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法要保人變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險法要保人變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險法要保人變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險法要保人變更產品中有6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林淑芬,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家成為育兒家庭的神隊友 #請從彈性的育兒假開始! 政府積極想要解決少子女化問題, 投入經費建置公共托育體系,提供幼兒園學費補助, 鼓勵家長送托,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這彰顯著育兒不是個別家庭的責任,而是社會共同承擔, 國家勢必要扛起友善育兒的責任,正視育兒家庭遇到的困難與需求!! 2009年...

  • 保險法要保人變更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5 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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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成為育兒家庭的神隊友 #請從彈性的育兒假開始!

    政府積極想要解決少子女化問題,
    投入經費建置公共托育體系,提供幼兒園學費補助,
    鼓勵家長送托,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這彰顯著育兒不是個別家庭的責任,而是社會共同承擔,
    國家勢必要扛起友善育兒的責任,正視育兒家庭遇到的困難與需求!!

    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法納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相關規範,
    給予因照顧3歲以下嬰幼兒需要暫時離開職場家長薪資津貼補助。
    但育嬰留職停薪必須以「月」為單位,
    育兒家長必須暫時離開職場,復職後是否能夠回到原單位仍是未知數。
    某種程度是逼迫育兒家長,特別是女性面臨育兒與工作必須二擇一。

    #瑞典親職假值得參考
    聯合國研究報告推崇瑞典親職假(育兒假)制度,將親職假區分為「有薪親職假」、「無薪親職假」及「臨時親職假」。有薪親職假的請假單位,可以選擇「全天」、「半天」或是「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工時。以彈性化親職假的方式,打造友善職場的育兒模式。勞資雙方可以就工作樣態與育兒需求協商親職假的規劃。

    今天淑芬與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吳玉琴、#洪申翰與范雲委員共同召開「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修法公聽會」。我們邀請性別研究、勞動法等專家學者,以及工會與民間團體等共同討論,會中有些方向與想法值得作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育嬰假應擴大至育兒假或親職假的概念
    現行育嬰假僅侷限於三歲以下的幼兒家長,會議上大家皆有共識育兒不是只有三歲以下嬰幼兒才有需求。幼兒進入幼兒園至小學,像是腸病毒、流感等停課,或是生病無法到幼兒園或學校,仍需要家長照顧。我們應打破育兒僅照顧小嬰兒的概念。參酌瑞典放寬至12歲以下兒童,我們應該更進一步去思考從3歲放寬至8歲。

    #有薪育兒假或親職假不同於育嬰留職停薪,應以法律授權訂定,提供類型化選擇。
    育嬰留職停薪屬於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勞雇雙方無提供勞務與工資義務。若以請假方式設計有薪育兒假,必須以法律明確授權請假程序,而且必須思考兼顧雇主合理正當需求及調適可能性,以避免造成反效果。

    #彈性化育兒假以天或小時為請假單位,#為兼顧雇主人力調配需求可建立預先排假權。
    為讓勞資雙方可以針對工作樣態協商育兒假彈性,初步規劃可以請月、天﹑半日至小時,托盟草案初步研議方向經雇主同意後,三個月內不可以再變更。參考瑞典制度,為兼顧人力調配需求,同樣要求育兒家長必須於請假前兩個月提出申請。在未來修法上可建立預先排假制度。

    #彈性化育兒假的財源估算
    彈性化育兒假是為了讓受雇者可以邊工作邊育兒,促進就業穩定。因此,會上亦有共識財源以就業保險支付較具有正當性,惟有薪彈性化育兒假若符合家長需求,勢必會增加請領薪資補貼件數,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財務評估試算。

    整體而言,建立友善育兒的就業環境才是解決少子女化的正解。除了普及化的公共托育,可以調節工作與育兒衝突的彈性育兒假同等的重要。在蒐集完上述意見後,淑芬會繼續努力,進一步提出修法版本。同時也要求勞動部調查育兒家長的需求,以及針對雇主調查兩種育兒模式(育嬰留停、彈性化育兒假)較符合工作現場需求。此外,勞動部與經濟部應共同研議配套修法方向並提出書面報告。

    最後,也歡迎大家留言分享育兒與工作之間掙扎甘苦談喔~

    #我要工作也要育兒
    #孩子不會吸空氣就長大需要親職陪伴也要親職的收入啊
    #商總與會代表說今天是要提升幸福社會
    #友善育兒幸福社會真的需要工總和商總能全力支持

    #彈性育兒假
    #親職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法要保人變更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3 1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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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3號星期五的今天,邀請 #王者精選的支持者 一起上線聽課!沒想到上班日的下午還吸引超過350人同上,甚至看到有同學邊開車邊聽課,好替這幾位同學捏一把冷汗💦
     
    #今天聊的案例是 👉《王者精選 P.33 案例四 》
    📖 難度等級:★★★☆☆ 三顆星
    📖 爭點探討:#用遺囑拋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 演練:實戰上常遇到的 保險法x民法的交錯問題!
     
    #有跟到?#沒跟到?
    👉 沒關係,有書的夥伴不妨讀完後想想這道 #課後思考:
    🧠 如果這件案例的當事人寫遺囑說要將保險理賠金改成給前夫,效力到底是受益人的變更,還是民法上的遺贈?
     
    ▪️▫️▪️▫️▪️▫️▪️
    最後,幸好今天網路、聲音都給力(除了中間小小斷掉,下次要買綠 #乖乖 放在電腦上),同學們也超專業淡定!
     
    經過這次直播,你是不是也覺得 #讀判決 變得更快更好上手了呢❓❓
    謝謝大家,週末愉快!!!我們下次見!

    #第一次試驗近400人同上線上課,#每位同事要hold一百多人
    #結束後終於可以去壓驚了

  • 保險法要保人變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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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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