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保險職業不實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保險職業不實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uzh (賣Longchamp花瓣包一個)看板Insurance標題Re: [討論] 意外險職...
看不下去了
你還要死鴨子嘴硬 先說好 我只回這一篇 不論你是什麼回應
個人造業個人擔
※ 引述《capufish2 (超級流浪者)》之銘言:
: 首先就大家覺得最不對的職業告知來說
: 今天我就是那個菜鳥業務,我完全不曉得什麼兼職,什麼工作內容的危險性
: 我只知道用職業名稱來填寫工作職業
: 於是我就在職業攔寫上:『自行車買賣商』
你看清楚要保書嗎?除了職業外,一定都還有工作內容
不純是販賣商 要兼修理者,一定要把修理寫進去,不是你寫販賣商就是純販賣商
意外險投保 如果有兼職一定要講明
正職 兼職 兩者取其職業類別高 沒有在分 哪個工作時數多還少
比如我正職幹保險業務----->2類業務
但是假日會兼差去跑卡車--->6類卡車司機
這樣我的職業類別就是6 而非2 縱使我從事兼差的時間很少 遠少於正職
我還是6類
就跟精神科的醫生護士在某些公司意外險中會歸類到4 5 6類的高類別一樣
不是寫醫生跟寫護士 通通會算在1類
我用中壽為例 你知道一樣堆高車司機,普通公司工廠的他們是歸3類
但是在機場碼頭是歸4類嗎
一般軍人是歸在3類左右,但是如果是未爆彈處理 水中爆破大隊 飛官是拒保嗎?
你知道未爆彈也有不願役的成員嗎?
林背去支援未爆彈小組時候覺得超爽的,但是渾然不知道萬一我被炸死了
老爸老媽一毛錢意外險都領不到(那時我還沒進保險業)
如果保險公司覺得有疑問 一定會再發生調 或照會
貨運行負責人(老闆),如果自己不開車那就是1類
如果自己會下海,就算是兼差,一樣要歸到6類
你不要用那種詭辯的射倖心態來誤導不懂的人,領死亡理賠絕對不是要保人在領
你想過這個問題沒有?
今天受益人看著保額寫2000萬,如果沒有領到2000萬,
免貢一定跟你(保險公司 業務)輸贏的 你想過這個問題沒有
你不用跟受益人講這些543 我告訴你 沒一個家屬聽得進去
家屬心態:人死了最大,沒有照保單保額賠,一定會糾紛,就是這麼簡單
沒有你想的那樣簡單
如果你的朋友在修理車時候被齒輪夾斷手指變殘廢,你覺得保險公司會怎麼理賠?
本來保300萬結果因為這樣賠200萬,你朋友會怎麼想?
他不會想到你幫他每年省多少保費 他只會想到 趕玲羊 都是你害我少領100萬
沒有那種 萬一我剛好不是因為職業上的ooxx就可以多賠一點 這山小?你在賭樂透嗎?
買保險本來就是在規避風險,結果你在找石頭給人擔?
足額投保是基本規劃 誠實告知本來就是義務,也許私底下懂門的人 或是業務會用一些
奇淫怪巧來搞一些東西,但是絕對不是把他推廣給所有人!
你知道打官司有多累??你進過法院,去告過人,去當過被告嗎?
到時候你可以幫忙打官司?你能搞定那些東西?
: 這點,我沒有不實告知的問題
你沒不實告知???
: 被保險人也沒有,他確實是在賣自行車沒錯
除了賣 他還修!!!!這點你有沒有告知??
: 若保險公司核保通過,讓被保險人以職業類別1的自行車買賣商投保
: 來看保險法的條款會有什麼結果
: (融通,標靶,兩年後,就沒辦法看條款來解釋了吧?)
: 各保險契約的第1條通常都是
: *********************************************
: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 ********************************************
這一條講得很簡單,問題是理賠權握在保險公司手上
不爽來告我 告贏就是你的 不然那來這麼多保險糾紛 橋不平後 又要去訴訟
這一條坦白講是給法官用的,絕對不是給你用的
而且你確實有在修理 不要以為保險公司很好騙
叫法官把你店旁邊 左鄰右舍都叫去法院問 關起門來
一個一個隔離 用很嚴肅的態度問 如果你說謊 就涉嫌偽證
我想你鄰居應該會說 你除了賣車 還兼修車吧
這樣還有甚麼好說的??1類還3類??
: (以下說明個人認為什麼條款是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 保險法第64條
: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
: 也就是說
: 如果被葉少爺開車撞死,去電影院看電影被小丑開槍打死
: 這些危險的發生,不基於沒說明清楚的事實時
: -------------------------------------
你的舉例就是在射倖詭辯 都舉不是職業風險
你想過那天你朋友 心血來潮騎腳踏車去買檳榔 結果被車撞死
保險公司卻主張 你朋友應該是修好車去試車 屬於未誠實告知職業風險
理賠要打折
不爽 不爽來打官司阿 打贏都你的
: 保險公司是沒辦法解除契約的,這條有解答oca大的惡意投保的疑惑了嗎?
: 再來看看大家覺得有問題的地方
: 保險法第59條
: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 ------------------------------
: 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 ----------------------------------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 *******************************************************************
: (大家說的誠實告知就是看這一條)
: 再來看我覺得為何會覺得對被保險人有利
: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
: ---------------------------------------------------------------
: 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 ****************************************************************
: 保險公司知道被保險人是自行車買賣商(核保當然得考慮到有修車的可能性)
: 若仍以職業類別1核保通過,那麼根據60條的解釋,它就該賠
: 因為保險公司已經知道這個自行車買賣商的危險性可能是3
: 但卻承保通過,這個時候就已經損失應有的權利了(60條)
: 我告知1,保險公司覺得是3,那沒話說
: 但告知1,保險公司也覺得是1,那麼發生事情他就該賠1的錢
: 如果發生事情,又跟職業無關,保險公司有很大的可能性得全部理賠
: 基於這個觀點,我實在想不通用職業類別1投保的壞處在哪
: 除了吃誠實豆沙包的人以外
: 如果以上條款理解有誤,請大家再指教一下
最後勸你一句話 如果你能擔保日後的情況 你就去做 如果沒有那個能力處理後續的
東西,那就不要亂出主意
專業顧問 跟 專業顧門口 長得還蠻像的
言盡於此 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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