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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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規定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是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是否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一樣的法律地位? 本案是一件招攬紛爭,要保人主張在投保過程中,受到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誤導,所以,他說因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要依照民法意思表示受詐欺或錯誤的規定(92、88條),撤銷投保的意思表示。 台灣高...

  •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7-08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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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是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是否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一樣的法律地位?

    本案是一件招攬紛爭,要保人主張在投保過程中,受到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誤導,所以,他說因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要依照民法意思表示受詐欺或錯誤的規定(92、88條),撤銷投保的意思表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保險上字第2號判決認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本案要保人所說的狀況也沒有辦法舉出讓法官產生有利心證的證據,所以上訴遭法院駁回。

    這一案最值得關注的是,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而代收第一期保險費及代收文件部分則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法官的理由如下:

    1.根據保險法第9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至第7項之立法理由,保險經紀人應係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故保險經紀人應係受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委任,基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利益,代要保人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收取佣金,保險經紀人實乃利用其豐富經驗為要保人洽訂保險契約,比較屬保險掮客或居間媒介的關係,不應該因為這種關係就認為保險經紀人係屬保險人的使用人。

    2.現行保險法第9條所定保險經紀人得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是保險經紀人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後續服務所致,就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的利益,代要保人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依保險業的實務還是向保險人收取佣金。

    3.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但並不是直接為要保人代訂保險契約,而是由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自行簽訂,除了保險法明文規定佣金轉向保險人收取外,依照這樣處理事務的性質及模式而言,應該屬於從事報告訂約機會,故應優先適用民法居間規定,而非屬委任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判決意旨參照)

    4.依照本案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簽的經紀人合約規定,保經公司為人壽公司所從事保險業務,其法律關係於招攬保險時為居間性質,於其他事項如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代收文件則屬代理性質,即保經公司與人壽公司就招攬保險行為部分應屬居間契約的性質,其餘代收文件等相關服務部分,保經公司應屬人壽公司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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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05 2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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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貼現與賭博有什麼不同?效力又如何?

    這個案件案情是這樣:

    本件係徐國安經由林國恩提供資金,刻意揀選健康狀況欠佳而無就醫紀錄之張文彬,隱匿健康狀況而投保,並由徐國安負責繳納保險費及協助送件,事後再由張文彬、徐國安分配受益權,徐國安再將取得之受益權轉讓予出資者林國恩,即以簽立保約變更契約書之方式,將受益人變更為林國恩指定的人選。

    被保險人張文彬死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主張這張保險契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受詐欺投保,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保險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認為,事先選擇身體狀況不好的人來當被保險人投保,替他繳保險費,然後雙方分帳,各取得一定比例的保險契約利益,這種保險契約是賭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但是如果一張正常投保的保單,被保險人在投保後被檢查出來罹患愛滋病,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將保單折價貼現,換得現金,雖然保險主管機關函令禁止保單貼現,然而法官認為這種情況的保單貼現並不當然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法官在判決中詳細地闡述他對保單貼現的看法,以下我把它節錄出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保單貼現(VIATICAL)之全名為「美國慈善保單貼現共有信託憑證」,乃源自於西元1980年代美國當時因愛滋病流行且無有效治療方法,愛滋病患者面臨失業及龐大醫療費用,空有高額人壽保險之保單,雖非不能持以向保險公司質借,但保單質借須繼續繳納保險費,且借款利息不低,質借金額亦屬有限,不足應付愛滋病患者眼前資金需求,

    為幫助缺錢之眾多愛滋病患者籌措醫療或生活費用,保單貼現交易乃應運而生,即將重病或面臨財務壓力愛滋病患所有之保單受益憑證,以折價方式出賣予投資人,換取立即之資金以滿足愛滋病患者眼前所需之醫療及生活照顧,投資人則取得保單受益憑證,於保單期滿或保單約定保險金給付條件成就時,獲得約定之保險金而賺取差額利潤,從而滿足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生前享受保險契約利益,而非僅能用於其死後照顧遺族。

    惟其後保單貼現交易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成為投資工具,衍生有精算保單貼現利潤預估準確性不足、投資保單貼現之業者為加速理賠發生道德危險、要保人捏造被保險人檢體以促銷貼現保單等流弊,

    是以保險業前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於93年5月26日以台財保字第0930751241號函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以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部核准外國保單或保單貼現權益證券等業務」等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復於101年8月30日以保局(壽)字第10102553842號函重申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保險業應確實約束並定期宣導其業務員不得有招攬或推介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之行為之意旨,

    惟就私人間所為保單貼現交易,現行法律並無立法禁止,且依上開保單貼現交易之設計用意原在於抒解被保險人生前經濟上面臨之困境,以完善人壽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生前之保障,實難認保單貼現交易一概違反公序良俗。

    #保險行銷
    #保單貼現
    #賭博
    #公序良俗

  •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2-28 1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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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寬保險業務員限制 金管會公告修正草案

    援引自法源法律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六)日表示,為因應實務作業,已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公告,並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金管會指出,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5項規定,業務員倘因未參加教育訓練或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致受撤銷登錄處分,應重新參加資格測驗,爰修正第七條,將此種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一年應不予或註銷登錄情形排除,並配合修正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又為使所屬公司知悉業務員依同規則第14條第2項或第3項登錄情形,以善盡招攬管理責任,爰於第八條增訂所屬公司得向公會查詢業務員登錄情形。

    金管會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為維持保險市場紀律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等目的,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為規範,至於其得否登錄於另家非經營同類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宜由雙方依勞務契約屬性為約定,非於法規命令中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亦比照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刪除所屬公司同意權規定。另為求明確,爰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修正為「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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