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之差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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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之差異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1-16 15: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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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隔16年,一個字都沒動過的『民宿管理辦法』終於修法了 . .
    醞釀了這麼久,到底修了哪些東西呢?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就讓大叔我這個假內行,來個 "不負責點評" 吧!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所以修法後民宿依然是 "家庭副業",而非 "正式的產業"
    民宿的所有權依舊必須是 "自然人" (就是個人),不能用公司法人去持有
     
     
    第三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
    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
    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 原則上民宿的設立還是以『非都市土地』為主,不過修法後把都市內可以申請設立民宿的地區表列出來 ..
     
    但老實說,有部分看不太懂在寫什麼 . .
    例如都已經是古蹟、歷史建物了,所以還需要整個區域有管理維護計畫才能設立民宿嗎?那這個『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又是什麼?誰來制定?好像沒講清楚 . . (或是故意不講清楚?)
     
     
    第四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
    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
    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
    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 .
    . . .

    → 一般民宿規模限制,由五間房/150平方米,提高到八間房/240平方米,特色民宿的面積限制也增加了一倍

    不過除了擴大規模外,他好像有個但書:
    『客房數六間(含)以上之民宿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事宜,仍應依內政部所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所以如果是沒有使照的老房子,基本上還是很可能會卡關吧!
    另外,如果是 "家庭副業",一個家庭裡有8間空房,總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 ^^"
     
     
    第五條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
    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 .
    . . .

    → 民宿在建管上的要求,觀光局絕的各地方政府應該由當地的建管機關來制定 . . 所以之後的民宿申請,不在只是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的事了,而是得把建管納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規定,那這次像樓梯寬度、走廊寬度、耐燃級數 . . 等規範,都直接在民宿管理規則中加進去了!
     
     
    第六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
    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 .
    . . .

    → 同樣的,民宿的申請要把地方的消防主管機關拉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的規範,民宿管理辦法中有公版的規範可以先用,包含消防與指示設備的設計、防焰布料的使用等
     
    若用更白話就是:
    『建管、消防這些你們地方政府自己去訂定、自己去管理
    如果你們沒訂,那我觀光局這邊修訂的,你們地方政府將就拿去用吧!』
     
     
    第八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其經營
    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或中央相關管
    理機關委託經營,且同一人之經營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
    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
    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四、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當
    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當地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特色者。
    (二)因周邊地形高低差造成之地下樓層且有對外窗者。
    五、不得與其他民宿或營業之住宿場所,共同使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
    口。

    → 民宿的申請,在集合住宅、地下室 的使用都有條件的放寬了些
    然後限制了不得與其他住宿場所共用樓梯、走道、出入口,藉此避開一棟建築物裡面請很多民宿牌照的可能

    不過,在 "農地農用" 這個議題上,似乎把問題丟回去給農委會了
     
     
    第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
    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
    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
    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文件。

    → 利用文資法的排他條款,讓古蹟、歷史建物、聚落 . . 等房屋,在申請民宿經營時可以繞過防火、消防 .. 等限制的可能
     
     
    第十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
    或旅館業相同之名稱。

    → 怕民宿取跟旅館差不多的名字,去吃旅館的豆腐吧~ ^^"
    (例如『Choya 梅酒』跟『秋雅果醋』?)
     
     
    這些是此次修法,變動比較大的部分 (個人觀感)

    研讀後的感想 . . 感覺觀光局一直試著要把一些他們管不太動、不太知道如何管理的部分丟出去 (例如建管、消防,權責就丟給了地方政府 & 地方建管、消防主管機關)

    但每個地區的地方政府編制、權責區分、都不相同,這樣的發展,未來會不會造成民宿在各地的發展差異越來越大呢?

    另一方面,民宿一直說是 "家庭副業",修法後實務上似乎更不像家庭副業了?
     
    總結來說,有不少讓人疑惑的、之後還得看到底如何運作的部分,而關於產業發展、甚至總量管制、民宿如何發展,幾乎還是沒有著墨 . .

    可以感覺到這個版本是多方腳色的角力下,妥協再妥協的折衷四不像吧!
    但不論如何,至少開始動了 . .
     
    至於對台灣觀光的發展? 我個人覺得吉凶參半囉!

    完整條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10120001200-1061114
    (官方的網頁一直還沒更新,目前看到最完整的是這邊~)

  • 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之差異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6-18 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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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農業的希望】

    #農業基本法

    (文長慎入)

    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1213612325317778&set=a.468489463163405.111261.100000070665851&type=3&theater

    6月1日接到立委蘇治芬辦公室的電話邀請
    說時代力量黃國昌主席推薦我6月15日去立法院參加「農業基本法」的公聽會
    本來以為只是去大觀園逛逛就答應了
    6月13日收到正式的開會通知
    除了經濟委員會的立法委員
    農委會、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以外
    與會專家學者名單14人,13人如下:
    郭華仁教授,台大農藝系教授,臺灣種子學權威。
    吳榮杰教授,台大農經系教授,農產貿易、農業金融專家。
    王俊豪副教授,台大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農民社會福利與結構政策專家。
    王志文秘書長,中華民國農訓協會秘書長,台大農推博士。
    胡忠一博士,東大農經博士,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副組長。
    鍾怡婷博士後研究員,台大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博士,成大人社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趙信賓總幹事,大肚區農會總幹事。
    吳勁毅博士後研究員,慕尼黑大學工學博士,東華大學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孫明賢執行長,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前農委會主委。
    徐源泰院長,台大生農學院院長,食品安全專家。
    張靜貞教授,台大農經系教授,農業生產力與效率研究專家。
    孫立群副教授,台大農經系副教授,前行政院發言人。
    林啟淐總幹事,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總幹事。
    (現場另出席的專家學者有:
    蕭堯仁主任,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主任。
    張鈺萱總幹事,莿桐鄉農會總幹事。
    …等等)

    看完專家學者名單後有點惶恐
    努力看了兩天立法委員版本的農基法
    只有1天的公假所以15日一早就到了會場
    現場主席說每位專家學者論述8分鐘
    我才發現公聽會不是來“聽”
    而是“來說給人家聽”
    就同一事物來檢視他人與自己的差異
    其實就是一種最好的學習
    難得有這個機會可以跟這麼多農業界的高手學習
    於是我一邊聽每位專家學者分享對委員版本農基法的建議
    一邊將自己這兩天的心得寫成講稿
    怕上台緊張亂了

    雖然在這個陌生的舞台
    我相信我今天出現在這裡
    上蒼一定有祂的道理
    未來的農業基本法將將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納入條文中
    這不正是我們玉里米產地標章制度所建構的嗎?
    所以當主持人宣布
    我們請主講人玉里鎮公所農業課課長高明‧帕桑上台的時候
    當我起身時
    我覺得
    我並不是一個人獨自邁向講台
    我承載許多人的努力與夢想
    劉前鎮長、戴前主秘、每位為玉里米付出過的農業課與檢驗站同仁、草創初期一直相信與跟隨我們的小農、跟我們一起奮鬥過的伙伴、扶持過我們的貴人們、我這些年為了工作鮮少陪伴的家人以及我在天上的父親…
    我在台上倡議的同時
    似乎就可以看見大家坐在那裡
    對著我微笑
    給我力量
    謝謝你們讓我可以站在這裡為小農的理念發聲

    雖然在這一年多來
    我們的理想受挫
    但我們對理念的堅持並沒有絲毫地動搖
    當哥白尼提出日心說時
    也被攻擊為異端
    我們著眼於未來

    美麗的花朵不一定要開在我的窗台
    我也可以站在街角凝望著欣賞它

    下台後
    吉仲老師遞著有他手機的名片給我
    我在研究所的時候
    他剛進中興農經任教
    現在已經是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他說講得很好
    以後對政策有什麼想法可以直接打電話給我
    我哪敢濳越
    我心裡只希望
    這次農基法是玩真的

    會議結束後
    孫前主委特別過來給我勉勵
    或許他覺得我是個很奇怪的公務人員吧
    跟我分享了許多在公務推動上的經驗
    也跟我說了他這40多年來的無奈
    不過能跟大前輩比肩暢談
    是我從沒想過的事
    站著談了將近一個小時
    我覺得比上一學期的課還要值得

    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是正確的道路

    農業生產要為消費者負責
    農業未來的走向一定是往食品安全跟產地控管來走

    雖然在不久離開玉里後
    我將先離開農政與農民輔導這個區塊
    但我仍然會堅持站在小農與農村的立場
    把未盡之路走完

    這是我的“農道”

    我相信
    我會回來



    ---------------------------------------------
    以下

    105年6月15日赴立法院參與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
    從推動新農業討論制訂「農業基本法」系列公聽會倡議內容

    主席、委員、老師、各位先進、長官大家好:

    我是玉里鎮公所農業課課長高明‧帕桑,我在玉里是農業政策的基層第一線執行者,我在尖石鄉是青年農民,今天很榮幸受推薦邀請參加此次會議,但我的智慧不夠,只能以12年在農村所見的立場,來提出我對農基法的見解。首先,我還是要呼籲,農地是否需要在基本政策設專節來規範?我每天在農村看農地流失,每天蓋著明知現在合法,未來準備非法容許使用的章,我在學校的時候看著彭前主委下台返校教書,農地開放了,農地從管地管人,到管地不管人,到現在管地不管有錢人!沒有農地沒有糧食,沒有農地沒有農民,沒有農地沒有農村、沒有農地沒有農業。農地是農業的一切根本,農地農用是農基法的靈魂不是嗎?怎麼會淪落到自然保育的章節項下?看看各國的歷史,危及歷代政權的星火,都是從農地問題開始的,農村青年在自己的家鄉成為外地人的佃農,易地而處,各位覺得呢?

    基本政策第一節,糧食安全的部分

    在基本法內提出維繫小農及家庭成員為主的經濟耕作模式,在臺灣平均耕地0.7-1.1公頃的情況下,如何在農民及消費者雙贏的情況下,保障糧食安全及提升家戶農業收入?在實踐上,產地證明標章的應用可達成此目標,所以在此建議政府應該去強化產地證明標章的應用與推廣。產地證明標章可達成產銷履歷、原產地標示及食品供應鏈資訊透明化的目標。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農業產值,自然能達成青年務農與留村,另一方面,亦能減緩天然災害救助之壓力。

    產地證明標章可以簡單的達成前述的目標原因有二:一、對農民來說簡單;二、由地方公所來執行最適合。在此,也要呼應前面許多先進所提到,政府政策應好好的去考慮政府行政分工的部分。我們在100年推動玉里米產地證明標章,我們與池上關山不同,我們是以輔導小農發展為主,我們確實有了一些改變。一、參與農戶的家計收入明顯增加,每一甲地每期可增加10-15萬;二、傳統生產農戶開始轉型,不再只思考生產,也開始去思考怎麼行銷與包裝;三、品質提升並重視商譽;四、開始合理化用藥施肥;五、開始轉型友善農法及有機。我對郭教授在上下游專欄裡提到「有機農業的真諦在友善土地、不是農藥零檢出」十分贊同。但我們從基層執行推廣單位來看,一開始就對農民講有機太高調了,政府的有機倍增計畫裡面,有多少的數字是被美化,像我們玉里的成效這麼好,也不過是農場幾百甲的土地租給東豐跟銀川兩大有機合作社,有多少是農民在參與有機?農村到底有多少人能從事有機?所以,我們不如換個角度,從農藥零檢出出發,到合理化用藥,在到友善農法,最後進到有機農業,給農業一個緩衝期,會不會比較踏實?

    第二節,農業經營與輔導的部分

    給予農業經營者支持與獎勵,尤其是農青是很重要的,但農青在農村的進入障礙是什麼?一、土地投入過高,取得租地也不易。目前雖有許多政策,如小大(小地主大佃農),但是有太多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私下談好在去農會簽約,政府的“媒合”功能失效,甚至發展到現在,小大已經成為大大大,大地主成為更大的承租戶,土地正義喪失,我們必須注意;二、產值低,尤其是水稻;三、收入不穩定,看氣候,尤其是花東。所以,未來要如何確實去支持,在技術上也要去好好思考。離農津貼的設計,需要避免原戶繼承的問題。另外,請各界不要再鼓勵虛幻的半農辦X,都市人只是嚮往其想像的“農村生活”,而非想投入“真正的農業生產”,形同增加萎縮型發展農戶,農業的主體到底是誰?

    在第十八條加強農業科研與推廣的部分,以目前改良場四處兜售技轉權的狀況,農民哪裡有享受到政府研究的成果?國家的研究成果,為什麼是企業比農民先享受,而農民去分享企業使用過的殘質?這很荒謬!為什麼國家研究的成果不能落實在農民身上?誰可以告訴我?

    在農業生產專區推動的部分,輔導民眾行銷應該要再加強,專區形成形同區域內產地供給增大,像玉里3300公頃的水稻,年產6500公頃,糧價在縱谷最低,為何?因為通路還是掌握在少數糧商手中,如何在專區內設計行銷制度,並且減少剝削,才能真正協助小農!

    關於農業保險,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啟動的辦法愈修愈寬,但每年的爭執還是在災害成數的判定,所以未來在農業保險設計,使用者付費是正確的,但承保跟認定單位的設計上,真的要認真思考,不然,我真的懷疑這個保險能撐多久,尤其在宜、花、東地區。

    (八分鐘發言時間到,農委會陳副主委替我要求主席讓我講完,所以,以下會比較針對法條做論述)

    第三節,農民與農村的部分

    在第三十一、二、三提到農業經營貸款的問題,我從大學跟研究所時就接觸農信保(農業信用保證金)等議題,如果以一個青年返鄉,目前購地成本增高,像玉里一甲水田1500萬,一般農戶一年收不到30萬,就算貸到了款也還不起,青年一入行就負債,一輩子守著一張田,最後田甚至還有可能被銀行收回去。所以現在問題不是借不到錢,問題是種田根本沒錢還。

    在第三十六條農村整體規劃中,希望對山地農業經營有規劃,山坡地農業的問題會是將來要面對的問題,有許多農水路需要增建或改善的規劃,尤其是未來在原保地的新墾地,我們需預先做好準備。

    第三十八條推動休閒農業,休閒農業區應重新確實檢討其存廢,或依現行發展重新規劃。不可諱言,早期有許多休區的設置並不符合時下休閒的發展需求,是時候淘汰,不要再投入資源,造成浪費。說不定反而可以刺激地方民眾自行整合及發展。

    第四節,農業生態維護的部分

    第四十條農地農用,再次呼籲,農地農用的位階應提升,而非僅是在“生態維護”議題項下。農地農用應該才是農基法的靈魂!怎麼會只有生態維護這麼低階!?

    第四十二條有機農業的推動,其中提到為推動環境友善的農業,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考慮這個環境友善的農業應非針對有機?國家應該認清事實,要去積極地對友善農法去定義。農業怎麼只分有機跟非有機呢?缺乏過渡與太嚴苛的界線,有機的發展反而會限縮。國內市場也非全有機,當務之急,應先給消費者可信任的糧食。

    最後在四十三條所謂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方面,土地的編定應該重新檢討,在一大片保育林區內,竟夾雜一塊私有農牧用地,這對土地的利用,及區域發展會有很大的影響,未來原保地會更凸顯這個問題。所以確實的訂出限制發展區,不再有不同的編定、私有、放租等等,才有可能導向土地的正確利用。

    以上,耽誤大家的時間,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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