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俊 榮 本人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俊 榮 本人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看板Criminal_law標題[轉錄] 罵同系教授廢...
俊 榮 本人 在 XXY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06:24:56
【梗你報新聞】2021-JUN. WEEK 3 國內外影視新聞一週總整回顧 . ▶ 收聽本篇PODCAST版本: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q61v650q1gu08723ofxmooh/platforms . 01 《自殺突擊隊》不放棄導演版?剪接師表示...
http://tinyurl.com/6m9cegj
罵同系教授廢物 台大女教授判拘役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2日 上午4:53
被要求講小聲一點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胡清暉/台北報導〕台大農經系女教授吳珮瑛,因不滿她正和系
主任徐世勳談話時,同系教授官俊榮11度要求她「講小聲一點」,吳珮瑛辱罵官俊榮是「
廢物」、「你是什麼東西」,被官俊榮錄音後提告;高等法院認定吳珮瑛已達公然侮辱,
昨判她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定讞。對於高院判決,吳珮瑛表示沒有意見
。
前年3月3日上午,吳珮瑛與系主任徐世勳在辦公室談話,官俊榮上前勸吳珮瑛:「吳老師
,我嚴重抗議,請小聲一點」,吳珮瑛不高興地說「不關你的事,你惦惦啦!」
徐世勳打圓場說「官老師,沒關係啦!」但官俊榮仍要求吳珮瑛「我再三跟妳說,請小聲
一點!」吳女嗆聲「你去報警嘛!你去報環保署嘛!噪音污染,可以嗎?」
旁人勸架也勸不了
官俊榮反擊「妳是侮辱我喔!」徐世勳尷尬勸說「好啦!好啦!」但一對男女教授仍繼續
口角爭執,吳珮瑛接著罵「你是什麼東西啊」、「你當然不是什麼東西」、「廢物」,官
俊榮自認被公然侮辱,備妥錄音筆錄下2人對話內容提告。
法院審理時,吳珮瑛否認有公然侮辱行為,辯稱並未罵官俊榮「廢物」,只是和徐主任討
論事情大聲一點,官俊榮就跑過來很凶地斥責她,接著轉頭要走,讓她覺得很不舒服,才
會對官男說出「你是什麼東西」等話,並無侮辱意圖。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系主任辦公室平日有教職員、學生自由進出,當時除他們3人之外,
還有許姓助教在場,許助教也證稱在場聽到吳珮瑛以「廢物」等話辱罵官教授,已涉公然
侮辱。
雙方談和解談不攏
合議庭認為,一審時吳珮瑛曾和官俊榮和解,並登報道歉,但因兩造對和解條件意見不一
而破局,審酌2人是大學教授、同事關係,昨判吳珮瑛拘役10天、得易科1萬元罰金,緩刑
2年定讞。
--
身為一隻狗
吠叫不過是炫耀自己的蠢
令自己討厭自己的卑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48.120
> -------------------------------------------------------------------------- <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Criminal_law
標題: Re: [轉錄] 罵同系教授廢物 台大女教授判拘役
時間: Fri Mar 2 10:59:23 2012
原來是舊聞了啊 不過 同學們好像大都支持被告
故很多事的前因後果不是像新聞報導的那樣 XD
==
※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Ehr8mRw ]
判決是寫10日,應該是W版友貼的新聞比較正確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http://0rz.tw/RduaH
【裁判字號】 100,易,1712
【裁判日期】 100102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珮瑛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
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珮瑛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吳珮瑛與官俊榮均係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下稱臺大農
經系)之教授,為同事關係,於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8時許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號
臺大農經系系主任辦公室內,因吳珮瑛與系主任徐世勳談話
音量過高,官俊榮上前規勸,雙方即發生口角爭執,吳珮瑛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什麼東西啊」、「你當然
不是東西啦」、「廢物」等語辱罵官俊榮,足以毀損官俊榮
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官俊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則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依前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
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
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
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
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98年度台上字第302號、99年度
台上字第2629號判決可資參照)。據此,證人官俊榮、徐世
勳、許晉輔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陳述,依上說明,
本屬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被告吳珮瑛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時並未聲請傳喚證人官俊榮、徐世勳、許晉輔到庭接受
詰問,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時,尚詢問「尚有何證
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見本院卷
第80頁),顯已認無傳喚上揭證人調查詰問之必要,係其自
行捨棄而不行使其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之行使
可言。此外,並無證據證明渠等證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
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官俊榮、徐世勳、許晉
輔之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後,證人官俊榮
、徐世勳、許晉輔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言,應均有證據能力
。
(二)本案告訴人官俊榮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錄音筆於公共場
所錄取伊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製成錄音光碟,因告訴人為
對話之一方,且對話地點又係在公共場所,尚無侵害被告秘
密通信自由可言,難謂取證過程不合法定程序。況且,錄音
筆所錄得之聲音,全憑機械力所為,並未伴有人之主觀意見
在內,引為物證自有證據能力。至告訴人所提供錄音光碟,
內容是否經拷貝、剪接,乃該項物證證明力高低判斷之範疇
,與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被告之辯護人指該物證為無證
據能力,容有誤會。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罵告訴
人廢物,當天早上9點伊跟系主任徐世勳在系主任辦公室內
討論事情,聲音稍微大聲了一點,告訴人就跑過來很兇的斥
責伊小聲一點好不好,伊就說:「對不起,我不是在跟你講
話,我是在跟系主任講話」。當時伊心裡想這不關告訴人的
事,幹嘛要這麼兇,之後告訴人就轉頭要走,他走之前有講
說:「小聲一點好不好」,伊聽到就覺得很不舒服,伊就對
他說:「你以為你是什麼東西」,告訴人就回頭說:「我不
是東西」,伊就說:「當然,你當然不是東西,你是人,你
怎麼會是東西」,後來告訴人走了之後,伊就喃喃自語說廢
話、無聊,但伊不是要罵告訴人云云,伊沒有侮辱告訴人的
意思。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系主任辦公室並非公開的場
所,錄音光碟是否經過剪輯仍有疑問,被告並沒有說「廢物
」這句話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與告訴人口角爭執之間,曾以「你是什麼東西啊」、
「你當然不是東西啦」、「廢物」等語,辱罵告訴人等情,
已據證人即告訴人官俊榮證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6965
號卷第38至39頁),核與證人即當天在場之臺大農經系系主
任徐世勳所證:被告以「你是什麼東西啊」、「你當然不是
東西啦」、「廢物」等語辱罵官俊榮等語相符(見99年度偵
字第26965號卷第39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蒐證錄音光碟1
片存卷可證,該錄音光碟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及本院勘驗結果,均有被告為上開言詞無誤(見99年度
偵字第26965號卷第63至64頁反面,本院卷第19頁反面)。
詳閱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再與上開證人所證各節相互對照
,從對話言詞脈絡觀之,堪認被告確係於口角爭執間,基於
侮辱之犯意,以證人官俊榮、徐世勳所證之「你是什麼東西
啊」、「你當然不是東西啦」、「廢物」等言語,辱罵告訴
人無訛。是被告辯稱:伊是說「當然,你當然不是東西,你
是人,你怎麼會是東西」,及伊係喃喃自語說廢話、無聊,
但伊不是要罵告訴人,伊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云云,自不
可採。
(二)至辯護人雖質疑錄音光碟經過剪輯一情,惟經本院當庭勘驗
錄音光碟結果(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該光
碟聲音清晰自然,被告、徐世勳與告訴人對話內容前後語意
連貫,應無剪接之情,是辯護人前開所辯,委無足採。
(三)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言,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
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
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
定之多數人在內。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
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
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案發地點為臺大農經
系系主任辦公室內,該辦公室有2道門,1道是木門,1道門
是玻璃門(上方為玻璃,下方為紗門,有氣孔),被告辱罵
告訴人時,木門未關,玻璃門有關,該辦公室平時都會有學
生、老師及助教自由進出等情,業據證人官俊榮、徐世勳及
許晉輔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99年度偵字第26965號卷第32
至34頁、第38至39頁、第40頁),而被告對上情亦不否認,
可知該辦公室為特定之多數人即臺大之教職員可自由進出之
場所,且案發當時木門未關,玻璃門雖有關,然與辦公室外
並非完全阻隔,聲音仍可透過玻璃門下方之紗門氣孔傳出,
又該辦公室內除有被告與告訴人外,系主任徐世勳及助教許
晉輔亦均在場,益見被告係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
態下辱罵告訴人,是辯護人上開所辯,要屬無據。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其
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人罪。又被
告在同時、地之同次爭執之中,以「你是什麼東西啊」、「
你當然不是東西啦」、「廢物」等言語辱罵官俊榮,其所為
時間緊接,所侵害者皆為官俊榮一人之名譽法益,其侵害同
一被害人法益而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應論以接續犯。爰審
酌被告於公開場所出言侮辱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
前無犯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素行良好,其犯罪後雖否認犯行,但於本院審理
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登報道歉,嗣後因雙方對和解條
件之意義解讀不同,致告訴人不願撤回告訴,被告亦不再尋
求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與告訴人為同事關係、擔任大學教
授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疏失,
短於思慮,偶罹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且被告與告訴人曾於本院100年7月11日準備程
序中當庭達成和解,條件為:(一)被告當庭道歉,並記明
筆錄。(二)簽下內容適當之和解書。(三)被告於100年7
月25日之前,將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100年6月15日聯合報新
聞標題「教授口角罵『什麼東西』起訴」相同版面、相同篇
幅(寬8.5公分、長20公分)登載於聯合報1日,刊登位置不
得位於整體版面左下方4分之1處。其中和解條件(一)、(
二)部分,被告已確實履行,告訴人對此亦無異議,並有本
院100年7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第26頁),就和解條件(三)部分,
被告已於100年7月24日於聯合報A7版右下角以寬約16公分、
長約25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有
100 年7月24日之聯合報A7版報紙1份在卷可憑(見本卷第27
頁),惟告訴人嗣後於本院100年8月22日準備程序中表示:
調解筆錄所載之「相同版面」,其意義包含全國版還是地方
版以及第幾頁,被告刊登的是臺北市的單版,也就是臺北市
發行量的一半,被告未遵守當時協議,故不願撤回告訴等語
(見本院卷第55頁),被告之辯護人則稱:調解當時的原意
,所謂的「相同版面」應該是指登在報紙的第幾版,不包含
是否為全國版,調解筆錄有逐字與告訴人確認,當時告訴人
就應該要提出,而不是在被告已經履行所有的和解條件,告
訴人才說所謂的「相同版面」就是指全國性的版面等語(見
本院卷第79頁反面),本院審酌被告已履行和解條件(一)
、(二),也已登報道歉,嗣後雖因被告與告訴人對和解條
件(三)之意義解讀不同,致告訴人不願撤回告訴,但應認
被告確實有和解之誠意,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唯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與在場之人之對話錄音內容:
官俊榮:吳老師,我嚴重抗議,請小聲一點,好不好?我嚴重抗
議,可以嗎?
徐世勳:官老師,不要緊啦!
吳珮瑛:不關你的事,你惦惦啦!
官俊榮:請小聲一點。
徐世勳:好啦!好啦!
官俊榮:請小聲一點,我再三跟你說,請小聲一點,好不好?
吳珮瑛:你去報警嘛!你去報環保署嘛!噪音污染嘛!可以嗎?
官俊榮:真的嗎?真的嗎?
官俊榮:你這樣對我大聲,你是侮辱我喔,我跟你警告提醒喔!
你對我這樣大聲,你是侮辱。
吳珮瑛:你去報警!你去報警!你去報警!我在跟他講話。
官俊榮:請你小聲一點,你干擾到公共秩序了。
徐世勳:好啦!好啦!
官俊榮:OK?請你小聲一點。
徐世勳:來一下...。
吳珮瑛:伊倫,麻煩你把門關起來好不好?
官俊榮:這個是任何人都可以進來的地方,所以你沒有權利關門
,你要關門,可能要問系主任同不同意,好不好?我等
一下也要進來辦事情,你憑什麼關門?
吳珮瑛:你辦事情,你可以敲門吧!
官俊榮:請你小聲一點,我再一次跟你提醒。
吳珮瑛:你是什麼!?(高聲吼叫)
官俊榮:請你小聲一點可以嗎?請你小聲一點可以嗎?可不可以
?
徐世勳:官老師,別睬他,不要緊,不要緊,我來跟他講。
官俊榮:可不可以請你小聲一點。
徐世勳:吳老師,來來...來來。
官俊榮:大清早我是來工作的,我不是接受你。
吳珮瑛:我是來幹嘛?你認為我是來幹嘛?你去報警嘛!(高聲
吼叫)
官俊榮:請你小聲,你這樣侮辱我哦!
吳珮瑛:你不是侮辱我啊?
官俊榮:你這樣侮辱我哦!我提醒你。
徐世勳:別這樣。
吳珮瑛:你是什麼東西啊?(1分33秒)
官俊榮:我是東西嗎?
吳珮瑛:你當然不是東西啦!(1分35秒)
徐世勳:別這樣,別這樣,別這樣。
官俊榮:我不是東西?
吳珮瑛:廢物!(1分38秒)
官俊榮:廢物?還有什麼?你快告訴我,我還有什麼?你還告訴
我,我還有什麼?
徐世勳:官老師,官老師。
官俊榮:我請問你,我請你尊重我。
徐世勳:我來跟他...。
官俊榮:我現在口氣很客氣。
吳珮瑛:我是在跟他講話,我不是來跟你講話,你囉唆什麼?
官俊榮:你咆哮的聲音連廁所都聽得到,我只是來請你小聲一點
,我剛剛講得很清楚,這邊都有人聽到。
徐世勳:我們講小聲一點,不要緊,不要緊。
官俊榮:我請你小聲一點,你剛剛對我侮辱喔!(電話來電鈴聲
)我必須請你對我抱歉,厚!
徐世勳:好啦!好啦!
附表二:
一、本人吳珮瑛於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8時,於臺大農經系系主
任辦公室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
,以「你是什麼東西啊」、「你當然不是東西啊」、「廢物
」等語辱罵官俊榮教授,特此登報,誠表抱歉。
二、本人吳珮瑛另於今年6月14日臺視晚間新聞報導聲稱:「我
沒有看到什麼公平正義」、「因為他這麼兇,他進來這樣制
止我」、「他把廢話聽成廢物,我真的沒有辦法」以及於6
月15日聯合報報導聲稱事件中回應:「對不起,我不是跟你
講話,不關你的事」、「當然不是東西,你是人」均非我當
時於事件中之說詞,就以上不實陳述,一併誠表抱歉。
三、今後本人吳珮瑛針對本事件之一切內容,不再為任何不實之
陳述及任何之訴求或報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2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4.182 (11/01 09:5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rit (114.36.48.120), 時間: 03/02/2012 10:59:23
※ 編輯: writ 來自: 114.36.48.120 (03/02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