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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檢點意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法院很喜歡發新聞稿來端正視聽,這是一件好事。
判決並不容易看,但比起讓名嘴、媒體來解讀(抹黑)判決,由法官自己來講,更能傳達判決真正的意思。
很多媒體在亂下標題,說法院判決「人民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來帶風向,說恐龍法官、大家都可以逃酒測什麼的,這是大錯特錯。法院在判決與新聞稿中寫的是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如果你有問號,覺得差在哪:
你剛睡醒,下樓開車門坐上車,警察敲玻璃要你搖下車窗,然後不分青紅皂白的拿了一根抵在你的嘴巴說「來,吹。」;
你開車以時速5公里駛入得來速買早餐,轉過頭正要拿錢結帳,又一個警察拿了一根抵在你的嘴巴說「來,吹。」
這兩種情形,你覺得你有接受酒測的義務嗎?
第一是你根本還沒發動車子
第二是你神清氣爽地用慢到不太可能危害安全的車速經過不是臨檢點的地方,
如果連一點懷疑你喝酒或有危險的理由也沒有,酒測什麼勁?
因此,酒測還是有分「合理」與「不合理」。在法院看來,不合理的酒測,人民就沒有接受的義務。
當然啦,警察沒有這裡的比喻這麼誇張,但我想討論的是:汽機車駕駛人,無時無刻都該要接受酒測嗎?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與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攔停的要件】是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你看到爆胎行駛、蛇行駕駛甚至引擎冒煙起火
【酒測的要件】是
「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者;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經酒精檢知器測得駕駛人有飲酒反應者。」
如果駕駛依照速限平穩駕駛,從員警眼中觀察也沒有臉紅、酒氣,這樣就不符合攔停或酒測的要件,若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就是違法、「不合理」,因此,人民就沒有接受的義務。
如果你要說在警察面前逃跑,就一定是有犯罪、有心虛,我理解,這也符合大眾生活上的經驗。但「在警察面前逃跑」,適合當作法律的要件嗎?就算是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中允許警察臨檢逃跑者的規定,也是要逃跑者有攜帶刀械,或無故丟棄財物的時候才可以上前調查,如果除了逃跑沒有其他表徵,就讓執法機關可以調查「心虛者」,這應該是蓋世太保了。
我們已經脫離戒嚴與警察國家好久好久了(吧),確實社會需要治安,但真實社會需要的應該不是橫衝直撞、為了打擊犯罪而犧牲一切的蝙蝠俠,而是依照法律程序發現與逮捕犯罪的警察。
但同時,法律人也不該蒙著眼不看現實情況,我也承認實務上的確有很多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來規避處罰的案例。不只今天這種停車逃酒測,先前也有出現過酒測前狂灌酒來逃避處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絕對不是首例。
從現況來看,法院和法律對員警的合法執法權限相當嚴格,那麼要避免游走邊緣者可以逃脫,那麼透過更細膩的法規設計來落實酒測執行,或許是一種辦法。
例如:
- 規定酒駕檢測站的前200公尺車輛均有配合受檢驗的義務(避免看到臨檢站忽然停車)
- 規定臨檢程序民眾需依警察指示配合,不得有多餘舉措(避免拿酒起來灌,影響法官判斷他到底是哪時喝酒的)
我們可以透過法規把這些情況規範下來,而不要求員警要太多的主觀判斷到底有沒有危險駕駛或酒駕的風險,以免法院認為警察濫權、否認他們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