事責
任、過失責任;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僅限於「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
害或死亡者」所負之責任,並非所有因汽車交通事故所發生之損害均包括在內,再者,汽
車強制責任保險,因其主要目的在保護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故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即明定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故意所致之損害亦須賠償。另外,依該法第七條規定,不論
加害人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賠償金額費為以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此即為保險學上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亦與保險法上之過失責任賠償主義不同。
故任意:乃以填補被保險人賠償第三人所致之損害為目的
而強制:則以保護受害人為目的
3.人類科技文明日新月異,其所造成的傷害,非吾人所能控制、避免,如核子事故及汽車
肇事,此等損失若能透過強制責任保險,對第三人之保護堪稱廣泛和周到。但如全面採強
制責任保險,則非人力物力所能負擔,故只能針對重大或發生頻繁之事故採取強制責任。
故強制責任保險不能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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