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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調查員薪水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禮拜除了早上要開定期會之外,還有很多行程,例如要跑跑勞資爭議調解。
今天勞動節,來說個無力的故事。
昨天的調解,起因為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初開始調查員工是否有變更工時的意願,並且說明若無法配合,可能將走上資遣。
這樣的做法,資方一直跟我說這不是逼迫,這是有所選擇的。忽略了他們變更工時的結果將是減薪。
再來,我的陳情人因為實在無法接受變更工時後,減少的薪水,於是「選擇」被資遣。
然而問題又來了。
因為陳情人每個月的薪資都有所不同,但依勞工保險條例,公司可以只在每年的二月底和八月底變更投保薪資即可。
然而以2月27日為離職日的話,再以陳情人每個月「應領薪資」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陳情人在資遣後可以申請的「失業津貼補助」可以多一萬八千元。
只因勞保條例為了資方行政方便,同意公司每年只要有兩個時機點去做投保級距的變動。
但資方只以:「我們合法投保」為由,認為他們不需要給付陳情人這樣的損失。
資方可以選擇調查員工是否願意配合變更工時變更薪資的意願,可以選擇將不願意配合的員工資遣,可以選擇什麼時候資遣,可以選擇什麼時候調整投保級距。
而勞工這時候,能選擇什麼?
在五一勞動節的這天,很難過地寫了一下這件事。也希望我們未來可以爭取更多勞工的「選擇空間」。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