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法受益人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險法受益人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險法受益人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險法受益人規定產品中有5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質? (一)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2項、第146條第1項第8款、第 2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各種準備金,係由保險人(保險業者)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辦法而計...

保險法受益人規定 在 保險知識型IG-Polida保立答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0-08 04:18:20

保險為什麼是高資產族群的預留稅源(節稅)的工具,小編告訴你4個技巧🤫​ -​ 1️⃣【列舉扣除保險費,減輕綜合所得稅】​ ​ 保險費可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一,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以列舉2.4萬元保險支出。要注意只有人身保險費才能列舉,且已獲得保險理賠的不能列舉扣除。​ ​ 傳送門👉 #保險...

  • 保險法受益人規定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19:11:48
    有 137 人按讚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質?

    (一)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2項、第146條第1項第8款、第 2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各種準備金,係由保險人(保險業者)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辦法而計算、提存之金錢,目的在於保障全體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人權益,遂限制保險人對於該筆金錢之使用權限,本質上仍為保險人財產,並非保險人向特定對象所為金錢給付。
    (二) 並應由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方式之保險人資金。再對照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前段、第124 條規定,益徵各種準備金仍係保險公司責任資產,要保人等權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時,得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行使權利,此與一般保險金債權有別。
    (三)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概念你都會了嗎

    判決這邊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2c%e5%8f%b0%e4%b8%8a%2c1874%2c20200806%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最新實務見解不中斷

  • 保險法受益人規定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5 22:16:04
    有 167 人按讚

    車禍的保險金到底是不是遺產?

    有網友問,他的母親車禍過世,領到了:強制責任險、人壽險保險金、醫療費保險金,損害賠償金…等,由於當時爸爸叫哥哥去領,領完之後爸爸又叫哥哥轉給爸爸,這樣到底會不會有遺產稅或贈與稅?

    這些收到的錢都要分門別類來看:

    強制責任險的死亡給付,受益人是爸爸及子女,不屬於遺產。

    人壽保險金如果指定受益人的話,依照保險法規定(除非是帶病投保,躉繳保險...或特別有逃漏稅情形),原則上是不屬於遺產。

    醫療費或癌症險的保險金,原則上是由本人取得,這就屬於遺產的問題。

    因為車禍造成死亡,賠償其他的親人的精神賠償,是屬於補償爸爸及子女的繼承痛苦,所以不屬於產遺產。 

    如果當時為求方便由哥哥取得大部分的金額,日後要轉給父親,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稅的問題?只要能夠明確舉證,依照個別不同的性質作說明,不至於會被認定為贈與。

    律師建議,該由誰領就誰領,盡量不要代領,因為代理領取金錢之後再移轉大筆的金額,由於是二親等親屬間金錢的移轉超過220萬元以上,都容易被國稅局查核,發函要你解釋移轉資金的原因,挺麻煩的。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保險金
    #車禍
    #遺產稅
    #贈與

  • 保險法受益人規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2 16:40:39
    有 28 人按讚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