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併予敘明用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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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併予敘明用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824的網紅陳鴻禧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鴻禧在議會向地政處長質詢,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縣府當年以設置學校為目的,徵收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計7.79公頃土地,已徵收逾20餘年仍空置,未依都市計畫作為學校使用。 嗣後宜蘭縣政府辦理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及廢止徵收評估作業,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已徵收之土地,已獲內...

  • 併予敘明用法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02 1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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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禧在議會向地政處長質詢,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縣府當年以設置學校為目的,徵收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計7.79公頃土地,已徵收逾20餘年仍空置,未依都市計畫作為學校使用。

    嗣後宜蘭縣政府辦理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及廢止徵收評估作業,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已徵收之土地,已獲內政部同意於107年12月4日廢止徵收。

    但鴻禧發現以下三點問題,請地政處檢討改進。

    🕵️對於如此重大政策計畫之變更,其金額高達1億3千6百多萬餘元,縣政府竟將該項收回經費逕以併決算之方式來處理,直接跳過預算法定程序,明顯有違預算法之規定。何以當初決策辦理用地徵收時(民國77年)既有提計畫與預算送議會審議,於完成立法程序後始辦理徵收,如今辦理還地予民,收回當初徵收補償金,竟不用列計畫與預算送本會審議,此又視議會職權於何地?

    🕵️土徵條例第9條規定得辦理之條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蘇澳都市計畫文小四土地徵收一案,是在民國77年即已公告,超過上開條文所定20年以內之規定,且該條例施行細則,亦無就超過20年者得以用何價格收回而有所補充敘明,但縣政府卻逕自援引上開條文,作為以原價補償費收回之依據,顯然有問題。

    🕵️申言之,上開條文中明定於公告徵收20年內如縣府廢止徵收,原地主只要繳還原受領之補償金,即可領回被徵收之土地。但本案於民國77年徵收公告,已30餘年,遠遠超過該條文20年內之規定,此項限制其用意即在於物價指數隨經濟發展而有價額上之差異。

    舉例言之,倘民國97年徵收公告,其用地補償金每坪土地為3,000元,於107年公告廢止徵收,因為符合在20年內之規定,自可依該條文之規定用徵收時原價格每坪土地3,000元予以收回,然本案於民國77年即已公告徵收,達30餘年之久,其經濟發展與物價指數差異太大,縣政府地政單位竟恣意引用該條文之規定以原價收回,其任事用法,顯有違誤!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快來加入鴻禧Line@:@hongxibro

    #宜蘭縣政府
    #土地徵收條例
    #鴻禧關心您的權益

  • 併予敘明用法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3 10:27:12
    有 47 人按讚

    竹科大小事
    贊贊贊贊贊
    🎉🎉🎉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

  • 併予敘明用法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10 13:17:53
    有 14 人按讚

    徵才機關: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9~108/10/18
    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設籍10年以上者)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 思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愛心、耐心。
    (二) 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之情事。
    (四) 具有特教、護理醫療、教保相關背景或工作經歷者為佳。
    工作項目:
    (一)隨交通車提供搭乘學生之安全維護與照顧、家長聯繫、車上事件處理及學校交辦事項等工作。
    (二)在校支援學校行政工作。
    工作地址:
    上午依各路線(東港線、恆春線、沿山線、沿海線、屏南線、鹽埔線、屏北線、市區線)起站、下午於本校。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進用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進用臨時交通車隨車人員實施計畫
    (二)工作報酬:時薪新臺幣150元整(上午3小時、下午3小時)
    (三)聘用期間:108年10月21日起。
    (四)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08年10月18日(星期五)前親自或委託到學務處報名,報名時請檢附下列表件(另本校得視收件情形酌予延長收件期限),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站甄才訊息項下(https://web.pses.ptc.edu.tw/tw/index.asp?au_id=155&sub_id=7&id=5329)下載:
    1.報名表(請事先填妥並貼上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2.良民證(正本) 。
    3.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各1份(請用A4紙張併同影印乙張)。
    4.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5.其他專長經歷影本(無則免附)。男性需繳驗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以上證件除報名表、良民證外,請以A4 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合者擇期以電話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退件。
    (五)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於進用專職人員前將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特此敘明。
    (六)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學務處方組長,聯絡電話:08-7805510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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