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併案意旨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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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併案意旨書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萬的網紅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開放同婚的真相『2013年3月,#祁家威 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駁回,理由是《民法》規定必須「1男1女」才能結婚。祁家威不服』『於2015年8月20日提出釋憲聲請。柯文哲2014年12月25日就任台北市長』『#台北市政府民政局2015年7月2日草擬釋憲文,7月20...

  • 併案意旨書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8 18: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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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開放同婚的真相『2013年3月,#祁家威 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駁回,理由是《民法》規定必須「1男1女」才能結婚。祁家威不服』『於2015年8月20日提出釋憲聲請。柯文哲2014年12月25日就任台北市長』『#台北市政府民政局2015年7月2日草擬釋憲文,7月20日市府核定此文件,24日函報內政部辦理,8月3日內政部函報行政院處理,經法務部在10月30日提出意見後,於11月4日正式向司法院提出釋憲。』『#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布,#受理祁家威與臺北市政府所提之釋憲聲請,#並將兩案併案處理。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拖到2018年11月24日全國公投,當時同志團體力推「10、11、12不同意」、「14、15同意」 也就是希望能直接適用民法(司法院有公開說明公投結果亦不得違反大法官解釋)

    後來民進黨硬是在「屆期自動適用民法」的期限前推出專法,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5月22日經總統蔡英文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

    #閃過了同婚自動適用民法的問題

    .
    認為民法有違憲疑慮主動提起釋憲的柯文哲市府 = 看風向、牆頭草、蹭熱度

    為了不讓同婚自動適用民法而另立專法的蔡英文政府 = 真心挺同好棒棒

    嗯 這邏輯很柯黑 很可以』

    Re: [新聞] 北市成亞洲第一!同志遊行前夕 柯文哲簽署加入「國際彩虹城市網絡」 https://disp.cc/b/163-cSe1 |前情提要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125867324217587

  • 併案意旨書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02 09: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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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788號解釋摘要(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密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請各位參看一下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788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
    聲請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122號(聲請人一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憲二字第7號 (聲請人二富鴻慶國際有限公司)
    解釋公布日期:109年1月31日

    事實背景
    1.聲請人一為容器商品製造業者,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委託會計師查核97至101年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發現其製造之保力達B所使用之玻璃容器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下稱PVC)材質,卻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申報繳納玻璃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命聲請人一補繳新臺幣(下同)3億831萬4,070元。
    2.聲請人一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6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5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環保署93年12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30097607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下稱系爭公告一)及96年6月20日環署基字第0960044760號公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下稱系爭公告二)有違憲疑義,於107年4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3.聲請人二為容器商品製造業者,經環保署委託會計師查核98至101年之營業量相關帳籍憑證,發現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申報繳納玻璃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命聲請人二補繳118萬8,347元。
    4.聲請人二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三、系爭公告一及二、環保署99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90116018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三)及101年5月21日環署基字第1010042211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四)有違憲疑義,於109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5.上開二聲請案或所涉聲請解釋標的相同,或所涉之憲法爭議有其共通性,本院併案審理。
    解釋文
    (1)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中段所定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國家對人民所課徵之金錢負擔,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因此受有限制。其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定之。考量其所追求之政策目標、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之影響、回收、清除、處理之技術及成本等各項因素,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立法者就課徵之對象、費率,非不得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之決定空間。故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且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者,亦為憲法所許。
    (2)同法第15條及其授權訂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30097607號公告、99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90116018號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有關應繳納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保障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3)同法第16條第1項中段有關責任業者所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費率,未以法律明文規定,而以同條第5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具體決定,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6月20日環署基字第0960044760號公告之「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附表註2及101年5月21日環署基字第1010042211號公告之「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三,以容器與附件之總重量為繳費計算標準,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與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尚無違背。
    (5)前開96年費率表公告附表註2及101年費率表之公告事項三,就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PVC)材質者,加重費率100%,其對責任業者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干預,尚不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併案意旨書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2 11: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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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民今天上午九點參加立法院「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草案」的協商,第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依宜民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顯然該法有許多不詳盡之處。

    但令人遺憾的是,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上週五在他的臉書攻擊國民黨,說國民黨無理由阻擋防疫及農產品加工法案,然後同一時間發動「1450產業鏈」在網路上傳假消息、抹黑國民黨的文章。

    事實上,11月15日國民黨團將該法案拉下來協商,主要是為了補強法案內許多不清不楚的部分,在今天,也協商完畢,國民黨哪有在擋?而且去年才修過一次的法,今年又要再修一次,陳吉仲完全都不覺得奇怪,為什麼去年的農委會不能「一次搞定」,如果不是去年的版本相當粗造,就是今年「為了選舉才修法」,配合1450的運作,欺騙人民以為關心農民,相當的不可取。

    今年陳吉仲多次為了去向不明的疑似網軍預算大力護航,不惜「黑箱」召開秘密會議也不能公布,拿人民的納稅錢辱罵人民、抹黑在野黨,再以打「假消息」之名,行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作法,令宜民相當難以苟同。

    事實上,比起11月審查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草案」,攸關全國癌症病患性命的「再生醫療法草案」早在今年5月初就在委員會審查,為什麼現在還躺在委員會?到底是誰在阻擋?1450產業鏈要不要說一下?

    難道全國人民的性命安全,沒有主委陳吉仲的假新聞來的更值得關心嗎?

    以下附上今日協商結論給大家參考
    -\-\-\-\-\-\-\-\-\-\-\-\-\-\-\-\-\-\-\-\-\-\-\-\-\-\-\-\-\-\-\-\-\-\-\-\-\-\-\-\-\-\-\-\-\-\-
    108.11.22朝野黨團協商(0914-1005)
    朝野黨團協商(經濟委員會)
    一、 併案協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等8案)
    (一)提案意旨:增訂農產品經營者溯源登錄制度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發證制度之管理。
    (二)結論: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本案協商完竣,提報院會。
    (三)協商重點:第四條條文立法說明欄,增列「原CAS(Certified Agricultural Standards)驗證制度與產銷履歷驗證制度(TAP)將會持續維持。」文字
    (四)部會意見:尊重協商結果。
    二、併案協商「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等2案)
    (一)提案意旨: 擴大動物傳染病檢驗量能,強化對動物傳染病檢驗效率。
    (二)結論: 第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依國民黨團陳宜民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其餘照審查會條文版本修正通過,本案協商完竣,提報院會。
    (三)協商重點:
    1、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增列「檢驗之委託、資格要件、申請程序與效期、廢止與撤銷資格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第三十三條:立法說明欄,增列「修正現行條文為疫情狀態,仍將與國際接軌,包含疫區及非疫區,或其他疫情狀態。」
    3、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增列「或治療措施」措施。
    4、第四十五條:第五款增列「不符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清洗、消毒措施」等文字。
    (四)部會意見: 尊重協商結果。
    三、主席:邱議瑩委員代理
    四、出席委員:趙天麟、鍾佳濱、陳宜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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