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保全合約終止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保全合約終止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olivo (丐幫幫主)看板LAW標題[問題] 提前解除與保全公司契約時間Mon Sep 5...
大家好,第一次在版上發問,如有違反
還請見諒
我們是老舊大樓去年第一次把管理員外包保全公司,簽訂為期2年的合約
因為保全的服務大家無法接受於是想要提前解約
我是接任的大樓管理負責人
拿到當初簽訂的合約
http://i.imgur.com/63nfCwp.jpg
其中甲方是我們大樓,乙方是保全公司
在合約第十四條的文字產生疑義
這契約是按保全業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訂定
我的理解是
若滿一年以上即可隨時終止合約,惟需經過兩個月的預告期間,期間當然需要支付服務費
用,但是若合約不滿一年終止合約
需要支付兩個月的服務費用作為賠償
但是今天對方保全公司卻是跟我說
不論契約有沒有滿一年都需要付這筆2個月服務費用作為違約金
疑問
不知道在契約文字上我是否理解錯誤?
契約有審閱期只是當初是上一屆管委會簽訂,未來有爭議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進行調解
嗎?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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