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送司法文書給當事人時,如果沒有人領,寄存後10日會發生送達效力。
但如果是民眾自己寄送存證信函,郵局投遞幾次不成功後,就會將郵件退回。這種情況下,意思表示有算到達對方嗎?
週五(202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這樣的法律問題,做出裁定。
1️⃣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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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送司法文書給當事人時,如果沒有人領,寄存後10日會發生送達效力。
但如果是民眾自己寄送存證信函,郵局投遞幾次不成功後,就會將郵件退回。這種情況下,意思表示有算到達對方嗎?
週五(202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這樣的法律問題,做出裁定。
1️⃣案例事實
甲跟乙購買了A公司的股票,甲把錢匯給乙,但乙沒有依約轉讓股份。於是,甲公司在103年6月16日催告履約的存證信函,寄到乙的戶籍地,催告乙要在5日內履約,但乙並沒有收信,郵局先後在17、18日投遞不成功,25日催領,7月8日因招領逾期退回。
乙仍然沒有履約,甲又在6月30日以存證信函寄給乙,表示解除契約,同樣郵局在7月1、2日投遞不成功,最後是以逾期招領退回。
後來,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這個案件其中一個爭議在於:契約被解除了沒有,契約合法解除,甲公司才能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價金。
2️⃣解除權行使的前提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當乙遲延給付時,甲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不履行之後,才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
甲透過郵件的方式,送給乙的戶籍地,這樣的催告有沒有效,意思表示到達乙了嗎?這影響到甲後來可不可以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催告的意思表示是否發生效力,過去最高法院有兩種見解。
(一)發生效力說
這個見解是以民法第95條第1項作為論述:「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透過郵局的方式寄送存證信函,是一種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應該以通知到達乙公司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所謂到達,是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乙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
因為乙已經受郵局通知隨時可以取信,到達支配範圍內,乙隨時可以前往領取而了解內容的狀態,應該認為甲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乙,而發生效力。
(二)尚未發生效力說
另外一個見解認為雖然郵差有製作招領通知放在信箱內,但信函還在郵局,相對人乙前往郵局領取前,仍然無法從招領通知知道信件種類跟內容,無法認為信函已經在相對人支配範圍內,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因此,意思表示尚未達到相對人。
3️⃣民事大法庭的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的主文是:「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採取的是折衷的見解。
原則上,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就會發生意思表示到達的效力;但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
至於,何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這個部分還有待實務從個案中累積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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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及2款所列案件是否違憲? http://qr.angle.tw/guq
✔概念:憲法/訴訟權
✔關鍵字:第二審判、 第三審法院、 立法形成範圍、 訴訟權、 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 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及2款所列案件:
❶ 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❷ 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及2款之合憲性,更直接涉及何謂訴訟權保障之核心: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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