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企業併購法第4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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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併購法第40條 在 鄉民挺起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02 1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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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有愛😍

    雖然真軍一向不是國昌老師的粉絲,但是真軍收到了一位年輕朋友的來信,裡面說到了許多對國昌律師同理之心,因為很有正能量也很溫馨,我們決定來稿照登。

    【國昌律師,您這兩天的無助,我懂!】

    這兩天,大同公司的股東會經營權爭霸戰,佔據了政治、金融、證券、法律界的各大版面,內容不外乎是,挾帶著大量股權欲角逐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的市場派,竟於股東會上鎩羽而歸,原因則係公司派引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規定,將過半股權認定為以併購為目的卻未申報,因而剔除其投票權。同時,因電子投票而同樣擁有驚人股權數支持擔任獨立董事的國昌老師(今年變成國昌律師),其背後的股權數亦遭受相同命運,故國昌律師也在獨立董事之戰中敗下陣來。

    嗣後,大同公司此舉引發大量討論,正反意見紛紛出籠,從主管機關、許多大律師、名嘴均對本案表示意見,我跟國昌律師一樣同為新進律師,無疑上了寶貴的一課。然而,本文無意就本案討論對錯,真正令我很有感觸、想要多思考的,是國昌律師(對,不是國昌老師、國昌立委,而是新進的國昌律師)在參與股東會當下,面臨此一劇變,心理是如何轉折、如何採取下一步策略的,畢竟這才是律師學習成長之路的「眉角」。

    我是個新律師,參加過的股東會很少,一想像到大同公司本次前所未見的縱橫捭闔策略,心中著實一驚,驚的是,倘若身在現場的是自己,必定是深感無助而無所適從。倘若身為鎂光燈的核心,可能更加難以適切應對。而此一無助感,除了來自大同公司的突襲外,更多的是來自對於股東會法規、議事程序的不熟悉。而這些「眉角」,若沒有多年沙場征戰經驗,亦恐難以掌握。

    我身為新進律師,自然沒有可能被推上浪尖獨自面臨此一壓力,但國昌律師挾其學界、政界的豐厚背景,甫回任律師便掀起旋風,因此有機會在無股東會實績經驗下挑戰重任。國昌律師的律師執業年資,於今年2月前,僅有在多年前曾擔任一年左右智財非訟律師,擔任律師總年資約莫1.5年,目前擔任過訴訟代理人的判決一件也沒有,這個資歷比我還少一點,碰到這樣的事情一定也很無助。但國昌律師於民事訴訟法、法實證研究上專業無可質疑,於立法院中更是力戰金管會等金融主管機關,把顧立雄電成福利熊,想必他在公司法、金融法上的知識,也比一般人想像中的還要有料、還要堅強。

    然而,國昌律師從一早電子投票獲得8%票數的志得意滿,到走入股東會場被公司派攻其不備時的憤怒與無助,彷彿洗了場三溫暖。如果一定要說國昌律師犯了什麼錯,大概就是過去四年熟悉立法院及政治生態的國昌律師,似乎錯把股東會當成立法院了。股東會的主席不像在立法院的官員,會乖乖站在那邊讓國昌律師咆哮,在股東會中不斷以臉書發洩怒火收集按讚數也無濟於事。

    我們在這裡先不談論公司派的作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這個在事後,若市場派提起訴訟,自然會由法院評價。但從結果論上,公司派律師發動了場突襲的法律戰,充分發揮了議事程序的主場優勢,暫時保住了經營權,取得短期的勝利。市場派縱有不滿,也只能尋求法院救濟,曠日廢時。而在議場中,公司派已經發動法律戰時,擁有高度民事訴訟法、法實證研究法律專業的國昌律師,應該有比發臉書轉播更重要的事,應該從法律上找出反制措施,或至少在議事程序上杯葛,讓他心中的這場鬧劇沒辦法進行,但國昌律師似乎沒做到這點,或許國昌律師只是充滿抱負,希望實踐公司治理的參選人,而不以市場派專業法律顧問自居吧。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國昌律師在民事訴訟法、法實證研究的專業上,我當尊稱一聲老師,仰之彌高、望之彌堅。而同為執業律師,我從自己過去寥寥可數參加股東會的經驗,也完全可以想像、體會國昌律師參加大同公司股東會時的無助。請各位試想,你是一個總年資約一年半的律師,沒有任何判決、可能也沒有參加過股東會的經驗。就像是主角一開始就碰到大BOSS,很無助、很累、很心苦,國昌律師,您真的辛苦了!

    我雖然是晚輩,但同為新進律師仍建議國昌律師,絕對不要將本次經驗視為一次挫敗,而應想起初任律師時的初心,將本次經驗視為日後成長的養分,再接再厲!新進律師最可貴的就是有犯錯學習的機會,這個很重要。其實國昌律師已經很棒了,以一個年資一年半的律師而言,國昌律師的表現著實無可苛責,我們一起成長,謝謝您。另國昌律師,我們的登錄年資都在三年以下,下次可以一起參加活動,新進律師要一起成長。

    黃國昌

  • 企業併購法第40條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30 2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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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補充】貼文後承蒙網友告知最新進展,金管會表示市場派已經事前申報過,這樣看來是公司派賴中強等律師給予錯誤的資訊,企圖誤導,反而說明公司派無計可施。無論如何,以這法條決勝負,都是一場技術性不高的混戰呀。
    _______________

    今天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派與市場派正式交鋒,結果公司派大勝包括黃國昌在內的市場派。《信傳媒》報導是因為公司派賴中強等律師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剔除過半股權的投票權,而讓公司派逆轉情勢保住了經營權。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我無意評論大同公司的經營權之爭,不過很驚訝這條所謂決定勝負的關鍵法條被視為奇襲。儘管並非法律出身,但是這項規定其實是企業併購的常識,並非什麼特殊艱僻的法條。

    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悄悄收購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但是只要達到5%的股份,就必須在10天內向SEC提交Schedule 13D表格,在公開信中向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說明其意圖(例如併購),以及要如何提高股東價值。這是所有意圖取得經營權者皆知的常識。

    這5%的股份(台灣是10%)稱為toehold,是企業併購中已經被反覆研究的主題。通常有意併購的一方(也就是台灣所稱的市場派)要取得被併購一方(也就是公司派)董事會的同意,如果不同意,則進行敵意併購。

    併購方公布意圖之後,就會在公開市場中收購股票(稱為tender offer),當然要取得經營權,不可能以市價收購,必須付出溢價。但是tender offer有一先天困難——容易產生產生搭便車問題——小股東會拒絕以任何成功併購後的價格出售股票,因為讓別人先賣股票,等到併購成功後,小股東再享受完全的溢價。但問題是如果每個股東都這麼想的話,那就不會有股票出售,因此也就不會有企業併購。Toehold存在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避免小股東的搭便車傾向,而使得併購得以進行。順道一提,最早提出這個理論的人之一是諾貝爾獎得主Oliver Hart(不過也是40年前的事了)。

    此外,toehold也使得併購方即使在最糟的情況下,必須付出100%的溢價,還是可以獲得利潤。當然之後也發展出一些其他的理論,不過比較細節,就不需要繼續回顧了。

    總之,公司派律師賴中強律師等人援引《企業併購法》第27條,並不是什麼很厲害的法條,而是企業併購的常識,只能說市場派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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