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付支票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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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付支票時效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

  • 保付支票時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18: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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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

  • 保付支票時效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0-28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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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訴確定判決後,別忘了快點去強制執行!】
    法官判你勝訴以後,你就拿能到你想要的東西嗎?
    最近接到一些諮詢案,當事人好不容易地打完官司、獲得勝訴判決,過了好幾年才發現債權沒有實現、錢沒有進到自己口袋,來詢問我是怎麼回事、要怎麼處理。藉這個機會跟大家介紹一下「勝訴」的概念與後續的求償程序。
     
    🎸什麼是勝訴?什麼是判決確定?
     
    勝訴,就是指法院認同你提出的主張。
    例如你向法院主張對方欠債沒還錢,法官調查證據以後認為你說的是真的,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你向法院主張對方肇事撞傷你、應該賠償,法院認同,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
     
    判你勝訴,並不是在判決書上寫「原告勝訴」這四個字,而是倒過來寫,「被告xxx應給付原告xxx多少錢…」這樣的字眼。
     
    但你也知道,敗訴的人都覺得法官判錯了,會想要上訴,因此你拿到勝訴判決還不要高興得太早,說不定對方上訴以後,法官反而判你敗訴,因此,要等到對方不能上訴了,才代表你真的勝訴了。而這個對方不能上訴的時後,就是「判決確定」。
     
    一般來說,判決出爐以後要在10~20天內上訴(民事訴訟是20天,刑事訴訟是10天)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雙方都不能再上訴。
    另外,如果你打到第三審(例如你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由於第三審是最後一個階段、不能再上訴,第三審的判決原則上在宣判以後就判決確定,不需要再等10~20天。
     
    🎸勝訴以後要幹嘛?後續程序是什麼?
     
    記得,判決終究只是一張紙,他不是支票、不是現金,你拿到判決以後不等於拿到錢,法院不會幫你寄判決去銀行,對方欠的債、賠償也不會自動跑到你的戶頭裡。判決確定以後,要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才有用!
     
    強制執行,顧名思義就是由國家「強制」去把對方的財產交給你,只要能查到對方的戶頭、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就可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程序上,書面聲請要包含執行事項與「目標」(是金錢還是不動產)、當事人以及「執行名義」(通常是判決確定後的判決),並且向目標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例如你知道對方在台北市中正區有一幢不動產,你就要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不能跑到台中提出聲請!
     
    🎸比較要注意的是「時間」。
     
    判決確定以後,可不要乾坐在家裡沙發享福,因為強制執行也是有「時效」的!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超過15年的話B可以拒絕付款。
    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新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金債權已經超過時效,「利息」也會一併不能討喔!
     
    我國是把本金跟利息拆成「兩個」債權,例如本金是簽借款契約後就馬上存在的債權,利息則是等到開始計息以後才存在的債權。
    依照民法第146條,如果主權利超過時效,附隨的權力也會一併超過時效!
    參考我國的最高法院判決,通常就認為「本金」超過時效的話,「利息」也一併不能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例如,C借錢給D,並且收取高額利息,但一直遲遲不去討債。15年過去了,C心想:「本金要不到,至少我能要利息吧?」
    這時候D就可以搬出民法第146條與最高法院判決,說「全部」的利息都不用付!
    看完這個例子,你就知道時間有多重要了!有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講到這裡你可能會想:「怎麼會有人都勝訴了還不去強制執行?打官司不就是為了要錢、要土地嗎?」
    我只能說...當了律師你就知道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呀!

  • 保付支票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0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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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法
    【作 者】王文宇.林國全.曾宛如.王志誠.蔡英欣.汪信君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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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錄最新修正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海商法等最新內容。
     
    【章節簡介】
    第一編:公司法/王文宇、林國全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公司組織之意義及由來 
     第二節 公司組織之核心法則──資產分割 
     第三節 有關公司之經濟分析理論 
     第四節 公司法下之利益衝突 
     第五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 

    第二章 總評:我國公司法特色與二○一八年修法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之特色 
     第二節 二○一八年修正內容 
     第三節 修正評析 

    第三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公司之章程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 
     第五節 公司之負責人 
     第六節 公司之監督 
     第七節 資訊平臺與資料申報 
     第八節 公司之併購 
     第九節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 份 
     第三節 股東會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五節 監察人 
     第六節 會 計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規定

    第五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規定

    第六章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七章 關係企業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分類 
     第四節 關係企業之規範內容

    第八章 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附則 
     第一節 外國公司 
     第二節 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附 則
     
    第二編:證券交易法/曾宛如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節 有價證券 
     第二節 發行與招募 
     第三節 公司與發行人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私募 
     第一節 初次公開發行與再次公開發行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集中市場 
     第二節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 
     第三節 公開收購

    第五章 證交法上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獨立董事 
     第二節 審計委員會 
     第三節 薪酬委員會 
     第四節 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 
     第二節 一般反詐欺之民事責任 
     第三節 不實財報之特別民事責任 
     第四節 歸入權之行使

    第七章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 
     第一節 操縱市場 
     第二節 內線交易

    第八章 證券市場之參與者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三編:票據法/王志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功能 
     第三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權利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之瑕疵 
     第八節 票據之喪失 
     第九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節 票據時效 
     第十一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二節 票據之黏單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 
     第二節 匯票之種類 
     第三節 匯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節 背 書 
     第五節 承 兌 
     第六節 參加承兌 
     第七節 保 證 
     第八節 到期日 
     第九節 付 款 
     第十節 參加付款 
     第十一節 追索權 
     第十二節 拒絕證書 
     第十三節 複本及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第三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支票之發票、付款與追索 
     第三節 支票之保證 
     第四節 支票之特殊規定
     
    第四編:海商法/蔡英欣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海上企業組織 
      一、船 舶 
      二、海上企業主體 
      三、船舶金融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 
      二、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規定 
      三、件貨運送契約 
      四、載貨證券

     第四節 海上損害 
      一、共同海損 
      二、船舶碰撞 
      三、海難救助

     第五節 海上保險 
      一、保險人之法定免責範圍 
      二、海商法有關要保人等義務之特別規範 
      三、委付制度 
      四、保險金之給付時限
     
    第五編:保險法/汪信君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法之性質 
     第四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與解釋

    第三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四節 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與無效

    第四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第二節 複保險 
     第三節 請求權代位 
     第四節 超額保險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第六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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