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全業務範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全業務範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全業務範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全業務範圍產品中有3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建教生的權益,老師是關鍵】 昨天我們辦公室去參加了,勞工局舉辦的「#高中職建教生職業災害及證據保全課程」,課程中來了非常多高雄各高職負責建教業務的老師,讓老師們知道,未來面對職業災害的時候該如何協助學生。也跟老師一起討論,建教生遇到職災時該如何保全證據。 除了在職災發生之後如何保全證據之外,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保全業務範圍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2 21:53:20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 保全業務範圍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1:47:48
    有 175 人按讚

    【建教生的權益,老師是關鍵】

    昨天我們辦公室去參加了,勞工局舉辦的「#高中職建教生職業災害及證據保全課程」,課程中來了非常多高雄各高職負責建教業務的老師,讓老師們知道,未來面對職業災害的時候該如何協助學生。也跟老師一起討論,建教生遇到職災時該如何保全證據。

    除了在職災發生之後如何保全證據之外,講師也建議校方,未來如果對於工作環境有危險疑慮,可以跟勞工局請教,針對職場環境做稽查以及認定,並且規範清楚建教生的工作內容以及範圍,讓建教生有針對不合理的工作內容說「不」的權利。

    💫💫

    其實這個課程的促成,來自於去年我們辦公室接到建教生在工作時,被機具重壓,導致他出現長期性失能、無法搬運重物,有可能再也無法從事該項工作。但卻沒有人跟他說他應該去做職災認定、進而取得職災補償,最後竟以 幾千塊進行和解…

    當時我就認知到,這應該不是個案,經過調查發現,建教生工作受傷,被送後不理的狀況,真的不是單一個案,對此,我提出三項具體建議:

    (一)學校應該要落實對於學生的職前教育:最重要的「勞動權益知能」教育。

    (二)當工作傷害已造成,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取得相關證據、申請補償程序。

    (三)針對建教生的專案合作企業,應啟動臨檢式的專案勞檢,而非「提前通知的抽查」。

    👉👉

    後來,我直接邀集 #勞工局、#教育局高中科 一起商討處理方式,達成 #職災證據保存應該在校內開課 的共識,針對高職的實習處老師、就業組長、建教組長,先由勞工局開課,確認相關的證據保全流程、職災補償申請 … 等等,再由老師回到學校對即將進入職場實習的學生宣導。

    昨天的「高中職建教生職業災害及證據保全課程」,是第一步,後續我最繼續關注。

    建教合作,培養出很多職場上的優秀人才,也可以讓學生體會真正的職場環境,但如果因為建教工作受到職災,受到剝削,變相讓學生對於職場有錯誤的想像,根本是本末倒置,所以應該極力避免職災求償無門、企業學校兩手一攤,這樣的情境發生。

    感謝 #教育局 與 #勞工局 願意共同攜手讓建教生的權益被看見,落實技職的勞動權益教育。

  • 保全業務範圍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3 23:53:13
    有 63 人按讚

    這個美國著名的私人軍事、安全顧問公司,是與美國國務院合作的三大私人保全公司之一。

    1997年由美國海軍特種部隊「海豹突擊隊」幾名退役軍人組建,成立時只有6個人,911事件後,業務突飛猛進,從2002年到2005年,營業額增長了600倍。

    黑水的迅速崛起主要要得益於戰爭因素,也被批評是發戰爭財、災難財。

    #會員

  • 保全業務範圍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0 17:15:53
    有 5 人按讚

    叮叮叮,請問是張先生嗎?
    「你好我們這裡是黑白房屋,請問是張先生,您在桃園某某某處的的不動產有想規劃嗎?」
    「黑白房屋是吧!你們為甚麼有我的個....」「嘟...嘟...嘟」
    張先生三不五時就接到來自房仲的電話,實在是不堪其擾,但只要一問為甚麼有個資時,卻又都掛了電話,張先生很生氣的跑來詢問告狀俠,這樣惡劣的行為不是屬於犯罪行為嗎?為甚麼房仲可以隨便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人資料?

    這個問題的答案.....嗯....不是告狀俠愛賣關子,要理解的點也不少,還是請各位朋友跟著我們的思路一起走吧

    Q:甚麼樣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都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嗎?
    A:所謂的個人資料所指的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及屬於個人資料,詳細可參考告狀俠以前之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688265944600305&id=1653268618100038
    而個人資料又區分為「特殊或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以及「一般性個人資料」。
    特殊及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指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非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除了上述以外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則屬於一般性個人資料在有特定目的,且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的情況下,以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原則上是屬於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但要注意!並不是甚麼用甚麼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是合法的。

    Q: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以房仲為例,通常房仲合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的來源,主要來自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或合法公開的資料、或是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如果房仲為了業務上媒介、搓合不動產交易之特定目的,透過偷拍他人信件、包裹,不法向保全、警衛或他人購買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之個人資料名冊,即非屬合法蒐集。

    Q: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所以並非合法蒐集後,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例如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並向其詢問是否有房子要出售,在這樣的情況下,即屬於在特定木定範圍內。
    但如果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卻是向其騷擾,或是經張先生表示拒絕後,仍然不斷利用其個人資料,皆非屬合法的利用個資行為。

    另外應注意,如果蒐集個資的方式並不是直接向當事人詢問,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非有法定事由,在利用個資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目的、非公務機關名稱等事宜。

    Q:那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有甚麼處罰嗎?
    A:如果再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前,沒有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之告知義務,可向其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反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不當蒐集、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或同法第20條第一項不當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此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雖兩者皆為「利益」,但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69 號刑事裁定主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因故意而有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情況下,縱使如房仲業者並未一定有不法之利益,但仍可能因為損害他人之利益(人格權),而成立本條之罪。

    但是,「證據之所在,勝敗之所在」,當事人是否有辦法蒐集到足夠的證據?確實是最另民眾所困擾的地方,所以如果你屬於擁有很多不動產者,卻又被房仲所困擾,建議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通話錄音、詢問單位,並表明拒絕行銷),才不會在問題再次發生或欲解決該困擾時,手上沒有任何證據,没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哦。

  • 保全業務範圍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23:42:24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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