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保險支票取消禁背南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保險支票取消禁背南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oseH (荷西)看板Insurance標題Re: [討論] 保險公司這樣做真的可以嗎?時間S...
幾個觀點給版友們參考:
1.理賠金被扣走,跟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為同一金控無關,
即使聯邦銀行+南山人壽(荷西親自處理過)
或台新銀行+富邦人壽
會發生的事情依然相同。
2.取消禁背的支票就可以破解這個問題嗎?
不行,所謂開立不記名支票或可轉讓支票的手法,早在多年前已經被銀行破解。
還來不及拿到支票,錢就已經消失了。
3.法源依據為何?
法律不只有法條,還要看法律函示與實際判例。
有版友質疑理賠金為未實現債權,為什麼銀行可以拿走?
結論是可以的,請看下列法條+函示:
法律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
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法律函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6年度署聲議字第421號函:
要 旨:
按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該金錢債權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
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執行
就法條來說,
債務人=保戶
第三人=保險公司
債權人=銀行
函示的部分,
很簡單,理賠金為保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而且是"附有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
債權人當然可以依此函示來強制執行。
至於有版友提到曾經對保險公司提告,拿回理賠金,
荷西感到不可思議,也希望版友能詳細分享那個案例。
--
荷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8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