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單強制執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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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單強制執行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Phew!好險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注意了! 民眾想用壽險保單鎖住資產可能有漏洞了, 過去人壽保險都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扣押的標的, 告到法院也沒用, 但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改變了, 認同要保人對保單有債權, 可以作為扣押的工具。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3fuk3SA #人壽保單 #強制執行 #法院 #債權 #扣押...

保單強制執行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

保單強制執行 在 李祐誠 Buff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27 19:04:15

「防疫就是政治任務」 這可能是持續10-20年的政治任務,小時候就一堆接種疫苗,只是現在疫情只到第二年,病毒會變異,現在打了心理鬆懈也沒用,重點還是全世界防範狀況沒有完整被控制。 疫苗研發速度算快了!未來一定會變成卡介苗這種普及疫苗。 「前線醫護人員非打不可」-當我們還有選擇,至少代表我們還是幸...

保單強制執行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關於受僱時「勞保」投保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不就系統點一點,哪來的困難😆但其中有蠻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不管你是勞方還是資方(人資),以下的內容都很值得花點時間看看唷~ 一、投保日期➡️到職就要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勞工到職當...

  • 保單強制執行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1 08:40:20
    有 245 人按讚

    注意了!
    民眾想用壽險保單鎖住資產可能有漏洞了,
    過去人壽保險都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扣押的標的,
    告到法院也沒用,
    但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改變了,
    認同要保人對保單有債權,
    可以作為扣押的工具。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3fuk3SA

    #人壽保單 #強制執行 #法院 #債權 #扣押

  • 保單強制執行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9 11:53:31
    有 226 人按讚

    保單可以強制執行嗎?

    張00這個名字,上過冬季班讀書會的學員,一定記憶猶新。我介紹過她在法庭上的驚人表現。

    債權人對於人壽保險的保單能不能扣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連二判,上訴人都是她,因為感情因素,從離婚訴訟開始,接著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官司,然後針對前夫名下的保單進行強制執行,再跟保險公司大打出手,二十年以上的青春在訴訟中度過。

    我在讀書會上介紹過她的第一件最高法院作品,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中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的積存,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的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因此,不需要要保人解約,就可以認定要保人對保險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這一場,她一路落後,九局下半二人出局,二好三壞,她一棒擊出全壘打追平比分,比賽進入延長加賽狀態,並在最後獲勝。

    接著下一場比賽,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25民事判決也出爐了,勝投是史上最強上訴人張00,另一家保險公司遇到她詭異的球路,一樣一籌莫展吃了敗仗,創下了在最高法院對陣保險公司二比零的完封紀錄。

    不知道她前夫究竟買了幾家保險公司的保單,但如果還有,恐怕張00的勝場會持續往上推升。

    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資產保全
    #保單強制執行
    #附條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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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單強制執行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04 16:54:33
    有 216 人按讚

    要保人在負債狀態中,變更要保人,是否屬於詐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不可以主張撤銷變更要保人的行為?

    這個問題不是什麼新鮮事,但這個案件法官的見解有一點新意。

    案件的基本事實為:要保人在負債的狀態下,將人壽保險的保單要保人更改為太太,債權人認為要保人不解約還錢,還把解約金的權利贈與給妻子,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的行為。要保人說,保險契約之保險費自 84 年間起至 102 年為止,均由太太所支付,辦理要保人變更手續只是更名,並無實質的資產移轉更非避債的考量,否則直接解約即可,何須多此一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3號民事判決認為:
    1.要保人的解約權涉及人格法益,具有一身專屬權

    2.人壽保險契約除要保人外,常涉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權益,若要保人沒有行使終止權,而維持已締結的保險契約效力繼續,不算是怠於行使其權利,而與民法第 242 條規定要件不符,不宜由執行法院介入代為終止

    3.人身保險具有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性質,且債權人因人身保險契約終止所可以拿到的利益,永遠都少於要保人所繳交的保險費總額,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得請求的保險金,兩相權衡之下,如果容許債權人任意代位終止債務人的人身保險契約,很難自圓其說說沒有權利濫用的可能性。(這一點在過去的相關判決中還沒見過)

    4.保險法第 11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所謂利害關係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依通說解釋,包括保單的受益人、受讓人及要保人的債權人、繼承人、家屬等,亦即因保險契約存在而直接或間接可能受利益的人皆可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核此規定應是為維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例如避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要保人未繳納保費而失去保險契約的保障,故賦予代繳保險費的資格,使得契約效力得以繼續維持

    5.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為要保人,妻子則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保險契約的保險費自 84 年間起至 102 年為止,均由妻子支付,

    記載顯示,執行法院自94 年間起,多次對要保人執行財產都沒有結果,足見要保人早已陷入無資力的狀態,足認太太抗辯說她是基於受益人之地位繳納保險契約的保險費,因而為保障自己權益,才將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變更為實際支付保險費之自己,可以採信。債權人說太太代為繳納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屬於贈與行為,不足採信。

    是以,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既均由太太繳納,且保價金乃由要保人所繳納之保險費累積形成,則要保人變更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為妻子,不是無償的贈與行為。也沒有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保險行銷
    #變更要保人
    #詐害債權
    #保單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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