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證人地位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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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證人地位法條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有一個新聞, 台中市蘇姓女子(33歲)育有11個月大女兒, 卻坐視許姓同居男友(24歲)長期凌虐女兒, 許男只要看見女嬰哭鬧就將她塞進貓籠 或吊掛在牆上掛勾凌虐, 2012年10月間,許男見女嬰吃手指, 竟硬將女嬰的手塞進嘴中數10秒, 取出後見女嬰呼吸困難,與蘇女未將女嬰...

  • 保證人地位法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3-04 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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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悼一條年輕生命的逝去>

    今天有一個新聞,
    台中市蘇姓女子(33歲)育有11個月大女兒,
    卻坐視許姓同居男友(24歲)長期凌虐女兒,
    許男只要看見女嬰哭鬧就將她塞進貓籠
    或吊掛在牆上掛勾凌虐,
    2012年10月間,許男見女嬰吃手指,
    竟硬將女嬰的手塞進嘴中數10秒,
    取出後見女嬰呼吸困難,與蘇女未將女嬰送醫,
    最後導女嬰致死亡。

    蘇、林將女嬰屍體藏放床頭櫃3天,
    女嬰屍體發黑發臭,還噴灑衣物芳香劑企圖湮滅味道,
    為了滅屍,2人以開水燙熟女嬰再以利剪分屍,
    將內臟部分沖入馬桶,屍塊則混垃圾,分袋丟進垃圾車,
    至去年9月社會局多次查訪不到女嬰行蹤報警,
    蘇女良心不安而供出全情;
    台中地檢署以2人行徑令人髮指,惡性重大,
    依遺棄致死、侵害屍體等罪起訴,並請法官重判。

    檢察官會捨殺人罪而用其他法條(遺棄致死罪),
    可能是根據被告兩人的說法,
    許男將女嬰的手塞進嘴巴後,
    女嬰還活了三四個小時才死掉
    (兩個大人就坐在旁邊看他死掉,
    許男因為吸毒怕東窗事發而不敢報警)
    不過勒,如果女嬰是因為長期凌虐或營養不良導致死亡,
    那麼始作俑者應該具有保證人地位,
    有義務將其送醫,卻怠於為之,
    怎麼看,還是會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當然,上面這個論述的前提(女嬰死因),
    因為屍體無法找到,已經無法查明,
    所以檢察官作出這樣保守的結論~

    檢察官求處重刑,
    那這兩個被告會面臨多重的刑責?

    媽媽對女嬰有照顧義務,卻怠於照顧,任其死亡,
    應該會成立刑法第294條遺棄致死罪,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

    那許男勒?
    因為許男法律上跟女嬰沒有關係,只是媽媽的同居人,
    是否符合刑法第294條有保護義務之人的要件?
    是有疑問的!
    如果法院讓許男躲過這條,
    改用比較輕的刑法第293條遺棄致死罪,
    不好意思,許男頂多判五年!

    結語:
    有時候辦案辦久了,
    會覺得好萊塢電影的結局(壞人終於得到報應)是虎爛的,
    現實生活中,越壞的人活得越久!

    相關法條: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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