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法119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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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險法119條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邱志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1.09.08 【高雄養殖水產保險推動情形說明會】 #爭取中央保費補助提高至4成 #爭取險種新增白蝦.鰻魚.午仔魚 養殖水產保險自106年試辦開始,到今年《農業保險法》正式上路已邁入第5個年頭,然而高雄市的平均投保率卻仍僅有3.76%,保險覆蓋率低落,遲遲未見起色,為此我於3日邀集漁業署及農金...

  • 保險法119條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8 1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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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高雄養殖水產保險推動情形說明會】
    #爭取中央保費補助提高至4成
    #爭取險種新增白蝦.鰻魚.午仔魚
    養殖水產保險自106年試辦開始,到今年《農業保險法》正式上路已邁入第5個年頭,然而高雄市的平均投保率卻仍僅有3.76%,保險覆蓋率低落,遲遲未見起色,為此我於3日邀集漁業署及農金局至立法院共商解方。

    農金局表示,臺灣近15年農業天災損失平均每年119億元,現金救助平均每年30億元,災損覆蓋率僅有2成5,有7成5的災損由農民自行負擔,且近年災損呈現加劇趨勢,亟須農業保險穩定農民收入。而高雄市水產保險投保情形,目前以永安區為最大宗,彌陀區次之,106、107、109年度皆有理賠紀錄。

    我向與會官員強調,臺灣地理環境與氣候條件特殊,氣象多變複雜、且易受颱風侵襲,養殖水產經營風險日漸升高,水產保險的推廣勢在必行。而影響養殖漁戶投保意願的關鍵,仍在於風險意識的建立、合理的保費負擔以及完善的保險選擇。

    首先,農委會應與地方定期座談,在瞭解養殖漁戶需要的同時,強化風險意識,推廣保險觀念;再者,考量水產保費相較農作物保費高昂,保費的調整需要農委會與保險公司協力精進保單,保費的補助則有賴農委會與高市府支持,目前高雄水產保費原則是由農委會補助1/3、高市府補助1/3、漁戶負擔1/3,然而依據《農保法》中央保費補助比率上限規定,法律施行後5年為75%,第6年起則為60%,顯見農委會的補助比例仍有成長空間,因此我已責成漁業署研議提高補助比率至4成,並協調高市府一同將漁戶自負額降至2成,希望未來甚至能夠比照豬隻及稻作保險,走向全公費的政策性保險;最後,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尚不足以涵蓋高雄養殖水產保險需求,包含尚未有針對白蝦提供任何保險,鰻魚、午仔魚的保險也僅有降水型而缺少溫度型,農委會應盡快加強保單開發,滿足更多漁戶保險需求。

  • 保險法119條 在 白映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8 09: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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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救護人員被調職了...

    新聞:高市消防局2名救護人員,本月21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總,指定送往榮總治療。但救護人員評估病情認為危急,建議就近送大同醫院,雙方僵持對立,患者丈夫遂致電高市議員李雅芬求助。李雅芬電話中請救護員幫忙送指定醫院,但救護員表示「無法跨區送醫」,患者丈夫最後只好自行開車送醫,事後消防局認為2救護員作法不夠體恤沒同理心,決定調整服務單位作為警惕。《蘋果新聞網》致電消防局長,局長黃江祥說:「同仁認真但作法不夠彈性,因此調整服務單位盼能改進,勿讓理應服務市民的工作,變成與民對立僵局。」
    據了解,本月21日晚間8時37分,高市消防局前金分隊接獲一件疾病救護,內容指一名鄭姓婦人身體不適到自強一路診所就醫,因鄭婦高燒到37.7度,且血壓飆破200mmHg,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治療,鄭婦丈夫朱男遂撥打119,請救護車協助將太太送至平時就診的高雄榮總。出勤的前金分隊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建議送距離較近的大同醫院。但鄭婦丈夫說,「太太病歷都在榮總」,指定送榮總,結果雙方為了送哪家醫院沒有共識,僵持約6、7分鐘。

    關鍵字:
    「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

    想法:
    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就近」、「適當醫院」,
    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
    到底要聽誰的呢?

    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
    事後人死了,問題就大了,
    救護車聽家屬的,送遠的醫院,
    中間病患掛點了,算誰的?

    答案是「就近」!

    1.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
    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依照現行法律,「就近送適當醫院」
    對救護車而言,
    是比較保險(法律上風險比較小)的作法。

    2. 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之前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
    但病情特殊,必要時
    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

    後來修法拿掉但書,修法理由為:
    (1)一堆患者或其家屬據此要求往特定醫院,
    實務上常滋生諸多困擾與爭議,
    往往造成浪費救護資源或遭受病患家屬抗議檢舉情事,
    (2)為了維護消防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專業判斷空間,
    及減少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時所生爭議,
    並適時兼顧患者或家屬的特殊需求,爰刪除本條但書規定」
    依前開修正說明可知,
    前開法律亦賦予救護人員擁有專業判斷之選擇裁量,
    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

    3.現在並沒有
    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法律」依據。
    雖然「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5條
    有開一個小門,允許民眾交1700元後指定醫院,
    但那個規定是「地方政府法規」,
    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
    且那個規定也寫
    「大量傷病」「心肺功能停止」情況不適用,
    「緊急情況」不適用,
    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
    就應該依照專業送「就近醫院」,
    即使家屬願意切結、交1700元,
    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

    4.救護車通常是在責任區內跑來跑去,
    今天家屬要求跨區,一趟下來時間拉長,
    同時間如果有其他人要用救護車,也會叫不到,
    這也是有醫療資源排擠的問題⋯⋯

    結語:
    「家屬要求」跟「救護車專業判斷」的取捨,
    本來就是兩難,
    在法律面是要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
    在實際面,既然情況緊急,
    應該也是先送「就近送適合醫院」
    把緊急情況排除,穩定後再轉院。

    緊急情況下,還要救護人員保持彈性,
    那要怎麼保持?
    訓練時一再要求救護人員依照SOP,
    實際操作時卻要求他們「保持彈性」,
    話都是你們這些長官講的,
    反正萬一出事情,你們也是不用負責的,對吧?!

  • 保險法119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7 20:23:35
    有 2,870 人按讚


    新聞:高市消防局2名救護人員,本月21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總,指定送往榮總治療。但救護人員評估病情認為危急,建議就近送大同醫院,雙方僵持對立,患者丈夫遂致電高市議員李雅芬求助。李雅芬電話中請救護員幫忙送指定醫院,但救護員表示「無法跨區送醫」,患者丈夫最後只好自行開車送醫,事後消防局認為2救護員作法不夠體恤沒同理心,決定調整服務單位作為警惕。《蘋果新聞網》致電消防局長,局長黃江祥說:「同仁認真但作法不夠彈性,因此調整服務單位盼能改進,勿讓理應服務市民的工作,變成與民對立僵局。」
    據了解,本月21日晚間8時37分,高市消防局前金分隊接獲一件疾病救護,內容指一名鄭姓婦人身體不適到自強一路診所就醫,因鄭婦高燒到37.7度,且血壓飆破200mmHg,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治療,鄭婦丈夫朱男遂撥打119,請救護車協助將太太送至平時就診的高雄榮總。出勤的前金分隊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建議送距離較近的大同醫院。但鄭婦丈夫說,「太太病歷都在榮總」,指定送榮總,結果雙方為了送哪家醫院沒有共識,僵持約6、7分鐘。

    關鍵字:
    「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

    想法:
    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就近」、「適當醫院」,
    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
    到底要聽誰的呢?

    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
    事後人死了,問題就大了,
    救護車聽家屬的,送遠的醫院,
    中間病患掛點了,算誰的?

    答案是「就近」!

    1.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
    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依照現行法律,「就近送適當醫院」
    對救護車而言,
    是比較保險(法律上風險比較小)的作法。

    2. 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之前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
    但病情特殊,必要時
    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

    後來修法拿掉但書,修法理由為:
    (1)一堆患者或其家屬據此要求往特定醫院,
    實務上常滋生諸多困擾與爭議,
    往往造成浪費救護資源或遭受病患家屬抗議檢舉情事,
    (2)為了維護消防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專業判斷空間,
    及減少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時所生爭議,
    並適時兼顧患者或家屬的特殊需求,爰刪除本條但書規定」
    依前開修正說明可知,
    前開法律亦賦予救護人員擁有專業判斷之選擇裁量,
    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

    3.現在並沒有
    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法律」依據。
    雖然「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5條
    有開一個小門,允許民眾交1700元後指定醫院,
    但那個規定是「地方政府法規」,
    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
    且那個規定也寫
    「大量傷病」「心肺功能停止」情況不適用,
    「緊急情況」不適用,
    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
    就應該依照專業送「就近醫院」,
    即使家屬願意切結、交1700元,
    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

    4.救護車通常是在責任區內跑來跑去,
    今天家屬要求跨區,一趟下來時間拉長,
    同時間如果有其他人要用救護車,也會叫不到,
    這也是有醫療資源排擠的問題⋯⋯

    結語:
    「家屬要求」跟「救護車專業判斷」的取捨,
    本來就是兩難,
    在法律面是要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
    在實際面,既然情況緊急,
    應該也是先送「就近送適合醫院」
    把緊急情況排除,穩定後再轉院。

    緊急情況下,還要救護人員保持彈性,
    那要怎麼保持?
    訓練時一再要求救護人員依照SOP,
    實際操作時卻要求他們「保持彈性」,
    話都是你們這些長官講的,
    反正萬一出事情,你們也是不用負責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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