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訓會申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保訓會申訴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保訓會申訴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enker (隔壁大叔)看板PublicServan標題[新聞] 保訓會調整公務人員救濟管道時...

保訓會申訴 在 數位外交研究室 Digital Diplomacy Lab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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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

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
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
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
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
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

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

,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
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

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
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
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
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
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四、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
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
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
辦理。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6&sms=12390&s=35315


網址裡面有PDF檔 給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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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inhome: 這樣考乙也能複審了哦? 10/09 17:26
sleepcat612: 能提歸能提,能不能改變決定結果才是重點 10/09 18:14
benson: 程序合法、事實沒有明顯錯誤,保訓會復審或再申訴結果也沒 10/09 18:23
benson: 啥差。真要還是要上行政法院分明... 10/09 18:23
yang0623: 不能!就算改了還是再申訴/復審無效 9成9無效 10/09 18:25
不要這麼悲觀 這也算往前走了一小步 申訴才是真的沒屁用
※ 編輯: wenker (114.26.92.214 臺灣), 10/09/2020 18:34:51
kilimalu: 保訓會更不能待了......10/09 19:14
core168: 給你救濟不用太開心,不能翻盤一樣讓你死心 10/09 19:44
maniaque: 烤餅比較可能,考乙慢慢等吧..... 10/09 20:03
Rainbowdays: 至少是有進化的開始了… 10/09 20:03
maniaque: 這是配合785修正的,這修正是針對785爭議第一點 10/09 20:04
maniaque: 但通常打餅,基本上一定有很具體的事由才打得下10/09 20:04
maniaque: 不是長官單純看你工作做的好不好這種甲等或乙等考評水準10/09 20:05
maniaque: 考乙,自己要提出為何自己認為不該打乙 10/09 20:06
maniaque: 更不用講,那個不能說出的甲等比例,根本就是大違憲10/09 20:06
maniaque: 考績甲等乙等是[比較值],不像考績丙等是[絕對值]10/09 20:18
WTF1111: 救濟管道我只信蘋果日報喇10/09 20:19
maniaque: 而烤餅本身就屬於可以可以走複審的程序10/09 20:20
fcz973: 繼續等主管機關跟牛一樣看大法官解釋一步放寬一步10/09 20:20
maniaque: 只是,大概很少人看得出來,這個釋憲對衝年金改革3釋憲10/09 20:23
maniaque: 打個比方,今天我任公務員,政府承諾我30年後給我60%退休 10/09 20:24
maniaque: 金,然後,30年後,我要退了,政府說,我只能給你50%退休金 10/09 20:24
maniaque: 而若同樣的勞工vs雇主,契約關係雇主一定輸,要履約 10/09 20:25
maniaque: 雇主沒錢,就是形成債權而已 10/09 20:25
maniaque: 反而,公務員 vs 國家雇主呢? 抱歉...國家說的算..... 10/09 20:25
maniaque: 今天三釋憲給了政府空白大權,賴帳的大權,告到三級也沒用 10/09 20:27
goodkkk:10/09 20:59
legendsing: 這是標準的,看得到,但吃不到吧10/09 21:02
sleepcat612: 大法官只說公務員可以告,沒包票公務員贏啊。整體而10/10 09:43
sleepcat612: 言大法官的目標是讓爭議裁決盡量交給法院,並擴大審 10/10 09:43
sleepcat612: 理案件範圍。只是這樣下去是不是乾脆廢掉申訴再申訴 10/10 09:43
sleepcat612: 呢?有實質意義的申訴案件類型幾乎都改復審了。 10/10 09:43
spirit119: 公法和私法關係本來就是分開的 10/10 10:48
※ 編輯: wenker (49.216.172.250 臺灣), 10/11/2020 11: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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