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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促進社會參與參考架構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立法院新會期將於9/17開議,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14)日召開 「即刻修憲!邀朝野共同連署」記者會,公布時力黨團憲改主張,並呼籲修憲委員會於新會期儘速運作,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以趕上 2022 年公民複決綁大選時程。 時代力量的憲改主張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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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將於9/17開議,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14)日召開 「即刻修憲!邀朝野共同連署」記者會,公布時力黨團憲改主張,並呼籲修憲委員會於新會期儘速運作,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以趕上 2022 年公民複決綁大選時程。
時代力量的憲改主張包含:
📙#降低修憲門檻 #落實還權於民
我國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距離上次修憲已16年。特別是現行公民複決門檻同意票必須達到 965 萬才能通過修憲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現行「立委3/4出席、3/4同意」及公民複決的超高門檻,下修為「立委2/3出席、2/3同意」再加上「投票人過總投票人數半數且同意票過半數」的門檻,使修憲成為可能,並讓憲法能更貼近時代脈動與人民意旨。
📙#國會選制改革 #促進多元參與
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是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就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的「並立制」,但缺點是未忠實反映政黨政治精神。
時代力量主張台灣應參考德國的「#聯立制」,將立法委員席次重新調整為156席,包含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各73席,以及10席原住名立委,並進行調和避免「超額席次」的產生。而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調整,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此外,目前不分區席次的當選門檻5%,難以呈現臺灣的多元民主,因此,時代力量主張不分區當選門檻應適度下修至3%。
📙#廢除考監兩院 #增進制衡效能
我國現行的五權憲法,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獨立,並將彈劾權從立法權中抽離。行政權與立法權過度分割,不僅造成權力分立界線爭議,也讓行政與監督的效能不彰。例如「考用分離」造成機關用人需求爭議、監察院已無民意基礎,卻仍擁有調查、彈劾及審計等權限,等種種不合理的現狀。
時代力量主張,在國家正常化的方向與前提下,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架構,既讓政府的考選和用人更順暢,也讓國會的實質監督更有力。
在職權調整部分,監察院的「彈劾權」應歸入立法院之職權,而審計部所職掌的審計權依其性質,另成立「國家審計委員會」。至於考試院的考試權,則回歸行政權,避免考用落差的問題。
📙#勞動 #兒童 #環境基本權入憲
從我國憲法頒布的1947年至今,國際憲政潮流對人權的保障已有長足進步。然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卻沒有隨人權發展而修正。過去,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或「個案釋憲」的方式進行補充,然而保障程度仍然有限。因此,時代力量主張透過修憲,系統性地補足包含勞動權、兒童權、環境權等人民基本權利範圍。
在勞動權部分,現行的憲法第十五條未完整呈現在實現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諸多勞動權的不同面向。例如:沒有組成工會的團結權、協商權和包括爭議權在內的團體行動權,導致勞工難以和雇主進行集體、對等協商。為了正面肯定勞工的勞動基本權,時代力量主張應將上述權利入憲。
在兒童權部分,由於兒童和成人間存在資源和權力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常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兒童生存及發展權」等四大保障原則,臺灣也在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入憲,以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侵害。
至於環境權部分,環境權是規定國家、社會、個人與環境之間關係的重要權利,不只是請求權,更有集體共同參與的意涵,讓國家以人民參與為本位,保障人民參與程序、共同決定的權利。
時代力量在修憲委員會雖然僅有一席,但絕對會在國會裡頭扮演好程序把關和督促進度的角色。為了讓本次修憲能順利在2022年地方選舉進行公民複決,我們呼籲修憲委員會於開議後儘速開會,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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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新書賞閱📚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作 者】王文宇/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書簡介】
🔹梳理現行法律(包括公司、證交法)規定並說明之,同時釐清法規與實務扞格之處(如「經營階層」意涵),並針對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軟法」(如實務守則),一併闡明。
🔹第一部分「總論」扼要說明管制策略與發展趨勢;第二部分「公司治理」與第三部分「法令遵循」,依序介紹相關法規與實務。
🔹收錄28則案例或專題研究,結合理論與實務,除了分析本土的重要案例與事件外,也評論國際性議題,以拓展讀者視野。
🔹參與公司治理的企業家(董事與經理人)、專業人士(律師與會計師)、以及有志學習的法商學院學生,皆可藉由此書一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的重要性。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914
⭐聯合推薦⭐
⭐賴英照(前司法院院長)
王文宇教授是權威的公司法學者,兼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是他結合學術與實務的結晶,有精采的法學論述,更有實用的專業知識。不論在大學從事學術研究,或在實務界處理企業法律問題,這都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好書,特為推薦。
⭐陳 冲(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院長)
荀子嘗謂:「主其心而慎治之」。文宇教授新著,以法學為經,以人性為緯,多面相剖析公司治理,多層次解讀法令遵循,貫穿其間者,洋溢荀子之道。法遵治理典籍,汗牛充棟,我獨愛2018 Commonsense Principles 2.0,深入淺出,言簡意賅,而Commonsense意謂源自人性,與本書立論,恰相輝映。厥為文宇兄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的最佳註腳。
⭐曾繁城(創意電子董事長/台積電董事)
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可以觀察到過去公司治理較聚焦在董事會職能的強化、資訊透明的揭露,現在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開始重視ESG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這個趨勢已經是普世價值,沒有任何企業能夠置身於這股永續發展的潮流之外。
王文宇教授是學術與實務兼具的法律專業人士,多年來致力推動公司治理不餘遺力,並且已擔任創意電子獨立董事13年,對於公司能夠連續七屆獲得公司治理評鑑前5%的殊榮,貢獻卓著。現今 王文宇教授整理並結合其學術的研究和擔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實務經驗,彙編成冊,推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除闡述公司治理架構、董事當責義務及法令遵循外,對於時下熱門話題如資訊安全及ESG相關議題也有所著墨,內容豐富但言簡意賅,個人深受啟發。
相信這本《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莘莘學子、上市、櫃公司董事和經營團隊及公司治理專業人士會有醍醐灌頂之效,更企盼所有的讀者對於公司治理能夠本於初心,方得始終。
⭐胡星陽(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管理學院院長)
公司治理的議題越來越重要,相關的報導也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要達到兩個目標:消極面要避免公司經營不善,不讓投資人蒙受像大同或康友-KY這樣的慘劇。積極面要促進公司設定正確的方向和有效率的執行。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公司治理做全面性的介紹,兼顧消極和積極兩個目標,充分反映了作者多年來在學術界、實務界和政府單位的經驗,這樣的結合恰恰是公司治理這個領域所需要的。
書中處處可見作者的洞見,值得細讀深思。例如近來有很多討論國內是否應引進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制度,作者就指出SPAC的核心是發起人與經營團隊,而國內的根本問題在於法規上的不足,缺乏這類型的專業投資人。
⭐陳清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強化法令遵循 落實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制度在金融機構已經行之多年,直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被重罰1.8億美金,才再次被強調。近年來,廣明案(反托拉斯法)、聯電案(營業秘密法)、駭客入侵案(資通安全管理法)、臉書個資外洩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都是提醒各行業應更重視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制度。
欣見文宇兄以多年累積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闡述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各相關層面的議題,輔以經典的國內外實際案例剖析,是一本兼具學術理論與實務探討的好書,研習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制度的參考指引。相信本書定能給產、官、學界帶來啟發和借鏡,協助規劃及落實法令遵循制度,釐清及規範董事監督義務,齊心落實公司治理。
⭐何麗梅(台積電歐亞業務資深副總經理)
王教授擔任台積電轉投資創意電子獨立董事多年,熟諳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如今完成公司治理大作,可喜可賀。本書深入淺出,闡明相關法規、剖析治理機制;視角寬廣,既探討國際趨勢,也檢視知名案例,可讀性高,適合所有董事與經理人閱讀。
本人身為實務工作者,在台積電擔任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主席多年,深知追求「永續」是提升企業價值,促進企業成長的不二法門。企業永續之推動,首在於領導人對於永續文化之建立,並將ESG之精神及各項規範融入於企業日常營運及決策中,上行下效,成為企業的DNA的一部分。
本書以淺顯文字介紹ESG、公司治理之法律與法遵面向,深具參考價值;尤其收錄敝公司融合ESG之限制型股票案例,足見理念相同!
⭐林靖揚(Sullivan & Cromwell LLP合夥人)
二十年前在台大法研所師從王文宇教授學習公司法制時,對於老師諸多先進的公司法理念,包括將法人視為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間的法律關係的核心重新解構「公司」的概念,深感敬佩,這些理念也成為伴隨我執業十餘載的暮鼓晨鐘。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延續老師一貫風格,跳脫許多比較法著作羅列各國法規和台灣法規進行比較的傳統套路,以台灣本身的法制為骨架,以國內外近年的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熱點議題和案例為發想,將外國法制、實務和學者見解穿插於文中,刺激讀者思考。由於讀者對於相關議題和案例或已於新聞中耳熟能詳,在閱讀過程中極易產生共鳴,隨著內容跌宕猶如和老師隔空時而探討、時而論辯,時而被深深說服,趣味盎然。
本人過去十五年在紐約、香港等金融中心從事證券發行和公司併購等業務,對於本書探討的許多觀點深有所感。尤其,各市場的法制文化不同,絕非「參考先進法制」就能憑空產生適當的法制規範或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例如,一般而言,美國法制長期依賴訴訟和法院形成規範、而香港更借重專業的證券監管機關來防弊。
本書探討了諸多重要的實務案例。如樂陞案引出的買方資金證明問題,在美國並無法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併購的買方提供資金證明,但實務上併購案賣方的董事會均會有此要求,以滿足董事誠信義務降低訴訟風險,而香港則更偏向監管機構介入,由證監會要求買方的財務顧問出具資金確認函。又如上市公司併購時的賣方董事會下設特別委員會,在美國和香港均非法律強行要求,實務上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理有利益衝突的情形,並非所有併購均有必要。再如榮化併購案,如果李氏家族在買方實體的上層結構中有持股,在美國和香港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且在香港更可能導致李氏家族不能在股東會投票等等,均有整體的法制思維支撐。
這兩年朝野倡議將台灣建設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跨國企業考慮上市、融資的市場時,除了經濟因素外,法制基礎建設也極為關鍵。同樣的,國際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也是重要的考量。如本書所強調,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必須同時能「興利」和「防弊」。同樣的,當一家公司在考慮其公司治理,例如董事會和委員會的組成、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時,也離不開決策對於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能帶來正面、負面的行為動機。當然,無論何種制度設計,都無法自外於台灣的法制、文化、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專業性等,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閱讀至此,忽聞鳥鳴。轉頭一看不覺天邊已微明。幾個小時的深夜閱讀收穫滿滿,不啻是疫情下在家工作時的最佳精神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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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會參與參考架構 在 林公子生活遊記 旅遊情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美國制裁 #七大終極武器 #攬炒 的終極之路】
隨着美國總統特朗普喊話,表明本星期內會採取反制措施應對中國在香港推行國安法的威脅,美中新冷戰一觸即發。然而,即使美國在今星期採取制裁行動,我們也不應天真地以為這場大國博弈便能就此結束。事實上,參考貿易戰美中互相交鋒也超過數回合,今次就着香港議題美中的博弈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就能輕鬆解決。想必大家也會在互相試招,那麼究竟美國所謂的制裁其實具體內涵和實際板斧到底有什麼?其實美國擁有的制裁武器不少均是核彈級選項,如非必要美方不可能輕易動用,尤其美國商會在香港擁有一定程度的利益。但事到如今,自由主義下的商貿利益是否真的能確保美中關係不會再惡化走向更極端的一步?如果貿易真的「大哂」,第一次世界大戰其實也不會爆發,德國跟全歐洲應該還是良好的貿易夥伴。所以踏入2020年,與其選擇「積極理性」但繼續錯判,倒不如一起沙盤推演時勢還可以怎樣壞落去。 這裏我不妨拋磚引玉,向大家講解美國有可能動用到的制裁七大武器,如果這些武器都用上場,中國還可以怎樣回應我們就屏息以待。
1. 制裁港共或港澳辦官員
美方可制裁港共或港澳辦官員。美港關係法同人權民主法授權美國總統,對打壓香港高度自治的人士作出制裁。措施包括:凍結在美資產,户口及取消現有簽證和禁止其再申請簽證。 過往美國制裁新彊顯示美方並不會放過地方政府架構官員。從新彊大規模侵犯人權的案例中,制裁措施包括黨委書記陳全國及當地公安部。可以預視美方將同一樣制裁香港官員。同一時間,美國參議員 Chris Van Hollen 和 Senator Pat Toomey 為了聲援香港人已經提出一項兩黨法案,以制裁執行港區國安法的中國共產黨官員和實體(entities),而法案亦將處罰與實體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一旦法案通過美國絕對有權制裁港澳辦的夏寶龍和駱惠寧,並且制裁一些與他們有聯繫的銀行,務必封鎖他們的海外資產。
2.制裁中資
在1977年生效的《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賦予美國總統廣泛權力,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後,便可以限制美國企業甚至整個經濟產業的國際商業活動,以應對外國的異常情況或特殊威脅,但這裏所指的「緊急狀態」並非真的很嚴重的那種戰爭狀態。事實上,總統特朗普在今年五月初才利用這條法例的權力簽署行政命令限制美國電訊企業採購中國製造設備(例如華為)一年。
因此美國政府絕對可以運用這項權力去針對不讓美國企業跟中國企業合作,從而打擊中國本地經濟。
即使不動用這法例,過往美國亦為打擊協助在新彊侵犯人權的公司,使用國會通過的法例制裁為解放軍提供武器和監控系統的公司,亦禁止向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出口敏感科技。
加上,美國商貿部以往也試過制裁伊朗,對其銀行作出巨額罰款,同時禁止美國企業與伊朗銀行交易,變相阻止它在美國營運。 可以預見中資企業,支援中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的企業亦被制裁。尤其《香港人權民主法案》列明了美方可制裁支援中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的企業 ,例如 Sharp Eyes, Skynet, Integrated Joint Operations Platform 以及其他可作大規模人群監控及行為預測管理的系統 (other systems of mass surveillance and predictive policing),所以美國借住這次事件借力打力限制眾多中資絕非不可能。
3. 停止向香港出口敏感科技 不承認香港船隻飛機認證
美港關係法表明香港的特殊地位將不會限制美國對港出口敏感科技。若美國認為香港的高度自治受到威脅,可停止向香港出口高科技產品。於是中共將無法再以香港作白手套偷取敏感科技。
同一時間,美港關係法列明美國在主權移交後將承認在港註冊船隻及飛機。不少中資在港註冊貨船作掩飾,美國可禁止這些貨船在美國靠岸。實際影響可迫使其改變航道,增加營運及香港和中國企業對美貿易成本,破壞整個生產鏈。
再者,美國及歐洲對中國實施的軍事相關設備出口管制並不適用於香港,所以過去中國經常被發現在香港設立眾多公司,在利用香港名義的船隻去入口那些受管制設備,再轉運至中國,所以限制香港的飛機船隻亦可達致對中國施壓的目標。
4.取消香港世貿成員待遇
1992年制定的《香港政策法》列明美方基於香港擁有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成員身份而不會對香港製造的出口產品有歧視待遇。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香港作為創始成員比中國更早「入世」,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世貿組織規定成員需要在對外貿易關係和參與世貿事務上享有「完全的自治權」,但中國不斷利用香港買賣軍民兩用敏感科技,以及爲中國公司逃稅,令香港被視為缺乏自治權;大灣區規劃亦令香港經濟自主失陷。隨着香港自治淪喪,美國對香港與中國一視同仁,美方或會動用影響力,呼籲盟友動議將香港踢出世貿,杜絕中國作為一個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可以擁有三票(中國、香港、澳門)的荒謬現象。一旦香港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很多雙邊的自由貿易協定便要重新簽署,但外國政府又不一定以最優惠的形式看待香港。屆時,香港的貿易和金融服務必定受到很大的衝擊。
5. 停止兩地交流
《香港政策法》支持加強美港交流,促進兩地文化、科學、教育和學術互動。隨着香港自治地位不保,美國不再視香港爲有別於中國的地區,或會收緊港美學術交流活動,限制交換生名額或研討會,把香港從國際學術、文化圈仲排擠出去,令香港學術機構排名和國際競爭力大跌,甚至將香港踢出美國 Fulbright Academic Exchange Program,削弱香港國際地位和文化紐帶。
6. 降低香港護照待遇級別
美國制裁或會令香港特區護照得不到國際認可。在美中關係惡化之際,美國大可收緊港人赴美簽證要求,甚至鼓勵其他盟友國家取消對香港的免簽資格,令廣受多國認可、168個國家免簽的香港護照,變成與只得45個國家免簽的中國護照同等地位。香港人將不能如以往般,自由暢遊世界各地。
7. SWIFT 制裁 實施外匯管制
美國可利用 System SWIFT 對香港金融市場實施制裁。SWIFT 系統為各國依賴的一個結算系統。假如某些金融機構不合作,即不願意交出制約對象客戶的資料及凍結其戶口,便有機會禁止該金融機構連接SWIFT進行以美元為主的結算,直至彼等願意合作。未能以美元結算,等於宣告該機構倒閉陣亡,不能再做「白手套」。有論指,中國會嘗試把區塊鏈技術加入到 CIPS(China International Payment System),以減低制裁的衝擊。區塊鏈技術作為結算工具是否成熟存疑,但中共可能面臨新彊和香港事務的雙重制裁,只能邊試邊用。
美國曾對為北韓和伊朗提供服務的銀行進行「斬首」,例如澳門的誠興銀行就曾遭制裁。
更甚的是假如港元由聯繫匯率轉為掛鈎人民幣,基於人民幣仍未是自由兌換的貨幣,更會因人民幣積弱而拖累港幣價值下跌。為控制外匯進出內地,人民幣匯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操控,這點不會改變。因此,港幣亦會隨中國經濟波動大上大落,香港並不宜再作交易中心。
由於中國一向管制外匯進出,外資投資中國,必須先將手上外匯結存於境內銀行體系,並由此兑换為人民幣作為造生意的資本。近年中國政府為遏止外匯流失,外匯易進難出,這在外資撤資時未能換回外匯的情況屢見不鮮。
近年中國外匯儲備捉襟見肘,中國四大銀行和地產商普遍在海外發行大量以美元計價的企業債。這些企業債很快面臨償債期,恐怕中國地產商手持的外匯不足以埋單,最後觸發連環破產的風險。如果美國在香港實施外匯管制不容許這些國企在香港自由匯出美元,那麼他們的日常運作甚至長久以來累積的經濟問題例如壞帳等便會爆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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