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契約無效事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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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 #即時分析 ©【保險新時代,視訊取代親晤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媒體今(5/19)日報導,保險局為了讓保險業營運服務不中斷,業務員可以正常銷售保單,擬開放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要求壽產險二大公會討論推出「暫行措施與替代方案指引」,最快下周就會出爐。 🔹《保險法》第105條...

  •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9 1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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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 #即時分析
    ©【保險新時代,視訊取代親晤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媒體今(5/19)日報導,保險局為了讓保險業營運服務不中斷,業務員可以正常銷售保單,擬開放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要求壽產險二大公會討論推出「暫行措施與替代方案指引」,最快下周就會出爐。

    🔹《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vs. 金管會管理規則: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

    業務員親眼見到客戶親簽投保相關文件,並不是源自於任何法律的規定,縱使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僅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沒有說被保險人不能合法授權別人代替簽名,就別提「親見」這件事,到底是從什麼樣的法律概念而來。

    但是,金管會發布的「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在十七項第7點有規定,將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列為懲處事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代簽爭議。數十年保險實務,投資型保單糾紛多🔹

    我從事保險實務工作數十年,看過不少因為親見親簽所惹出來的糾紛,尤其是在投資型保單,父親為要保人,以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高額投資型保單,數年後因為投資虧損,父親就跳出來說保單上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的,未得到女兒同意,保險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再加計利息。

    保險公司輸了。
    賠完這一筆錢,回頭要業務員賠償公司。

    🔹親見親簽,盡責但落伍🔹

    所以,保單招攬過程中的親見親簽雖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在招攬階段事先避免發生契約爭議的唯一方式,但卻不失是一個有效的方式,尤其許多司法判決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階段,即有義務去審核客戶簽名到真假,不可以等到要理賠了,再來說簽名有問題。

    「親見親簽」便是保險業所選擇及採取的盡責手段,但是坦白說,有點落伍。

    🔹現今科技發達,要確保真意,不只有親見一途🔹

    尤其在科技發達的現今,要確保當事人投保的真意,及相關人等簽名的真正,並非不親見親簽就不可能做到。

    親見親簽的制度不是錯,只是落伍,是為了盡責審查,卻帶來許多不便。

    尤其是在疫情越發嚴重的時候,更影響了保險產業的營運。

    這次的調整雖是暫時的,但我相信,走過這一遭,就不會再走回頭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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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保險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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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保單
    #業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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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24 14: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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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9月9日投保重大疾病及醫療保險,同年9月21日檢查罹患癌症,保險公司拒賠,有理嗎?

    本件事實經過如下:
    要保人在106年9月9日投保重大疾病及醫療保險,9月21日檢查罹患癌症,保險公司主張,從病歷上來看,要保人主訴呼吸困難、頸部腫塊超過10公分、食慾不振、體重減輕10公斤以上,在投保前,要保人的疾病徵象很明顯,不僅知悉腫瘤超過10公分、呼吸困難,亦有吞嚥疼痛而影響其進食之情。

    保險公司抗辯,從要保人主訴的內容來看,疾病在投保前已經存在,而且要保人也已經知道自己生病了,縱使不知道是癌症,但無法推託說自己不知道生病這件事。依照保險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認為,保險公司的主張是有理由的,判決要保人敗訴確定。其主要的理由是: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於簽訂健康保險契約時即有某特定疾病,縱健康保險契約不因該特定疾病而無效,但是該特定疾病並非新生的疾病,依法就不算是保險事故,保險受益人不可以特定疾病於保險契約生效後變嚴重的事實,主張保險事故發生,並請求理賠。

    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不論被保險人主觀上是否知悉,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因為保險契約為不確定契約(射倖性契約),保險事故之發生與否,應該要具有不確定性。

    保險法上開規定,屬於健康保險契約保險人之法定特別免責事由,保險人依上開規定主張免責不賠,必須以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罹患保險事故的疾病為要件,因此,這項免責事由,自應由保險人負舉證的責任。

    這個案件要保人在投保後十二天內檢查出罹患十二公分大的腫瘤,金融評議中心的專家認為,在投保前腫瘤就已經存在,應該有一年以上的病情。

    雖然癌症的發展進程,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情況也各不相同,但是法官參考醫學專家的見解,認為一般來說,癌症疾病的進程是緩慢的,所以,要保人如果要主張自己的癌症腫瘤發展從無到十二公分大,只花了十二天,應該由要保人來負擔舉證責任。

    #保險行銷
    #重大疾病
    #醫療保險
    #既往症

  •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0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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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法
    【作 者】王文宇.林國全.曾宛如.王志誠.蔡英欣.汪信君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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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節簡介】
    第一編:公司法/王文宇、林國全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公司組織之意義及由來 
     第二節 公司組織之核心法則──資產分割 
     第三節 有關公司之經濟分析理論 
     第四節 公司法下之利益衝突 
     第五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 

    第二章 總評:我國公司法特色與二○一八年修法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之特色 
     第二節 二○一八年修正內容 
     第三節 修正評析 

    第三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公司之章程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 
     第五節 公司之負責人 
     第六節 公司之監督 
     第七節 資訊平臺與資料申報 
     第八節 公司之併購 
     第九節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 份 
     第三節 股東會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五節 監察人 
     第六節 會 計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規定

    第五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規定

    第六章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七章 關係企業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分類 
     第四節 關係企業之規範內容

    第八章 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附則 
     第一節 外國公司 
     第二節 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附 則
     
    第二編:證券交易法/曾宛如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節 有價證券 
     第二節 發行與招募 
     第三節 公司與發行人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私募 
     第一節 初次公開發行與再次公開發行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集中市場 
     第二節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 
     第三節 公開收購

    第五章 證交法上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獨立董事 
     第二節 審計委員會 
     第三節 薪酬委員會 
     第四節 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 
     第二節 一般反詐欺之民事責任 
     第三節 不實財報之特別民事責任 
     第四節 歸入權之行使

    第七章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 
     第一節 操縱市場 
     第二節 內線交易

    第八章 證券市場之參與者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三編:票據法/王志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功能 
     第三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權利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之瑕疵 
     第八節 票據之喪失 
     第九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節 票據時效 
     第十一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二節 票據之黏單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 
     第二節 匯票之種類 
     第三節 匯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節 背 書 
     第五節 承 兌 
     第六節 參加承兌 
     第七節 保 證 
     第八節 到期日 
     第九節 付 款 
     第十節 參加付款 
     第十一節 追索權 
     第十二節 拒絕證書 
     第十三節 複本及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第三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支票之發票、付款與追索 
     第三節 支票之保證 
     第四節 支票之特殊規定
     
    第四編:海商法/蔡英欣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海上企業組織 
      一、船 舶 
      二、海上企業主體 
      三、船舶金融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 
      二、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規定 
      三、件貨運送契約 
      四、載貨證券

     第四節 海上損害 
      一、共同海損 
      二、船舶碰撞 
      三、海難救助

     第五節 海上保險 
      一、保險人之法定免責範圍 
      二、海商法有關要保人等義務之特別規範 
      三、委付制度 
      四、保險金之給付時限
     
    第五編:保險法/汪信君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法之性質 
     第四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與解釋

    第三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四節 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與無效

    第四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第二節 複保險 
     第三節 請求權代位 
     第四節 超額保險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第六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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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動中的公司法制: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 方嘉麟.黃銘傑.朱德芳.張心悌.洪令家.陳彥良.曾宛如.林國彬.洪秀芬.周振鋒.馬秀如.蘇怡慈.方元沂.杜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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