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保訓會復審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保訓會復審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enker (隔壁大叔)看板PublicServan標題[新聞] 保訓會調整公務人員救濟管道時...
保訓會復審 在 數位外交研究室 Digital Diplomacy Lab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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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
訴
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
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
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
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
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
第
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
為
,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
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
制
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
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
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
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
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四、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
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
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
辦理。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6&sms=12390&s=35315
網址裡面有PDF檔 給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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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nker (114.26.92.214 臺灣), 10/09/2020 18: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