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使用年限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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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使用年限定義產品中有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先前我們曾針對台灣囤房現況討論(詳見 https://reurl.cc/NZr2Ze ),七年來全國個人持有非自住房增加超過10萬戶、家戶歸戶非自住房總量高達71萬戶、主計總處空屋調查共166萬戶,這些數據都指向同一個問題,台灣的非自住房及空屋數量十分可觀。 ⠀⠀⠀ 許多民眾在臉書告訴我們,求得一個...

使用年限定義 在 小世界新聞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10:04

#20210602📰 Tiny House旋風 不動產變移動產 今年榮獲第93屆奧斯卡三項大獎的電影《游牧人生》,劇情描述主角芬恩因金融危機的打擊之下,最終選擇駕著露營車,展開以四海為家的生活。電影一上映便引起觀看的民眾重新開始反思「家」的定義,並非有屋子才能稱作為家,Tiny House 行動房...

使用年限定義 在 胡曼達 ᴀᴍᴀɴᴅᴀʜᴜ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00:26:52

當我來ZenBook Cafe時,點了一杯咖啡,ㄧ邊聽著店員跟我訴說著,為什麼這次是以精品咖啡店的概念來打造ZenBook 體驗店,因為83℃是最適合飲用的咖啡溫度,而ASUS將它定義為83℃的珍珠白,也象徵此款珍珠白是最適合每個人的白,難怪我看到它的第一眼就如此喜歡,它的珍珠白質感配色是讓人容易ㄧ...

  • 使用年限定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0 1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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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我們曾針對台灣囤房現況討論(詳見 https://reurl.cc/NZr2Ze ),七年來全國個人持有非自住房增加超過10萬戶、家戶歸戶非自住房總量高達71萬戶、主計總處空屋調查共166萬戶,這些數據都指向同一個問題,台灣的非自住房及空屋數量十分可觀。
    ⠀⠀⠀
    許多民眾在臉書告訴我們,求得一個安穩的家有多麽不容易,許多人因為沈重的房租、房貸,不敢為未來做打算。時代力量也積極提倡 #囤房稅,希望解決台灣囤房的問題。然而,內政部不願配合公開資料或公開錯誤資訊,成為我們推行政策的一大阻礙。
    ⠀⠀⠀
    去年5月,內政部曾經發新聞稿稿開嗆:「囤房問題有限」、「在缺乏正確證據前,若僅依直覺想像恐造成錯誤推論」。
    ⠀⠀⠀
    當我們透過不同管道,掌握一些資料,想跟內政部說法再一次比對時,卻發現...
    ⠀⠀⠀
    「內政部把新聞稿下架了!」
    「內政部把新聞稿下架了!」
    「內政部把新聞稿下架了!」
    ⠀⠀⠀
    其實這篇新聞稿當時發出後,就因爲數據引用錯誤,隨即被民團打臉,反而讓內政部自己成為那個「缺乏正確數據結果作成錯誤推論」的單位。
    ⠀⠀⠀
    (凡走過必留痕跡,當時媒體也轉載此篇新聞稿,至今網路上都可以查到。)
    ⠀⠀⠀
    老實說,我也認同內政部的觀點,討論政策,是該有憑有據,因此曾在今年協調會上要求內政部公開資料,然而內政部卻拒絕公開。
    ⠀⠀⠀
    以內政部的「新建餘屋數據」為例,目前僅針對五年內新房進行公告,其實非常不完善。假如有房屋持續滯銷,且年限超越五年,就不會被放進餘屋數據裡,讓大眾無法掌握全台灣餘屋的總量。
    ⠀⠀⠀
    我們在協調會上要求公開完整資料,內政部卻回應拒絕公開,說法是「考量建商金流及過去買賣交易行為所訂定」、「已為學界廣為應用」、「另有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判別機制」。
    ⠀⠀⠀
    關於內政部的說法,我有三點質疑:
    ⠀⠀⠀
    ① 內政部 #態度反覆不一
    對照去年五月,內政部期待大家本於真實數據討論囤房問題,然而這次,內政部明明就是掌握資料的人,竟然在立委要求公開時予以拒絕,拿考量建商金流當理由。試問內政部,你不公開手中數據,是不是想讓大家「繼續憑直覺想像,產生錯誤推論」?
    ⠀⠀⠀
    ② 內政部 #回應牛頭不對馬嘴
    低度用電的定義是每月六十度以下,跟建商還未賣出的餘屋內涵根本不同,竟然混為一談。
    ⠀⠀⠀
    ③ 有好的數據,有助於制定 #公平有效的政策
    若未來設置囤房稅,將針對起造人給予一定時間的寬限優惠銷售期。為此,我們必須弄清楚,到底有多少餘屋五年以上還沒賣完,又會優惠到多少間住宅,才能真正存好心,做好事。
    ⠀⠀⠀
    對比財政部在我們的溝通協調下,有在持續釋出資料,內政部則是完全保守到不行。我認為,內政部與其像去年那樣,在新聞稿發佈錯誤資訊混淆視聽,還不如把應該公開的資料積極公開,讓社會大眾一起理性討論。

  • 使用年限定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15:55:51
    有 32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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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年限定義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4 09:00:00
    有 169 人按讚

    疫情期間,大家還不趕快來抽書、讀書。
    悶在家裡耍廢,不如趁此機會讀點書充實自己。

    阿橋社 近來的新書《拿去抄啊!藝術家的著作權指南》。針對了當代資訊社會中的「著作權」做深入淺出的敘述和討論。著作權這件事情聽起來很遠,但在這個人人都有相機、修圖軟體、社群帳號的資訊社會,不管你是文字創作者、影像工作者、音樂工作者、設計師、攝影師、藝術家甚至即便只是個尋常社群軟網站的使用者,其實都與著作權息息相關。本書介紹了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開源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創作CC機制、授權形式的差異、盜版、防盜DRM機制、同人創作、自由取景及公有領域等等與著作權相關的問題。齋主很推薦齋友們一讀,更覺得內容創作者們有必要理解此些知識。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89459

    #贈書活動 #請讀到最後唷

    不過,齋主作為一名小小的文字創作者,對於著作權有些自己的看法。

    長久以來,齋主偶而都能在網路上看到自己的文章被他人盜用,甚至看到有影片創作者將我文章中的幾個核心概念,重新以文字包裝詮釋後做成影片。我從未想過要追究這些事情,甚至在我心中也從不覺得這是應該去追究的事情。我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那就是我的思想也源自於先賢們,我並非是這些思想、觀念或概念的原創者。

    多年前,我在生物學家理查道金斯1976年的名著《自私的基因》中,對其提出的meme(迷因)概念深深著迷。Meme是他假設的思想生命體,不但擁有與其他meme雜交而產生新meme的能力,當繁殖能力強大,還會透過宿主(人類)將自身傳播出去,進而產生社群影響力。越是強大的meme,對人類文明的影響也就越大,就像今天聖經、哈利波特以及牛頓力學等等,就是影響力無遠弗屆的meme。

    同時我也深信,人類難以對己身進行思想溯源。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伊德,曾針對人類的夢境做解析,他認為人類夢境中的要素不可能無中生有,所有在你夢中曾經出現過的事物,肯定在你的短期生活中接觸過,無論你到底有沒有意識到其存在。他針對身邊的數十個夢境案例進行分析,發現絕大多數當事人夢境中出現的場景、物品、人物和情境,都能自當事人的生活周遭發現其源頭。換言之,我們人類的思想其實無時無刻都受到外界事物的影響,遑論佛洛依德的時代早於當代百多年,在如今的資訊社會,要真正找到思想的原創性幾乎是不可能的。

    符號學家羅蘭巴特,曾在1972年《作者已死》論文中,有過這段文字:「文本形同由不同引用交織而成的織物,而其來自上千個文化來源。」換言之,在這年頭沒有人真正原創了甚麼,也沒有誰真正能原創甚麼。牛頓不會在沒有伽利略的情況下完成數學原理,而愛因斯坦也不可能在沒有牛頓力學的前提下完成相對論。有人說中國南畫影響了浮世繪,浮世繪影響了後印象派,後印象派和非洲原始雕刻又孕育出了立體派和野獸派,佛洛伊德與超現實主義,民主和抽象表現主義,廣告、麥克魯漢與普普主義等。這些說法都能在現代藝術史的專書中經常出現,但齋主我經常覺得不過是當代藝術史學家的後見之明。我更願相信的是,沒有人知道這些視覺藝術家創新的源頭在哪,而且不管在哪,肯定是多個meme雜交下所誕生的一個神來之筆。

    齋主我尤其不喜歡網路上某些設計師,在社群網站上公審另一個設計師,表示自己的作品或視覺設計遭到盜用。我總覺得這樣的聲明像是弱者對於世界無力的呼喊。我知道保障智財權的相關權益,對於文明前進的重要性。1709年英國所通過的「安妮法案」,即確保了創新者的權益,並限定了一定程度的年限。確保了創新者的利益,英國得以在短期內大肆發展知識經濟,而後誕生了工業革命。

    一直很多齋友便喜歡問齋主一個問題:「為什麼齋主願意無私的把所知所學給分享?」起初我並不理解這個問題,對我來說分享就是分享,而且對我來說也沒甚麼吃虧。一些年後我才逐漸思考要不要「藏私」這個問題。我後來認知到,當我把所知所學分享出去的同時,對我來說是利大於弊的。一來我因為分享了自身所學,導致競爭上的優勢喪失,這能更加砥礪我向上,二來則是透過分享,我能認識其他同樣無私的分享者,彼此的所學所知能相互交流。

    早年網路科技在台灣還不普及時,那時因為作業系統內建的軟體並不多,要在網路上自由玩耍,必定會需要諸多第三方軟體的幫助。那時台灣有很多私人網站,提供各類軟體供下載。當時我看著不少軟體的分類為「免費軟體」,就開心的下載使用。直到多年後我才理解。那是翻譯上的刻意誤解,免費軟體的原名為「free software」,更正確的譯名應為「自由」軟體。這些軟體之所以被前人所創造出來,只是單純地用於共同解決「人類」所面對的問題和困境,不可用於商業販售。

    電腦之所以能這麼快的普及於生活之中,和80、90年代的程式設計師,多少帶有些理想主義色彩有關。LINUX作業系統之所以能有如今的影響力,最大的原因便是LINUX是眾多程式設計師對其無私的奉獻,一步步完善其機制,有相當程度的理想主義色彩。齋主崇拜的偶像之一,約翰卡馬克,也就是《德軍總部》、《DOOM》的遊戲設計師,便是世界上首個3D遊戲引擎的創造者。他憑藉一己之力完成了該引擎,更誇張的是還將其開源,任何人都能修改其原始碼。這無私的決定讓整個3D圖像產業前進了不知多少年。

    事實上網路從來就有著理想主義色彩,任何與創作有關的網路遊戲社群,都有著許多無私奉獻者。就像《魔獸爭霸3》之所以能歷久彌新,是因為許多自製地圖的創作者持續更新地圖,就像STEAM平台上的許多沙盒遊戲,也有著許多單純為了興趣而為遊戲增添內容的創作者。

    資訊科技為人類帶來的應該是幸福,而不是紛爭。我相信著作權對於人類文明的重要性,卻也認為在著作權上踩死權益和底線,對於人類文明並非有利,甚至對於創作者本身也不見得是好事。就齋主所知,若人類全然按照著作權的相關規定辦事,大概沒有人能不侵權,差別只在於別人有沒有要將你狀告法院之別。雖然這問題應該永遠無法解決,也無法明確定義侵權的灰色地帶,但我願意相信的是,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人類文明正在不斷前行。

    而以上這些想法,其實與《拿去抄啊!藝術家的著作權指南》的作者艾瑞克史黑佛有異曲同工之妙。我相信齋友們只要讀過這本書,也會有著與我們相似的看法。

    當然,本次 阿橋社 也替酸齋的齋友們準備了四本贈書,只要齋友你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機會得到活動贈書唷。

    只要你在5/30(日) 20:00 以前,完成以下兩個條件,即可參加抽獎。
    1. 按讚並公開分享
    2. 於留言處TAG兩名朋友

    活動結束後,齋主會於第一時間抽出幸運的兩名得主。

    另外,還有兩個優選留言的名額。只要你在留言區中,留下關於藝術、版權和著作權的相關留言。齋主於活動結束時,同樣會選出兩則優選留言,齋主會將贈書寄給優質的兩名留言主。

    最後,再次感謝 阿橋社對酸齋齋友們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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