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之 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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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 #即時分析 ©【保險新時代,視訊取代親晤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媒體今(5/19)日報導,保險局為了讓保險業營運服務不中斷,業務員可以正常銷售保單,擬開放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要求壽產險二大公會討論推出「暫行措施與替代方案指引」,最快下周就會出爐。 🔹《保險法》第105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9 1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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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 #即時分析
    ©【保險新時代,視訊取代親晤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媒體今(5/19)日報導,保險局為了讓保險業營運服務不中斷,業務員可以正常銷售保單,擬開放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要求壽產險二大公會討論推出「暫行措施與替代方案指引」,最快下周就會出爐。

    🔹《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vs. 金管會管理規則: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

    業務員親眼見到客戶親簽投保相關文件,並不是源自於任何法律的規定,縱使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僅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沒有說被保險人不能合法授權別人代替簽名,就別提「親見」這件事,到底是從什麼樣的法律概念而來。

    但是,金管會發布的「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在十七項第7點有規定,將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列為懲處事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代簽爭議。數十年保險實務,投資型保單糾紛多🔹

    我從事保險實務工作數十年,看過不少因為親見親簽所惹出來的糾紛,尤其是在投資型保單,父親為要保人,以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高額投資型保單,數年後因為投資虧損,父親就跳出來說保單上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的,未得到女兒同意,保險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再加計利息。

    保險公司輸了。
    賠完這一筆錢,回頭要業務員賠償公司。

    🔹親見親簽,盡責但落伍🔹

    所以,保單招攬過程中的親見親簽雖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在招攬階段事先避免發生契約爭議的唯一方式,但卻不失是一個有效的方式,尤其許多司法判決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階段,即有義務去審核客戶簽名到真假,不可以等到要理賠了,再來說簽名有問題。

    「親見親簽」便是保險業所選擇及採取的盡責手段,但是坦白說,有點落伍。

    🔹現今科技發達,要確保真意,不只有親見一途🔹

    尤其在科技發達的現今,要確保當事人投保的真意,及相關人等簽名的真正,並非不親見親簽就不可能做到。

    親見親簽的制度不是錯,只是落伍,是為了盡責審查,卻帶來許多不便。

    尤其是在疫情越發嚴重的時候,更影響了保險產業的營運。

    這次的調整雖是暫時的,但我相信,走過這一遭,就不會再走回頭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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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保險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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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保單
    #業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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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1-10 2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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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高等法院107年保險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引自法源法律網)
    1 、保險經紀人於招攬保險過程中,與要保人接觸者實為其所屬業務員,保險業務員應確實向要保人解釋保險商品內容,俾使保險契約得以有效成立,且於保險契約遭保險人拒絕核保時,亦負有告知要保人之義務,倘其未盡告知義務,致被保險人受損害時,保險經紀人即應與該保險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2、董秀蘭係經華勝安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之業務員,其於招攬系爭保險契約2時,未確實向林雲鳳解釋系爭專案設有不得重複投保之限制,自屬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不為說明」之規定,又華南產險公司已將系爭保險契約2不予核保之事通知華勝安公司,董秀蘭應無不知情之理,若其及時履行告知之義務,上訴人即有機會另行覓保,而得預期系爭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享有請領保險金120萬元之利益,董秀蘭履行保險業務員職務之行為顯有過失,且上訴人所失利益與董秀蘭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予認定。從而,上訴人備位之訴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董秀蘭、華勝安公司連帶給付120萬元,核屬有據。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0-25 00:20:00
    有 122 人按讚


    釋字第 740 號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解釋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就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是否屬系爭規定一之勞動契約關係:
    【行政法院】(有監督關係就算勞動關係,不管有無底薪,是雇傭或是委任)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之權,二者間具有從屬性;至報酬給付方式究係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或有無底薪,均非判斷其是否屬勞工工資之考量因素;故採取純粹按業績多寡核發獎金之佣金制保險業務員,如與領有底薪之業務員一般,均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者,仍屬勞動契約關係之勞工;勞動契約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勞務給付之契約,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契約;又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有困難時,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民事法院】(不是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而是回歸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判斷,保險業務員受監督薄弱、且工作時間地點方式自由,係為自己事業經營,不具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所以不是勞動關係)
    保險業務員得自由決定招攬保險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其提供勞務之過程並未受業者之指揮、監督及控制,認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間之人格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甚為薄弱,尚難認屬勞動契約關係;又以保險業務員並未受最低薪資之保障,須待其招攬保險客戶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進而收取保險費後,始有按其實收保險費之比例支領報酬之權利,認保險業務員需負擔與保險業相同之風險,其勞務給付行為係為自己事業之經營,而非僅依附於保險公司為其貢獻勞力,故難謂其間有經濟上從屬性;再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及保障保戶權益等行政管理之要求而定頒,令保險公司遵守,不得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即認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具有人格從屬性。

    短評:
    大法官最後採「民事法院」的見解,認為不是勞動關係。

    其實同樣在認定「從屬性」,實際上操作的時候,還是會因為考量各種因素,不同法官可能對不同因素有加權考量的情況下,仍然會做出不同的判斷結果。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1-26 09:57:15

    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質押給渤海國際信託的股票遭強制拍賣,華映就依舊未發布重訊。

    2.為避免華映欠薪影響員工權益,我多次對此提出質詢,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絕非「同情」二字就可以輕輕帶過。大同及林郭文艷影儘速出面處理,別持續擺爛下去。

    今年10月,高等法院宣告大同董事選任無效,若後續判決確定,大同爛攤要如何解決,金管會又是否已做好準備

    3.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金管會更對任國龍三度開罰,如今犯罪分子任國龍終於繳清罰鍰。

    涉案關係人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葉黃杞,涉利用職務機會炒股,雖遭金管會停職,卻仍繼續擔任永豐期貨董事長。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顧主委卻表示因葉黃杞刑事犯罪部分尚未被起訴,故仍同意繼續擔任期貨董事長。如此的監理標準,個人無法苟同。

    ⛔️附註:

    ❗️華映案

    2019-11-18 財政委員會:無良商人亂搞 勞工股東悲鳴
    https://reurl.cc/QpNG69

    2019-11-11 財政委員會:華映大同隱匿重訊 違法借貸助長炒房
    https://reurl.cc/5gbXxG

    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https://reurl.cc/31Km2l

    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https://reurl.cc/246924

    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https://reurl.cc/NaXNe6

    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bit.ly/2PaUfSW

    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https://reurl.cc/9W7ad

    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https://reurl.cc/Dx4EE

    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https://reurl.cc/Z29vW

    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http://bit.ly/2P9nZzt

    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https://reurl.cc/epLZQ

    ❗️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

    2019-5-9 財政委員會:中國犯罪份子坑殺投資人 金管會應究責南山人壽
    https://reurl.cc/jd6XO2

    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s://reurl.cc/d9Ejg

    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https://reurl.cc/Ozloy

    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https://reurl.cc/N2Qym

    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https://reurl.cc/L6MVX

    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https://goo.gl/gWzSqv

    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https://goo.gl/ky1n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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