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護管束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護管束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護管束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護管束刑法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所謂「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但你以為就不用付出代價?】 藝人吳宗憲日前因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他,憤而提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北地院判決「陳之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 緩刑,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確...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針對強化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之《法官法》草案,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才送來? 2.針對一般酒駕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地方法院實際量刑上有近98%被告皆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平均刑期僅3個月且絕大多數得易科罰金。 3.針對酒駕致死,2013年將法定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

保護管束刑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從第一集開始,曾經犯下性侵犯罪的受刑人李滿浩出獄,出獄時手裡還拿著一本1990年的...

  • 保護管束刑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5 13:57:54
    有 95 人按讚

    【所謂「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但你以為就不用付出代價?】

    藝人吳宗憲日前因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他,憤而提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北地院判決「陳之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

    緩刑,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確認構成犯罪,但因為法院認為「暫時沒有執行必要」,故依法給予觀察期,不需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

    但緩刑可不表示就此逍遙自在不需要付出代價......

    #緩刑 #判決 #保護管束 #刑法 律小編的法巢

  • 保護管束刑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2-25 20:00:04

    1.針對強化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之《法官法》草案,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才送來?

    2.針對一般酒駕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地方法院實際量刑上有近98%被告皆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平均刑期僅3個月且絕大多數得易科罰金。

    3.針對酒駕致死,2013年將法定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據地方法院統計數字,有近五成的案件皆判處「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平均刑期僅3年,法院實際判刑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嗎?

    4. 近十年酒駕累犯比例年年高升,2018年酒駕案件確定有罪者56,167件,其中有25,967件有酒駕前科,比例高達46.23%。更離譜的是,實務上法院對於酒駕累犯,也多為判數月並得易科罰金。

    5. 刑法規定的保安處分(戒除酒癮)形同虛設,以2018年為例,地方法院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僅35名。而駁回禁戒處分之裁判,理由幾乎全為照抄的例稿。

    6. 實務上甚至出現「以保護管束代替禁戒處分」判決,完全不必接受醫療戒治,只需定期至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到底有何意義?

    附註:

    2019-2-24 酒駕累犯比例節節高升
    https://ppt.cc/fpwFwx

    2019-2-22「悲劇不該繼續發生 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影片
    https://ppt.cc/fcDnFx

    2019-2-22「悲劇不該繼續發生 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圖表
    https://ppt.cc/f1aT5x

    2019-2-19 基本實證:酒駕致死的地院判決刑度
    https://ppt.cc/feaFtx

    2019-2-15 酒駕戒治
    https://ppt.cc/fPYLjx

  • 保護管束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03-22 21: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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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犯下兩起性侵案,林姓嫌犯坐了九年牢,但出獄才一個多月,卻又犯下性侵殺人罪,這樣犯罪傾向,醫師認為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問題,如果沒有持續接受治療,做嚴格管制,再犯率很高。

    林姓嫌犯才剛在二月服完刑出獄,原本四月該到性侵防治中心、接受評估是否該輔導治療,沒想到卻在二個月的矯治空窗期內犯案,加上他並非是緩刑或假釋的保護管束人,也無法進行電子腳鐐管控,難道性侵犯再犯問題,真的無法遏止嗎?其實刑法在94年就修定,性侵受刑人在獄中,經過評估有再犯危險時,出獄後必須執行在固定處所強制治療,但礙於林姓嫌犯是在91年犯案,因此無法適用這項規定。

    由於法律無法溯及既往,等於是在94年前的性侵犯,服完刑後,就算是有再犯的危險性,也無法強制治療,種種問題,突顯出現行法令對性侵犯的管束,還存在著不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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