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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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93的網紅張渝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夢到一個從後面傳來的聲音😱😱😱 他說只剩下12天,還不去把危老重建寫一寫 然後,我立刻醒了,這,我不是早就寫過了⋯⋯ 是自己在嚇自己🥵🥵🥵 ****作者張渝江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行政院在2016年底趕著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 在 張渝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29 0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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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夢到一個從後面傳來的聲音😱😱😱
    他說只剩下12天,還不去把危老重建寫一寫
    然後,我立刻醒了,這,我不是早就寫過了⋯⋯
    是自己在嚇自己🥵🥵🥵

    ****作者張渝江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行政院在2016年底趕著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2017年3月16日更在立法院完成初審修名,移掉「獎勵」二字,成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險老舊建物重建條例是「法律」,位階很高,其對市場的衝擊和技師的工作環境息息相關。技師報1051期2017年春節的社論已提過這議題,因應3月16日完成初審,借此一隅再說明,提供給技師先進準備與建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短短13條,核心的議題是什麼樣的房子可適用?怎麼確認其可適用?而其獎勵又是什麼?
    什麼樣的房子可適用?基本上都計區內「非文化資產古蹟」,「危險與老舊與其相連」的都可以適用。草案第3條說明了危險和老舊範疇: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第3條第1項第1款)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條第1項第2款)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且屋齡30年以上者。」(第3條第1項第3款)
    早先在媒體公佈時,行政院內政部的計畫,及於40年屋齡無電梯即可適用;今30年以上屋齡,且無電梯「或」要耐震能力不足者,始適用。從上述可看出關鍵在「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但這是什麼?容本文後述。

    其原有獎勵又是什麼?要者就是容積獎勵(第6條),其獎勵高達40%。原內政部的草案,重建建物不受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在建物「高度」上的限制,惟3月16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則刪除此部份。
    重建條例其實開放突破都更的街廓限制,就算是最小的十來坪的透天建物(在雙北外很常見)也可以適用,這是個創新。「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第3條第2項)初審通過的條文,限縮了原來的規劃,比鄰的土地超過1,000平方米的部份,沒有容積獎勵(第6條第3項),但亦提供不少誘因。

    我們要特別留意什麼是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條第4項),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2016),其實是很怪的一個行政命令,因母法「住宅法」授權定這個辦法的目的,是用來作「社會住宅」開發商的績效評估,而今卻拿來作一般建築的評估已很怪;然而這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又有關,因內政部為減少行政成本,很可能會拿住宅性能評估來用,其實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必然不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的評估方式充滿大量表格要勾填;與耐震詳評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模擬實算,有很大不同。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依目前的條文來看,出現「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與「共同供應契約」暗示了耐震詳評的重要;直指住宅性能評估套用的可能繆誤,與921以來進行近二十年的耐震詳評的引入,是施義芳理事長的提議,也是他的遠見。究其極要有40%容積獎勵還是在評估的結果,這評估的方法的決策操在內政部手上,仍待內政部後續的處理。

    又,重建的核心仍是財務,缺少資金的支持都是空談。放寬建蔽率(第7條)與容積獎勵(第6條)是重要的財務誘因。高達4成的容積獎勵,簡單的算法就是,這多出來四成的樓板在市場上的價格,要是大過整體重建的成本加上預期的利潤,就可推動。新屋單坪價格低於30萬的地區,都是不易透過建商推動的地區,所以雙北以外的地區,不易看到建商會主動推動這些工作。

    至於條文中出現諸多的補貼,比如「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第4條)、土地稅房屋稅減半十年(自用且不賣,第8條第1項第3款)、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第9第2項)、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資金取得困難或優先推動地區提供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第10條)...,這些均尚待市場考驗。

    由於公務員有公務人員退休法24-1條「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的緊箍咒,所有的「給付行政」,都很難進行,是否思考由容積移轉來補貼和促進即可。不要有太多主管機關「得...」「認定...」再「補貼」「保證」的事情,以免公務員認定不同也不敢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2014),有限制一定條件容積才能移出(拿去賣錢,§6),法律位階大於命令,所以技術上不是問題,而是內政部要思考的議題,其風險是不動產市場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的房屋,價錢會和當年在推都更時一樣,會有一定的波動。

    最後,要提出的是「建築師開車,技師騎機車」的議題。建築師的角色,和券商幫公司上市IPO公開發行一樣,他們幫建商發行不動產的權狀,所以他們收入不同。他們不只要懂技術,還要有財務智商。危險老屋重建條例,須解決危險老舊建物安全問題,對技師而言,也是一個新的契機,其工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對價,不再是成本加公費法,而是『如有4成的容積將給住戶帶來合理價值的費用』。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不外乎耐震詳評,目前國內最主要的評估方法,有國震中心(TEASPA)與內政部(SERCB)的方法,我們該了解這些方法的概要,同時結合熟稔這些方法的技師,提供完整服務:包含耐震詳評到基地與比鄰土地規劃,及容積計算(生產交貨),用團隊給住戶一站式的高質專業服務,這才是這波變革,所能帶來新的工作環境與價值的契機。我們只要讓危險老舊建物能重建,得到安全保障,那麼建築師開車,就不再是我們羨慕的願景,他們能,我們當然也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1063-8-1
    圖1 921過後15年,台中霧峰斷層旁未拆的房子,還歪歪斜斜地佇立在那,張渝江攝影。

    1063-8-2
    圖2 2015台中太平,這些連棟透天的房子將會拆除原地重建,有電梯且耐震,張渝江空拍,DJI Inspire 1。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 在 以專業實踐幸福-鄭秀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7 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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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委員會質詢稿
    [還要犧牲多少位打火英雄?]
    鄭秀玲委員2019/10/07
    主席好:
    日前又再次發生令人痛心的事故,台中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又帶走兩位打火英雄的寶貴生命!從目前訊息所了解,此事件發生之原因可能跟以前發生過的消防傷亡事故類似,就是包含違建工廠消安、消防人員傷故調查與消防人員現場退避權等問題。時代力量黨團曾於107年10月就已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pse.is/LGDM7),惟自今仍尚未完成修法立法。

    (一) 儘速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

    本席認為要減少消防傷亡,首重退避權的納入救災作業規定體系中,並對於每次的事故原因,更妥善的調查清楚。上周部長有提到目前的標準救災作業規定SOP,火場沒人時,就不要派人進去,這就是退避權的行使。且各級消防人員,於救災現場若有任何生命危險之虞,包含火災現場是違章建築物且沒有住戶在火場內,消防人員可以不進入火災現場室內,並採取其他救災行為也是退避權的使用,且不得事後對行使此權力之現場消防人員,採取任何不利之處分。然而此有關消防救災現場退避權的實施,並未明定於現行消防法中。因此想請問部長,對退避權有關之制度編訂入消防法的修法,您是否同意?

    另外,每次發生類似的傷故事件時,都只見消防署討論失火之原因,而未有專責單位,針對消防人員傷亡原因進行詳細調查,這也是造成相同事故一再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關於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與團體代表擔任調查委員,成立設置專責之消防人員傷亡的第三方「公共事故調查委員會」,並明訂於消防法中,不知部長是否贊成此議?

    最後,消防救災時,也可能因未有火災場所平面配置圖或是可能有危險之化學品等相關訊息,使得救災現場指揮調度精準度不足,致提高消防人員傷故的機率。所以關於火災現場,得命令災害處所管理權人,要提供災區可能放置的化學品種類、數量及災所位置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災害現場提供搶救的必要資訊之法則,也要修法編入消防法中。這一點也是需要部長的全力支持。

    對於消防法的修法,不僅可讓消防救災作業機制更為完善,對於現場消防救災人員的生命,也會有更進一步的保障,並對消防事故的原因調查更為完備。因此希望部長也能協助相關修法於本會會期儘速完成,不要再發生打火英雄生命犧牲的憾事了。

    (二) 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防災或重建
    依內政部統計108年度1至6月全台共發生火災1萬3,078次,以建築物火災4,315次(占33.0%)與森林田野火災3,086次(占23.6%)為多。建築物火災則以住宅火災3,375次(占78.2%)發生率最高。火災死亡人數有79人。截至2018年底,國內30年以上住宅數為410萬戶,在10年內就會提升到將近640萬戶,從佔全台房屋的47%提升到73%。
    近年來台灣接連發生了地震和火災等災情,一些老建築因而倒塌、甚至造成傷亡,政府乃於2017年立法,推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要求提高房屋耐震設計標準並協助居住於可預期有危險之老舊建築住戶重建。
    《危老條例》中能申請的房屋建築,不能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與紀念價值的建築物;也不能位於工業區,且必須符合「危險」和「老舊」兩項資格的建築物。「危險」是未達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最低等級,「老舊」則是指不具有或是改善後仍不具效益的升降設備,屋齡需在30年以上。截至108年9月,全台僅核准273案危老建築重建申請案,進度實在太緩慢了! 請問部長,該如何加速推動,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本席建議主管機關除應訂定鼓勵老舊民宅改善消防的補助、獎勵辦法外,亦應把以前沒有防火建材、設計或消防設備的老舊民宅,也納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的適用範圍,即增訂:經建築防火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就可申請該條例的建築容積及房屋稅、土地稅或融資利息補助等規定,除可加強民眾參與意願,也提高其防災整備。
    會選擇居住在危險建築物的民眾,通常為社經弱勢族群,解決危險建築物問題之必要性,是基於人民生命權(公共安全)的保障、財產權與居住權之維護。這才是危老條例的中心思維啊。即使要達成這個目標,相關部門也必須同時思考,此條例不會為資本圈地的財團大開後門,而背離了初衷。
    本席建議可參考日本《密集市街地防災整備促進法》這個專法。其核心思維為提昇老舊建物的防災性能,應對其房地及公共施設全盤規劃,推動防災街區整備事業。此制度的核心是奠基於「防災」這個概念,思考整個區域的通盤規劃,而非只聚焦個案的重建或改建。換言之,「防災型都更」的重點不是老屋重建,而是建立特定防災街區的整備制度。
    都更議題在台灣還存有不少矛盾與爭議,都市更新應是包含於「都市計畫」之下,側重城市、環境與人民的需求,進行整個區域包含道路、街區、設施的整體安全宜居的規劃。面對目前城市中亟需處理的「防災議題」,不應只是提供建物個體的改建,更需要通盤的訊息揭露以及社區全盤的防災安全整備。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01 23: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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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人都要住在房子裡,但是我猜想大部分的人不知道自己現在住(不管是買的或租的)的房子到底是「危險建築」還是「老舊建築」。對大部分的人來說很難,也可能有更多人不知道立法院正在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其實跟大家息息相關。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 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 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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