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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余宛如,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過去這六年來,全球創新創業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我國向所引以為傲的代工產業在中國崛起後,自全球市場節節敗退。而在數位科技及網路科技的飛躍進展下,不僅全球各主權國家之國內市場發生巨幅變化,國際較勁也打破原本列強均勢,新興國家及新興市場此消彼長,勝負難料。然我國對於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發展的金融、稅務、人...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過去這六年來,全球創新創業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我國向所引以為傲的代工產業在中國崛起後,自全球市場節節敗退。而在數位科技及網路科技的飛躍進展下,不僅全球各主權國家之國內市場發生巨幅變化,國際較勁也打破原本列強均勢,新興國家及新興市場此消彼長,勝負難料。然我國對於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發展的金融、稅務、人資環境的相關法令殘缺不全,且零落分散於各作用法之中,無異政策孤兒,徒具形式。產創條例未能發揮領頭作用,難辭其咎。
「產業創新條例」自2010年5月12日完成立法以來,已歷六年。當初本是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為了延續原促產條例在租稅優惠上的政策,而倉促通過的替代方案,立法之時便因其內容全無創新之意涵,頗遭公論詬病。
本次我的修法版本大幅度修正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中無創新意涵、甚至是反創新意涵的條文,例如:
提出依負面表列原則訂定產業創新發展架構及產業創新發展指導綱領、
產業因進行型態轉變遭致衝擊時提供調整支援措施、
刪除行政機關無效益KPI、
輔導金融機構建立對於創新產業融資保險及鑑價與風險評估機制、
產業經營模式創新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或研發成果保護之補助限中小企業、
人才政策國際化、
無形資產鑑價市場化、
人才鑑定市場化、
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專案化、
建立跨部會法律及行政規範之簡化修正協調機制,
以及完整創新投資鏈中缺席的私募股權投資制度及天使投資人制度。....
是立法委員版本中,關照面最完整,也最符合新創需求的版本。期待關心台灣新創發展的朋友一起共同關心檢視這一波修法,提供您的寶貴意見,以供我們立法時參考修正之用。
#產業創新條例
#新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府數位新經濟開始上路,新創更是新經濟生態圈重要的一環,身為立法機關的一員、為新創發聲的立委,為大家把關政策、促成修法,更是責無旁貸。感謝信傳媒對新創議題的關心與報導。
「在台灣,創業容易嗎?2010年為了取代1989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推出《產業創新條例》,隨著金融科技發展,法規卻「年久失修」,民進黨立委余宛如表示,新經濟的發展必須倚靠健全的法律,6年過去了,全國產業有劇烈變化,產創條例上路至今,對產業似乎無實質幫助。「我差點就要動手寫產業創新條例了」,余宛如甚至「無感」政府早有一套產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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