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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蒸發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感謝想映電影院的邀約,讓我在線上看了五部我很喜歡的電影,推薦給大家。尤其是《彼得漢德克:我在森林,晚一點到》讓我在二刷時,忍不住寫下筆記。
《RBG:不恐龍大法官》
大法官「RBG」露絲拜德金斯伯格是美國平權史上的重要人物。這部紀錄片細細爬梳了她一生如何為兩性平權、同志權益等人權議題奮鬥。同時也將她從小到大的經歷與婚後生活梳理出來,讓我們看到一個有人味的人權鬥士。
在2020年過世前,她都沒有放棄理想,晚年時,雖川普政策而讓保守派法官增加,但金斯伯格仍以一篇篇反對文,成為良知的代表。
金斯伯格非一帆風順。她在法學院讀書時,因身為女性而被排斥,之後出社會碰壁。於是她從人權律師開始。早婚並成為母親的她,不僅要照顧孩子,也要照顧罹癌的丈夫,常到天亮才睡。但她沒有野心,只是一直被案子逼著跑,她碰到太多兩性不平等的案子,讓她到老年都沒停過。除了與她鶼鰈情深的丈夫過世,她停了近一年外,終其一生,都為理想活得精采。
最動人的是她老年時的少女感,對所愛的人事物都無保留。尤其她母親對她的囑咐:「身為一個女人,你要當一個Lady,意思是不要被多餘情緒綁架,如憤怒。另一是你要獨立自主,不管有沒有遇到理想伴侶。」何謂人生,何謂活得盡興?這部電影給了答案。
《白河夜船》
改編自吉本芭娜娜的同名小說。這部有著日片擅長的緩長深刻,日記一般看似尋常,卻是潛藏著各種暗礁般的無常。
女主角寺子一開始非常嗜睡,如沉進海底的睡法。只有男友岩永打來時,她才因心有連結般甦醒,但睡眠這東西仍然在她外出與約會時,如殘影般包圍著她,也蠶食著她。她面對傷痕是深深地睡著,她的好友紫織之前自殺了,那朋友的工作非常奇特,是陪不安的人安眠,讓對方安心,像哄著孩子般,哄著那群社會賢達與成功人士睡覺,自己卻無盡地失眠。
電影中的角色們有如沉到海底的睡法,與有如擱淺在現實的淺眠,都有著現代人內心的真實隱喻。
這個描寫深層心魔的故事,幽微卻見深刻。一如寺子與紫織像幫人消化了憂愁,自己卻擱淺在生命礁石上。而男人渴望從女人身上獲得癒療,殊不知這樣的依賴有如黑洞般,會將其人生也吞噬。都會成人的荒涼在這故事裡體現,而實力派演員安藤櫻在長鏡頭注視下,無論走路還是耗盡心身的睡眠都有了自然的完美演出。
《13個雪莉-現實的幻象》
觀時間有如葉上的朝露,那朝露旁有一隻小蟲。對於那小蟲兒而言,那露珠就是個世界大小了,誰知那水珠朝生夕死,蒸發得一點影子都沒有,那小蟲子也如滄海一粟。一生恍然過去,葉子不變,時間的永恆概念也還在,只是葉子與水滴都將消失。
這部電影的概念是以Edward Hopper的畫為背景,他的畫向來有如時間,拘留住了某一刻,看來是凝結不動的,無論是現代的建築,冰冷如吸引螢蟲的光,還是那厚重的水泥概念,將現代人的寂寞都從畫中的留白裡傾瀉了出來。
於是奧地利導演古斯塔夫·多伊奇以「十三個雪莉」完成了這有趣的影像實驗以一個美國女性的縮影,走過了美國興衰歷史。既有了時代背景,也有了雪莉在不同年代中的絮語與細節,如內心走小劇場般,人在安靜之際,心事如此喧囂,劇情留了白,心事則滿溢。
《彼得漢德克:我在森林,晚一點到》
這是我五部電影中,私心最喜歡的一部電影,一方面原就是喜歡彼得漢德克的小說,如寫當代人失落的《守門員的焦慮》與書寫他母親的《夢外之悲》。這位諾貝爾得主作家,對世間觀察之細膩,讓文字有了強大的後座力。
有人說創作本身就是在追求一種生活型態。在這部紀錄片中,的確是。彼得漢德克過的是沉思的生活。他的後院是他的沉思之路,他喜歡手寫筆記的安定感,無論是走路還是手寫都是種節奏,自外於這世間庸碌的節奏。
他的生活隨時都在觀察細節,然後進入思考的深層地帶。
一種清淡如水的回甘滋味,都在於漢德克對生活本質的熱切追求。人生美與醜,隨人看之,差別只在智慧多寡,漢德克有一雙智者與赤子的眼,讓人生提煉出純粹與深刻。
《文字慾》
這部電影讓人看到了蘇聯時代年輕人的悲哀,不僅在經濟上不平等,同時如小說《1984》般想改造人的思想。唯一能賺到稿費的是為國家政策粉飾,以及宣揚無產勞工的價值,成為國家機器的螺絲釘。
主角謝爾蓋是個作家,看到周圍的人也習慣了被監管思想,自己在這樣的審查中無法發揮。更多的壓力是要他寫政治正確的英雄,謝爾蓋卻認為小人物能保持獨立思考才是英雄本質。
就這點堅持,讓他無法在當時的蘇聯存活,連女兒要的洋娃娃都買不起。之後他與好友紛紛遠遁海外,多年後才能出版小說,謝爾蓋死後他的作品成為20世紀的瑰寶,大受好評,可惜他生前一無所知。
如電影中編輯所說,在監控的時代,天才令人害怕,我們只要庸才,如今自我審查與監控的被習慣,歷史是否慢慢回歸了呢?
何謂蒸發線 在 鄭小b之成長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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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蒸發線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後來我們什麼都有了,卻失去了「我們」
律師娘最近看到幾個案例是夫妻從貧困走到富有,感情卻生變對簿公堂。原本同心的兩人,不是一方趕另一方出門,就是一方遠走他方,令人萬分感傷。
今天想來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律師的一篇文章。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可道律師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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