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 ​ 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

  • 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9 17:17:45
    有 13 人按讚

    ❚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

    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

    🔻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

    🔻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

    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

    🔹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判決​
    #網拍 #網購 #客製化商品​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 在 傅志遠 Peter F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0 13:59:39
    有 992 人按讚

    第一次投訴就上手。

    寫在這篇文章之前,先談一下我對「投訴」這個荒謬制度的看法:現在是法治社會,如果覺得誰做錯了,侵犯自己的權益了,其實法律可以還原真相,也給受害者公道。「投訴」這種小學生式,跟老師打小報告的制度,我一直不是很理解。

    不過沒辦法,這就是我們的日常,以下正文開始:

    只要是和人接觸的行業,多少都有遇過投訴(也可能自己是投訴者)。今天來講點逆風的東西,以多年處理投訴經驗,來談談如何寫一封完整不被討厭的投訴信。(當然,如果投訴的目的就是要討人厭的話,那就另當別論.....)

    會想要投訴什麼,多半是因為認為自己權益受損(可能是健康、金錢、其他相關權益...)。所以請開門見山說明自己的什麼權益受到影響,清楚闡述事件經過,以及事件前後的實質損失。(若是金錢,則應該有金額或收據;若是身體健康等醫療方面,則需有相關病歷佐證;或是其他實質損失的證據....)

    扯一堆態度、感受、想法、觀感....除了「謝謝指教」之外,沒有實質損失,就得不到實質回覆。

    當明確指出自己的損失之後,也請明確提出訴求:要錢(賠多少)、要懲處當事人、要當事人道歉下跪切腹、要撤換主管主任院長.....(相信我,這種要求真的有,還不少~),或者各種奇奇怪訴求~~基本上要有明確的訴求,被投訴方才知道怎麼回應。

    那種「我們不要錢,只是要個公道!」「看你們誠意」,這種都沒什麼用。公道是嗎?謝謝指教;誠意是嗎?謝謝指教....

    其實只要寫出上述兩點,被投訴方才能好好處理,也比較能得到正面且實質的回應。(無論這個回應是否滿意,但明講才有明白的答案,自己講得扭扭捏捏不清不楚,就不能怪別人給你實問虛答。)

    接下來講一些不必要加在投訴信中的廢話:

    1.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是不折不扣的廢話,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如果覺得自己有理、也扛得住後面的訴訟時間金錢耗費,存證信函直接寄出就好了~「保留」沒有意義,「不保留」也不代表不能告。就像我看誰不順眼,跟他說「我保留揍你的權利」,不是廢話一句嗎?打得過的話,早就一拳貓下去了~只有想打不敢打,才會用撂狠話的方式 .....

    2. 抱怨就是因為「自己」受到委屈,不用去扯說「是希望不要有別人受害」.....

    3. 會投訴就是覺得被抱怨方不好,直說「你們爛透了!」,都比先假意誇獎「我們一向對貴公司(貴院)深具信心」,後面再加「可是.....」要真誠。

    4. 個人行為個人擔,一定是機構中的「某個人」讓人想投訴,那就好好投訴他,徹底給他一刀斃命。請不用扯出其他祖宗十八代,例如「貴公司xxx董事長一定不會允許這種事發生」、「貴校創校人xxx是這樣教員工的嗎?」

    5. 我們不是要錢。

    正確示範:
    我要投訴貴網誌負責人Peter Fu,他寫的文章不好笑,害我浪費了十五分鐘看廢文,這十五分鐘造成我的金錢損失三千萬元,我要求Peter Fu必須賠償我的金錢損失。

    (有對像、有事證、有訴求--> Good!)

    錯誤示範:
    向來我是很支持貴網誌的,也一直是忠實讀者,可是Peter Fu的某篇難笑文章,讓我看完之後很不舒服,感受很不好。為了其他讀者的權益,我要投訴寫文章的作者,我相信貴網誌的精神領袖史迪普,一定也不會允許此類不入流的文章的!我要的不是金錢,但請給我一個公道。若我得不到有誠意的回答,將保留後續法律追訴權。

    (整篇都是廢話,大老板史迪普接到這種投訴信,就只能回「謝謝指教」。)

    #大逆風文章
    #以下開放補充

  • 保留法律追訴權廢話 在 看見世界天氣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27 16:26:18
    有 726 人按讚

    請韓粉不要來我的版留言,謝謝。

    我在我的版發表自己的心得看法,示範什麼叫做「言論自由」。

    而你們來我的版對我進行人格辱罵,示範什麼叫做「公然侮辱」。

    三字經、五字經、八字經,只能代表你們的水準如此而已,不過想想,你們都會喜歡Korea fish了,來罵我42章經也蠻合理的。提醒一下不要以身試法,我可不會說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令人莞爾的廢話,我會直接提告。

    But……如果Korea fish fans想要以身試法的話那我也不反對😘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