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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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9 1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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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 #即時分析
    ©【保險新時代,視訊取代親晤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媒體今(5/19)日報導,保險局為了讓保險業營運服務不中斷,業務員可以正常銷售保單,擬開放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要求壽產險二大公會討論推出「暫行措施與替代方案指引」,最快下周就會出爐。

    🔹《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vs. 金管會管理規則: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

    業務員親眼見到客戶親簽投保相關文件,並不是源自於任何法律的規定,縱使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僅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沒有說被保險人不能合法授權別人代替簽名,就別提「親見」這件事,到底是從什麼樣的法律概念而來。

    但是,金管會發布的「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在十七項第7點有規定,將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列為懲處事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代簽爭議。數十年保險實務,投資型保單糾紛多🔹

    我從事保險實務工作數十年,看過不少因為親見親簽所惹出來的糾紛,尤其是在投資型保單,父親為要保人,以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高額投資型保單,數年後因為投資虧損,父親就跳出來說保單上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的,未得到女兒同意,保險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再加計利息。

    保險公司輸了。
    賠完這一筆錢,回頭要業務員賠償公司。

    🔹親見親簽,盡責但落伍🔹

    所以,保單招攬過程中的親見親簽雖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在招攬階段事先避免發生契約爭議的唯一方式,但卻不失是一個有效的方式,尤其許多司法判決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階段,即有義務去審核客戶簽名到真假,不可以等到要理賠了,再來說簽名有問題。

    「親見親簽」便是保險業所選擇及採取的盡責手段,但是坦白說,有點落伍。

    🔹現今科技發達,要確保真意,不只有親見一途🔹

    尤其在科技發達的現今,要確保當事人投保的真意,及相關人等簽名的真正,並非不親見親簽就不可能做到。

    親見親簽的制度不是錯,只是落伍,是為了盡責審查,卻帶來許多不便。

    尤其是在疫情越發嚴重的時候,更影響了保險產業的營運。

    這次的調整雖是暫時的,但我相信,走過這一遭,就不會再走回頭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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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10 2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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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高等法院107年保險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引自法源法律網)
    1 、保險經紀人於招攬保險過程中,與要保人接觸者實為其所屬業務員,保險業務員應確實向要保人解釋保險商品內容,俾使保險契約得以有效成立,且於保險契約遭保險人拒絕核保時,亦負有告知要保人之義務,倘其未盡告知義務,致被保險人受損害時,保險經紀人即應與該保險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2、董秀蘭係經華勝安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之業務員,其於招攬系爭保險契約2時,未確實向林雲鳳解釋系爭專案設有不得重複投保之限制,自屬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不為說明」之規定,又華南產險公司已將系爭保險契約2不予核保之事通知華勝安公司,董秀蘭應無不知情之理,若其及時履行告知之義務,上訴人即有機會另行覓保,而得預期系爭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享有請領保險金120萬元之利益,董秀蘭履行保險業務員職務之行為顯有過失,且上訴人所失利益與董秀蘭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予認定。從而,上訴人備位之訴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董秀蘭、華勝安公司連帶給付120萬元,核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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