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來文知悉存參辦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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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來文知悉存參辦理產品中有4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科學城物流從公股轉為紅色資本入侵一案,事關我國國安甚鉅,然而自事件披露後至今,藍綠持續噤聲。為讓整起事件能讓國人更加清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與王婉諭三位委員,特於今(27)日特別邀約相關部會,以記者會直播形式,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總統府與華航均表明不克出席,...

  • 來文知悉存參辦理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7 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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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城物流從公股轉為紅色資本入侵一案,事關我國國安甚鉅,然而自事件披露後至今,藍綠持續噤聲。為讓整起事件能讓國人更加清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與王婉諭三位委員,特於今(27)日特別邀約相關部會,以記者會直播形式,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總統府與華航均表明不克出席,與會官員回答避重就輕,讓整起科學城物流紅色資本入侵案,更加疑雲重重。

    ⚠️ 疑點一:總統府國策顧問可以找台糖、華航高層,到執政黨中央黨部喬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嗎?

    2016年,益州化工董事長,同時也是新北市小英之友會總團長秦嘉鴻,就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在2017年3、4月間,新竹物流將6.07%的科學城物流股份賣給益州化工,減持科學城物流的股份,但同時在8月的時候新竹物流將華航釋出的股份全部吃下來,如此舉動令人費解。

    今日記者會,總統府以「並非立法院監督對象」為由不派員出席,時代力量予以尊重,但仍呼籲府方應儘速回應下列疑問,不要規避。

    ➡️秦嘉鴻身為國策顧問,可以找台糖、華航喬科學城物流的股權交易嗎?
    ➡️這是身為總統府國策顧問的職權嗎?總統府不請國策顧問出來說明清楚嗎?
    ➡️總統府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可以將台糖、華航的高層叫到執政黨的中央黨部去喬科學城物流的股權交易嗎?

    ⚠️ 疑點二: 關於「華航為何決定售出手上26%持股給新竹物流 導致科學城物流成為民營企業」

    2017年8月,華航售出手上全部26%持股給新竹物流,導致原為泛公股事業的科學城物流,頓時成為民營企業。針對此一關鍵決定,華航表示不克出席記者會說明,表明因科學城物流實非華航核心轉投資事業,相關投資及處分均依照 「華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資產處分均有經過華航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僅以上述回答作為迄今對外界的回應。

    然而,經查明後時代力量卻發現更多令人不解之處,時代力量呼籲華航儘速對國人說明下列疑點:

    ➡️科學城物流營運績效穩健且現金股利豐厚,甚至在華航 2017 年年報中列載,科學城物流是與華航營運依存度高的企業,為何華航轉身就表示科學城物流並非核心轉投資事業,並且要一次性出脫手上的26%股權?出脫股權是否有事先通知交通部?
    ➡️在討論此事的董事會上,此案僅只是董事們聽取報告的「報告事項」、而非進行實質討論的「討論事項」,其原因為何?華航針對此次交易發布的重訊中,#皆無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與 #華航所言有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相悖,又是為什麼?而時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對媒體表示,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案有政治力介入,指的是哪些政治力?


    ⚠️ 疑點三:關於「華航釋股科學城物流,台糖擁有優先承購權卻決定不予以使用」

    該政策決定攸關科學城物流是否就此由泛公股公司變成民營事業,然而決定該重大政策的台糖,表示此決定只是向董事長口頭報告,並無任何會議記錄。

    台糖以稿代簽發文給國營會說明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並請國營會「鑒核」,國營會卻只回文「洽悉」。也就是說,台糖向國營會報告該決定並請示是否同意,國營會卻回一個「知道了」。這樣文不對題、規避責任的答覆,就是我國政府監管國營事業的方式嗎?

    對此文不對題,是否接到國營會「知道了」的解釋,即當作「同意」而未進行後續確認,台糖副總經理顧孝柔在記者會上並未直接回應,僅解釋台糖原本就持有 26% 科學城股權,經評估及詢問南科管理局及科學城物流公司,因不存在官股及公營企業須持股過半,才能獲得南科管理局給予優惠的問題,若要認購則因增列預算需時間處理而無法配合,所以確認無行使優先承購必要後呈報國營會。

    在今日記者會上,台糖完全迴避為何只有口頭報告,卻沒有會議記錄的問題,也迴避何時知悉華航售股的問題。經陳椒華委員一再逼問,台糖表示是2017年6月23日收到華航公文才知售股情事。事實上台糖時任董事長黃育徵,早已知道華航要出售科學城物流股份。台糖至此仍企圖掩蓋事實真相,令人遺憾。


    ⚠️ 疑點四:關於「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疑點重重」

    今年二月,嘉里集團與中國的順豐集團共同發表,要將旗下的嘉里物流聯網賣給順豐集團,同時嘉里集團將原本屬於嘉里物流聯網的台灣業務,也就是嘉里大榮,賣給旗下另一個分支嘉里控股。請問投審會,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是否需要申報?

    投審會副執行秘書呂貞慧雖於今日記者會上表示「4月就開始調查」、「股權分散、目前查無陸資」。但事實上,依據投審會的公文表示,今年2月嘉里大榮董事長沈宗桂就已兩次私下拜會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投審會說有提醒嘉里大榮未來如果有涉及中資,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此外,4月6日投審會官員還到嘉里大榮公司參訪招商。

    對於許多民團早在2020年就已在外疾呼有紅色資本涉入的嘉里大榮,投審會若認為需要調查,還會私下接受拜會嗎?還會去積極參訪招商嗎?

    再者,公文中投審會也代替嘉里大榮解釋,嘉里集團預計於今年9月1日才會主動向投審會申請。然而時代力量認為,投審會作為外資審查機關,不應替企業解釋和發言,而是在發現疑點的當下,針對疑點主動去調查及審查。

    投審會今日的4月開始調查說,根本是在護航嘉里大榮,這絕非掌管我國投資許可審查權責的投審會該有的態度。

    另外,嘉里大榮股權案讓外界質疑的地方還包含:
    ➡️ 直接持有嘉里大榮39.25%股權的台灣嘉里投資,實收資本額僅2億,如何持有將近80億價值的嘉里大榮股份?投審會是否有審查背後的資金來源與最終受益人?

    ➡️ 在順豐集團與嘉里集團的深度共管合作之下,順豐集團對整個嘉里集團,以及對台灣嘉里大榮的實質影響力跟控制力,都不止表面上的股權結構那麼簡單,對此,投審會如何審查順豐集團對於嘉里大榮的實質影響力與控制力?

    ➡️ 這次的交易案中,嘉里物流聯網將持有的嘉里大榮股權,賣給嘉里控股新成立的Treasure Seeker Group時,為何未審查最終受益人和資金來源?

    時代力量呼籲經濟部投審會,對於嘉里大榮的上層境外投資人的股權變動,應依法要求嘉里大榮速提申請。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之規定,以及投審會與金管會97年3月4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之結論,無論是「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案件」、或是「原經投審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投審會不應再被動等待嘉里大榮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團與中資順豐集團完成股權交易後,才要求申請,屆時已晚。

    由於該股權交易後事關我國國安甚鉅,時代力量呼籲投審會應更進一步考量中資順豐集團對嘉里大榮和旗下子公司,如科學城物流的實質影響力。莫讓紅色資本不費吹灰之力,輕易地就控制我國重要的經濟命脈。

  • 來文知悉存參辦理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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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來文知悉存參辦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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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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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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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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